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促进吐鲁番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促进吐鲁番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吐政办〔2016〕11号 |
|---|---|
| 颁布日期:2016-0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吐政办〔2016〕11号
印发关于促进吐鲁番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吐鲁番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
关于促进吐鲁番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慈善事业是社会福利事业的拓展和延伸,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吐鲁番市慈善事业在市委、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奠定了慈善事业的基础。但也存在着慈善组织不健全,公众公益理念普及程度不高,社会参与率低,民间公益组织力量薄弱,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畅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为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吐鲁番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乐善好施、扶贫济困”为宗旨,大力弘扬慈善公益理念,围绕自治区《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建立“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运作规范”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全面提升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平等友善原则。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施好善的传统美德,倡导平等、互助、友爱、共享的现代慈善价值观,树立助人悦己、乐于奉献的精神风尚,不断增强慈善意识。尊重捐助者自主实施捐赠行为,自行决定捐赠的规模、方式和用途;充分尊重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尊严和隐私。
2.扶贫济困的原则。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地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3.公开透明的原则。慈善捐赠程序、善款善物的管理和使用方式、捐助效果评估等信息,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同时,通过有效形式公开,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4.依法推进,社会协同的原则。坚持依照法律法规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政府推动制定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依法培育监管慈善组织、规范慈善行为。公益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慈善募捐和资源调配等活动,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运作主体作用。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有效整合和配置社会资源,形成共同推进慈善事业的整体合力。
5.行为规范,鼓励创新原则。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规范化管理方式,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慈善的社会公信力。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有效募集慈善资源、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机制、新方式。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慈善氛围浓厚、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慈善行为规范有序、志愿服务队伍日益壮大、监管体系健全有效、公益慈善组织在市、区县、乡镇基本覆盖、具有新疆特色的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新疆稳定和长治久安伟大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落实加快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一)推进慈善组织多元化发展
慈善事业要由以往传统单一的捐款捐物模式向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方面扩展,政府引导、全社会参与,使我市慈善事业在深度、广度、渠道、内涵等方面更深入发展。
重点发展以扶贫济困为目标的慈善组织和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减灾救灾中心、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管理站、慈善超市等现有的社会福利设施和救助资源,完善面向困难群体的慈善服务体系。建立慈善事业与医疗救助、低保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无缝接续。
创新发展造血型慈善组织和服务。鼓励信托公司、银行、保险等行业设立行业性慈善基金会或慈善基金项目;倡导企业设置以开展慈善活动、实施慈善项目为职责的相关部门或慈善专员,负责本单位参与慈善活动的事项,设立慈善项目,保持慈善工作的长期性与持续性。鼓励公募慈善组织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建立网络慈善平台开展募捐。
广泛发展各类专业慈善组织。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养老、医疗、教育、残障康复、文化等方面的机构,兼顾发展具有新疆特色的少数民族福利服务、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类公益慈善组织和服务。充分利用和挖掘我市少数民族地区的慈善资源优势,创新发展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造血型慈善组织和服务。探索建立慈善行业联合会,充分发挥联合会的慈善行业代言人、慈善事业助推者、慈善秩序守望者的作用,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开展慈善消费试点。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活动。鼓励企业开发慈善产品为慈善组织筹款,倡导企业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各类慈善爱心营销活动。
(二)推进慈善资源可持续供给体系建设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以各类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环境保护等慈善公益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积极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各类慈善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宗旨的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活动。尊重捐赠者意愿,建立捐款、捐物、捐时间、捐器官和志愿服务等满足各种社会捐赠需求的专业服务体系。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发挥网络技术捐助优势,引导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将其经营管理的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影剧院、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提供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活动,并在减免相关费用等方面提供便利。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抓紧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开辟对外捐赠绿色通道,加强与区外、境外的正规、合法慈善组织联系,注重引入区外、境外慈善资金。
广泛发展志愿服务队伍。支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建立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公益慈善组织合作,参与社区和各领域的慈善活动,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制定完善志愿服务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及激励等制度,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以社会救助、慈善公益、优抚助残、敬老扶幼、治安巡逻、环境保护、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等作为重点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丰富志愿服务内容。
扩大慈善超市和社会捐赠点覆盖。认真总结、积极创新慈善超市的运营机制,探索建立慈善超市慈善商品的稳定来源渠道,形成政府、经营者、困难群体各方面互利多赢的模式;大力增加慈善超市数量,扩大慈善超市网络,成为普通公众开展慈善捐赠最便利、最直接的阵地,力争到2020年慈善超市基本覆盖区县城区。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发挥网络捐赠优势,引导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方便群众就近开展捐赠。
(三)推进慈善政策全方位保障体系建设
