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2〕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红河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红河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为认真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和粮食安全意识,着力构建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生产发展、供给稳定、储备充足、调控有力、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完善制定此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州政府办公室、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州粮食局、州农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统计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红河州分行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二、组织机构

红河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州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粮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州政府办公室、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州粮食局、州农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统计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红河州分行负责人组成。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粮食局,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粮食局相关负责人兼任。

三、考核内容

(一)对县市政府的具体考核指标

1.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耕地保护。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强对非建设性占用耕地的管理计2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不低于本级政府确定的水平计2分。

(2)高稳产农田建设。完成任务,计基础分2分;增加投入,保持原来产量的田地面积平衡或比重有所增加的再加1分,计满分3分。未建设或没有完成任务的不得分。

(3)科技措施推广。推广重大科技(含良种)措施有新的突破,单产新提高计满分2分;如果只有一项增加,另一项减少或持平,扣1分;两项都减少的,不得分。

(4)农业和粮食生产投入。投入增加,并建立了长效机制的计满分2分;当年投入增加,没有建立长效机制的扣1分;没有投入的不得分。

(5)粮食种植面积、总产量。正常年景全面增加的计满分3分;只有一项增加、另一项持平,或两项持平的扣1分;某项减或两项都减的不得分。

(6)粮食种子储备。建立粮食种子储备制度,完成储备任务计1分。未建立粮食种子储备制度或未完成储备任务的不得分。

2.切实落实好对种粮农民补贴政策

(1)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地方财政自筹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用途使用计2分;按时拨付粮食企业计1分,无违规、违纪行为计1分。

(2)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等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通过“一折通”兑付补贴资金,对农民的兑付率100%计满分3分;缺拨一项补贴扣1分,扣完为止。

(3)粮食最低收购价补贴。粮食最低价收购的有关费用和利息等全部专项用于受委托的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的费用等计3分。发生挤占、挪用等行为不得分。

3.贯彻落实“米袋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形成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重农、抓粮、保供应的工作合力

(1)认真贯彻落实“米袋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政府每年必须召开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对粮食流通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稳定并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与人员,确保中央、省委省政府及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工作的安排部署得到贯彻落实计5分,否则酌情扣分。

(2)建立相关部门联席制度。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工商局、统计局、农发行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工作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确保本区域的粮油供需总平衡,支持涉粮企业做强做大,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确保本区域的保供稳价工作计5分,否则酌情扣分。

4.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粮油购销市场机制和各级政府调控机制

(1)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努力提高国有粮食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重点扶持国有粮食收购、仓储、加工及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明确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计3分,否则酌情扣减。高度重视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当年实现统算盈利计5分,持平得2分,亏损不得分。

(2)加强粮食行政管理体系建设。认真履行执法、监督、统计等相关职责,将粮食工作经费纳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或安排专项经费计2分,否则酌情扣减。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统计分析联席会议机制,为当地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及时、客观、适用的决策数据计5分,否则酌情扣分。

(3)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应急体系并完善和细化应急预案计1分,否则不得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应急成品库建设和改造,提升应急保障能力计1分,否则酌情扣分。整合并充分发挥当地国储粮库、中转粮库等资源优势,统筹形成功能齐备、布局合理的应急加工等保障体系计1分,否则不得分。

(4)加强粮食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强粮油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粮油仓库设施新建、维修、改造资金的政府常态投入机制,补助资金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安排计5分,每投入20万元计1分,否则酌情扣减。

(5)加强粮食物流及市场体系建设。州政府对加强当地粮食物流及市场体系建设有规划安排计1分,否则不得分。当年有实际投入计1分,否则不得分。积极发展城镇粮油供应网络和农村粮食集贸市场,提升市场服务功能计1分,否则不得分。

(6)加强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建立相对完善的粮油检验监测体系,县(市)级有粮油检验监测机构,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能自检,严把粮油食品原料关计1分,否则不得分。积极改善检验机构设备条件,提升原有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水平,提高检验人员业务技能计1分,否则不得分。

(7)提升粮油加工水平。制定行业规划并加大政府投入,支持当地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特别是大米加工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计2分,否则酌情扣减。通过贷款贴息等政策与市场引导,筹措社会资金加大对粮油精深加工企业支持,推动粮油产品向精深加工方向发展计1分,否则不得分。

