关于转发自治州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自治州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昌州政办发[2009]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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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自治州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9]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经贸委、乌昌财政局关于《自治州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州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州经贸委乌昌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9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家电下乡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时间
(一)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种类如有增加,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农民需求情况,由财政、经贸部门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自治州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每户限购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各1台(部)。
(三)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为期4年。从2009年3月1日开始,自治州家电下乡销售工作全面启动并实施。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均可享受补贴。
二、销售企业、销售网点确定
(一)销售企业的确定经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推荐,由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包括: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海尔销售公司、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上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音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博西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海利士电器有限公司、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根据家电下乡产品的补充和调整,销售企业范围将扩大,我州销售企业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企业为准。
(二)中标销售企业以县市为单位,携带中标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销售企业与备案网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县市经贸委登记备案,并填写《自治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三)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要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准确开具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销售网点在产品销售的同时必须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三、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一)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自治区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将标识卡上的卡号、产品编码的条形码和购买人的个人信息告知网点销售人员,进行销售登记以备补贴。
(二)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购货发票。(2)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3)居民户口本。(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粮食直补“一卡通”专用存折或其他储蓄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开设账户后申领补贴。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实行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后兑付。具体按《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退货审核。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四、主要任务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成立领导机构,签订承诺书。销售企业要成立家电下乡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制订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包括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农村网络建设计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按规定报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销售企业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由县市经贸委上报州经贸委,并提请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报商务部、财政部取消销售企业资格。
2.健全销售网络,组织调配货源。销售企业要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要尽快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代理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
3.加强经营督导,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开展网点业务培训,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4.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各县市经贸委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市经贸委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州经贸委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5.积极开展宣传,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配合经贸、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经贸委报告。要根据要求,定期向经贸、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经贸委主要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各级经贸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开展业务培训。自治区经贸委已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地州(市)、县级经贸(商务)部门进行了业务培训。各县市经贸部门要协助财政部门组织对乡镇财政所的业务培训,督促中标销售企业对销售网点组织开展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等方面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广泛宣传政策。各县市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做到宣传到户,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的积极性。
4.受理网点备案。各县市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5.做好协调服务。各级经贸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6.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经贸委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在每月5日前将家电下乡销售、补贴等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州经贸委、乌昌财政局报告。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市经贸委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州经贸委备案。
7.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级经贸部门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分解拨付补贴资金。乌昌财政局根据自治区补贴预算资金分解预拨到各县市财政部门,并根据各县市补贴资金兑现的动态情况进行资金调度和划拨。
3.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4.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工作经费。县市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州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州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州副州长石彦玲担任,副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邢怀华、州经贸委主任赖胜利担任,成员由乌昌财政局黄淑红、州经贸委金波、州公安局甘旭杰、州国税局汪继元、州工商局徐度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叶明星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经贸委,具体负责家电下乡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赖胜利兼任,副主任由金波兼任,成员由州经贸委高晓云、乌昌财政局张枫等组成。同时,要求各县市要尽快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做好协调服务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州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高晓云2342963,13009601889。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级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与销售企业的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公安部门要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促进家电下乡产品的流通;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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