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州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克州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克政办发〔2016〕6号 |
|---|---|
| 颁布日期:2016-0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克州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克州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已经克州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1日
克州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建立公众参与执法监督机制,全面规范和提高行政执法机关能力和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克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受克州人民政府委托,在全州党群机关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新闻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等社会人士以及企业组织中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克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便利,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改进工作。
第四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
(二)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积极参加克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品行端正,办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
(四)具有克州户籍或者在克州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由克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进行:
(一)推荐:向有关单位发出聘请的意向性意见,有关单位提出推荐人选;
(二)自荐: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开选聘信息,社会各界人士进行自荐报名;
(三)遴选: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考评,并按照相应的比例构成确定拟聘人选,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新闻工作者不少于拟聘人选总数的60%;
(四)公示:对拟聘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五)聘任: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选正式聘任,颁发聘书和《执法监督证》。
第六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执法监督证》,在克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克州行政区域内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应邀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论证以及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活动;
(三)应邀参与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案件的集体审议活动;
(四)反映群众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
(五)办理克州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七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行使的职权:
(一)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
(二)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查阅执法案卷和有关文件、资料;
(三)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规范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
(四)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向克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举报行政违法行为;
(六)参加克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职权。
第八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克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相关活动,承担相应工作;
(二)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四)不得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确需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提前征得克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
(五)不得接受监督对象的吃请、馈赠,不得向监督对象索要钱物;
(六)正确使用《执法监督证》,不得转借或者另作他用。
第九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时应出示《执法监督证》,表明身份,依法监督;需要查阅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当持克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工作,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主动接受监督。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问题,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能够立即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后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并将整改结果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馈。
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克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组织调查,对查证属实的,克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下发执法监督处理文书,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涉嫌乱作为、以权谋私的,移交克州监察局处理,处理结果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馈。
第十一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根据专业或者工作性质进行分组,明确各组负责人和重点监督领域,根据需要参加专项执法监督检查。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自行组织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并在活动开展前3个工作日将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克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为3年,每年年审1次,期满自然解聘,可以连续聘任。聘期内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收回《执法监督证》: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谋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应当由本人向克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第十四条克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克州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行政机关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或者自行制定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来源:克州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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