5.加强调控监管,保障粮油有效供给、市场基本稳定、粮食质量安全,确保政府调控和应急需要,实现地方粮油价格与全省及周边州市价格水平基本相当

(1)认真落实粮油保供稳价措施,切实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建立和完善粮油保供稳价工作机制计1分,否则不得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增设一定数量粮油平价销售点,以略低于市场价供应粮油计2分,否则不得分。在必要情况下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动用地方储备供应计1分,否则不得分。动用地方储备粮油应急供应所产生的费用能实行分级负责计1分,否则不得分。若当年辖区内发生粮油供应断档、脱销、价格暴涨的此大项不得分。

(2)加强粮食购销,推进产销衔接。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州制定的粮食收购政策,鼓励国有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计1分,否则不得分。国有粮食企业当年粮食收购总量(原粮)占本县市粮食商品量35%以上计1分,否则不得分。切实鼓励支持建立长期稳定产销合作关系,积极组织粮食企业到省内外主产区采购粮食补充粮源计2分,否则酌情扣减。积极推进与周边国家粮食进出口贸易,探索与东南亚稻米主产国建立购销加等合作关系计1分,否则酌情扣减。

(3)高度重视质量管理,确保粮油质量安全。建立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组织开展收购环节粮食质量监督检查,从源头上保障粮食质量计1分,否则不得分。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监测制度,开展粮油质量和卫生定期抽检及日常监管计1分,否则酌情扣减。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计1分,否则不得分。积极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计1分,否则不得分。

(4)认真落实各级地方储备粮油计划,为宏观调控奠定坚实基础。按照州级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油规模指导性计划充实到位,品种、数量、质量符合规定计4分,否则酌情扣减。增加县市成品粮油临时储备规模(含小包装成品粮油)并落实到位计1分,否则不得分。

(5)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完善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仓储管理预案和储粮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计1分,否则不得分。严格按照年度轮换计划,确保轮换出入库的地方储备粮油数量、品种、质量符合规定计1分,否则不得分。服从当地政府宏观调控需要,严格按照各级政府下达品种、数量、价格完成调控任务计1分,否则不得分。储备粮油利息、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承储企业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计1分,否则不得分。

(6)创新储备粮管理机制,优化地方储备粮布局和结构。积极推进地方储备粮油在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调研,研究制定具体优化方案计1分,否则不得分。统筹考虑各级粮油储备情况,优化和调整储备粮油布局与结构,重点安排布局在粮食库存薄弱的人口密集区和缺粮地区计1分,否则不得分。确保可供市场5—10天供应需求的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计1分,否则不得分。

(7)加强粮油价格监测力度,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建立本地粮油供应和价格变动会商机制,一旦发生市场异动,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社会预期计1分,否则不得分。加强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工作,及时纠正、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按程序适时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计1分,否则不得分。加大对粮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粮油价格监测面和监测密度,确保价格信息及时、准确、有代表性计1分,否则不得分。

(8)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维护正常流通秩序。认真履行行政和执法监督职能,完善粮食流通管理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形成粮食、工商、质检、卫生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格局计2分,否则不得分。加大粮食行政执法力度,定期开展粮食收购、储存、流通和统计等环节的执法检查计2分,否则不得分。严肃查处粮食流通领域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置群众投诉案件,规范粮食经营行为,保护粮农和消费者利益计1分,否则不得分。

(二)对州级相关部门的考核

1.州政府办公室。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执行情况行政问责相关协调工作情况。

2.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粮食总量平衡有关配套措施;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和对农业生产投入;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云南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实施工作情况和市场价格的监测。

3.州财政局。确保州级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安排好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和执行最低收购价粮食补贴等工作,监督实施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的情况。加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调研,提高粮食风险基金在粮食流通中的使用效益,为保障粮油有效供给、保障市场基本稳定、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4.州粮食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培育龙头企业和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三位一体改革;推进粮食工业新型化、粮食经营产业化、粮食产业园区化建设,促进粮食生产、流通、消费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促进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市场贸易体系,强化市场调控能力;推进以市场监管为主线、以质量安全为重点的粮食执法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管粮能力,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强化储备粮管理和军粮供应管理;贯彻落实粮食安全中长期发展规划。

5.州农业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州有关“三农”政策措施;抓好粮食生产、科技措施的推广应用,确保粮食高产、优质、高效、稳定发展等工作情况。

6.州国土资源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对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现象进行查处。

7.州统计局。加强与农业部门配合,做好粮食种植面积、粮食产量的数据收集与公布,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的有关数据,指导、监督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等工作情况。

8.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等工作情况。

9.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粮油企业制定提高计量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措施,依法查处经营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确保粮食产品质量安全。