完善慈善事业支持政策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适时出台鼓励支持慈善事业注册登记、社会募捐、志愿者服务等政策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降低慈善组织注册登记门槛的政策,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化政策环境,稳妥推进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福利类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加大专项基金的扶持力度,在专项管理制度规范的前提下,放宽设立专项基金条件,引导更多的爱心企业和个人建立冠名等专项基金。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扶持力度,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资助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救助,形成政策救助与慈善公益救助的有效衔接,保证慈善活动的稳健运行。要建立健全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机制,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创新捐助方式方法,以老年人、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助医、助学、助困为重点的定向捐赠的慈善项目,引导社会各界进行捐赠,走出一条定向慈善项目捐赠的新路子。
落实慈善减免税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市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依照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
建立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在政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特别是在“救急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共享和匹配。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就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
建立落实社会支持政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要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要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对经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予以优先通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境外捐赠物资减免相关费用。公证机构对慈善活动进行公证的费用应实行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迎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组织和保险公司共同出资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完善慈善人才政策。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运作、专业服务、宣传推广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依法落实慈善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管理、薪酬、人事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切实维护慈善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四)推进慈善事业多层监管体系建设
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和使用捐赠款物。依法依规开展募款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部门监督。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必须对利用其平台发起的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和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和运作慈善项目,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健全政府监督管理机制。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建立慈善信息统计披露制度。建立和完善志愿者登记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慈善捐赠信息记录和统计制度、慈善信息披露制度。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慈善活动信息,以及政府的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信息等依法应当公开的各类信息。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并对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强化慈善组织的自我管理。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要坚持“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携手发展、共建慈善”的行业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据捐赠票据,项目开展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要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保障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基金会(慈善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捐赠协议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支持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强化慈善行业自律。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基础、地方标准为补充的慈善领域标准体系,并强化对慈善标准的宣传实施,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引导慈善组织专业化、规范化发展。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规程和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落实加快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
慈善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力补充。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指导、协调全市慈善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区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统筹规划,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使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建立慈善奖励政策
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团体及个人参与慈善事业。通过表彰先进人物、宣扬先进事迹,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各阶层爱心,凝聚慈善事业的力量。为爱心慈善企业、组织、个人创造回报社会、参与和支持慈善事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表彰相结合的奖励制度,由市政府设立奖项、由社会各界推荐,每两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等公益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及项目。积极参与国家民政部“中华慈善奖”的评选表彰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嘉奖和弘扬,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
(三)加强慈善宣传与慈善文化建设
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慈善文化,吸收国际先进的慈善理念和管理方式,不断丰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统一,与人道主义精神、现代财富观、社会责任感等相融合的现代慈善文化。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吐鲁番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中,大力弘扬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相帮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以学校、社区为主要载体,将慈善文化融入课堂,挂入社区宣传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教育宣传活动。加强慈善学科建设,制定慈善教育计划,指导学校在德育课程中培育慈善意识,弘扬慈善行为,并纳入学生素质评估中。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行业评比的指标体系,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积极推动慈善周、慈善日等多种形式的慈善宣传活动,营造全民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