1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红河州分行。保证中央和地方各级粮食储备以及政府调控用粮、政策性用粮的信贷资金。对具备申请收购贷款、调销贷款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农发行应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状况,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共同研究,积极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调销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支持。

四、考核程序

(一)上报自评材料

各县市政府和州级相关部门在每个考核期间结束后,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县市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于考核期间的次年11月15日前,将自评材料以县市政府、州级相关部门的文件形式,并填报《红河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考核指标评分表》(表样附后)后上报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文件一式2份,包括电子版)。

(二)拟定初评意见

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报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州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三)确定奖惩等次

州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考核意见,对各县市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确定奖惩等次,报州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市政府负责对县级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奖励。

五、奖惩办法

(一)县市政府

根据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经考核在合格以上的(80—100分),按得分情况分别设立优秀奖、合格奖二个等次。经考核不合格的,对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进行问责。

(二)州级相关部门

对州级相关部门的考核,由州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履行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经考核合格的,给予奖励;不合格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云南省人民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进行问责。

(三)实行“一票否决”制

为强化县市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对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政府当年考核即为不合格。

1.耕地面积减少,造成粮食生产总量减少;

2.粮油供应出现脱销断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3.储备粮油管理出现霉变、重度不宜存等质量安全事故,或辖区内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

六、奖励资金

红河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考核奖励资金由州财政预算安排。州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考核小组办公室(州粮食局),由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奖励等次专项用于奖励各县市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

七、考核期间

每年1月1日—11月15日为一个考核期间,每年考核一次,兑现奖惩。

八、其它

原考核意见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红河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考核指标评分表

附件:

红河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考核指标评分表

填报单位:(签章)

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标准分

自测分

考核分

合计

100

一、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5

(一)耕地保护。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强对非建设性占用耕地的管理计2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不低于本级政府确定的水平计2分。

4

(二)高稳产农田建设。完成任务,计基础分2分;增加投入,保持原来产量的田地面积平衡或比重有所增加的再加1分,计满分3分。未建设或没有完成任务的不得分。

3

(三)科技措施推广。推广重大科技(含良种)措施有新的突破,单产新提高计满分2分;如果只有一项增加,另一项减少或持平,扣1分;两项都减少的,不得分。

2

(四)农业和粮食生产投入。投入增加,并建立了长效机制的计满分2分;当年投入增加,没有建立长效机制的扣1分;没有投入的不得分。

2

(五)粮食种植面积、总产量。正常年景全面增加的计满分3分;只有一项增加、另一项持平,或两项持平的扣1分;某项减或两项都减的不得分。

3

(六)粮食种子储备。建立粮食种子储备制度,完成储备任务计1分。未建立粮食种子储备制度或未完成储备任务的不得分。

1

二、切实落实好对种粮农民补贴政策

10

(一)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地方财政自筹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用途使用计2分;按时拨付粮食企业计1分,无违规、违纪行为计1分。

4

(二)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等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通过“一折通”兑付补贴资金,对农民的兑付率100%计满分3分;缺拨一项补贴扣1分,扣完为止。

3

红河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考核指标评分表

续表

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标准分

自测分

考核分

(三)粮食最低收购价补贴。粮食最低价收购的有关费用和利息等全部专项用于受委托的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的费用等计3分。发生挤占、挪用等行为不得分。

3

三、贯彻落实“米袋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形成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重农、抓粮、保供应的工作合力

10

(一)认真贯彻落实“米袋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政府每年必须召开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对粮食流通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稳定并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与人员,确保中央、省委省政府及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工作的安排部署得到贯彻落实计5分,否则酌情扣分。

5

(二)建立相关部门联席制度。各县(市)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工商局、统计局、农发行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工作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确保本区域的粮油供需总平衡,支持涉粮企业做强做大,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确保本区域的保供稳价工作计5分,否则酌情扣分。

5

四、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粮油购销市场机制和各级政府调控机制

31

(一)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努力提高国有粮食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重点扶持国有粮食收购、仓储、加工及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明确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计3分,否则酌情扣减。高度重视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当年实现统算盈利计5分,持平得2分,亏损不得分。

8

(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体系建设。认真履行执法、监督、统计等相关职责,将粮食工作经费纳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或安排专项经费计2分,否则酌情扣减。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统计分析联席会议机制,为当地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及时、客观、适用的决策数据计5分,否则酌情扣分。

7

(三)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应急体系并完善和细化应急预案计1分,否则不得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应急成品库建设和改造,提升应急保障能力计1分,否则酌情扣分。整合并充分发挥当地国储粮库、中转粮库等资源优势,统筹形成功能齐备、布局合理的应急加工等保障体系计1分,否则不得分。

3

红河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考核指标评分表

续表

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标准分

自测分

考核分

(四)加强粮食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强粮油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粮油仓库设施新建、维修、改造资金的政府常态投入机制,补助资金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安排计5分,每投入20万元计1分,否则酌情扣减。

5

(五)加强粮食物流及市场体系建设。县(市)政府对加强当地粮食物流及市场体系建设有规划安排计1分,否则不得分。当年有实际投入计1分,否则不得分。积极发展城镇粮油供应网络和农村粮食集贸市场,提升市场服务功能计1分,否则不得分。

3

(六)加强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建立相对完善的粮油检验监测体系,县(市)级有粮油检验监测机构,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能自检,严把粮油食品原料关计1分,否则不得分。积极改善检验机构设备条件,提升原有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水平,提高检验人员业务技能计1分,否则不得分。

2

(七)提升粮油加工水平。制定行业规划并加大政府投入,支持当地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特别是大米加工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计2分,否则酌情扣减。通过贷款贴息等政策与市场引导,筹措社会资金加大对粮油精深加工企业支持,推动粮油产品向精深加工方向发展计1分,否则不得分。

3

五、加强调控监管,保障粮油有效供给、市场基本稳定、粮食质量安全,确保政府调控和应急需要,实现云南粮油价格与全国及周边省区价格水平基本相当

34

(一)认真落实粮油保供稳价措施,切实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建立和完善粮油保供稳价工作机制计1分,否则不得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增设一定数量粮油平价销售点,以略低于市场价供应粮油计2分,否则不得分。在必要情况下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动用地方储备供应计1分,否则不得分。动用地方储备粮油应急供应所产生的费用能实行分级负责计1分,否则不得分。若当年辖区内发生粮油供应断档、脱销、价格暴涨的此大项不得分。

5

红河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考核指标评分表

续表

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标准分

自测分

考核分

(二)加强粮食购销,推进产销衔接。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粮食收购政策,鼓励国有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计1分,否则不得分。国有粮食企业当年粮食收购总量(原粮)占本县(市)粮食商品量35%以上计1分,否则不得分。切实鼓励支持建立长期稳定产销合作关系,积极组织粮食企业到省内外主产区采购粮食补充粮源计2分,否则酌情扣减。积极推进与周边国家粮食进出口贸易,探索与东南亚稻米主产国建立购销加等合作关系计1分,否则酌情扣减。

5

(三)高度重视质量管理,确保粮油质量安全。建立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组织开展收购环节粮食质量监督检查,从源头上保障粮食质量计1分,否则不得分。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监测制度,开展粮油质量和卫生定期抽检及日常监管计1分,否则酌情扣减。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计1分,否则不得分。积极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计1分,否则不得分。

4

(四)认真落实各级地方储备粮油计划,为宏观调控奠定坚实基础。按照州级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油规模指导性计划充实到位,品种、数量、质量符合规定计4分,否则酌情扣减。增加县(市)成品粮油临时储备规模(含小包装成品粮油)并落实到位计1分,否则不得分。

5

(五)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完善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仓储管理预案和储粮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计1分,否则不得分。严格按照年度轮换计划,确保轮换出入库的地方储备粮油数量、品种、质量符合规定计1分,否则不得分。服从当地政府宏观调控需要,严格按照各级政府下达品种、数量、价格完成调控任务计1分,否则不得分。储备粮油利息、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承储企业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计1分,否则不得分。

4

(六)创新储备粮管理机制,优化地方储备粮布局和结构。积极推进地方储备粮油在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调研,研究制定具体优化方案计1分,否则不得分。统筹考虑各级粮油储备情况,优化和调整储备粮油布局与结构,重点安排布局在粮食库存薄弱的人口密集区和缺粮地区计1分,否则不得分。确保可供市场5-10天供应需求的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计1分,否则不得分。

3

红河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考核指标评分表

续表

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标准分

自测分

考核分

(七)加强粮油价格监测力度,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建立本地粮油供应和价格变动会商机制,一旦发生市场异动,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社会预期计1分,否则不得分。加强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工作,及时纠正、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按程序适时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计1分,否则不得分。加大对粮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粮油价格监测面和监测密度,确保价格信息及时、准确、有代表性计1分,否则不得分。

3

(八)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维护正常流通秩序。认真履行行政和执法监督职能,完善粮食流通管理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形成粮食、工商、质检、卫生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格局计2分,否则不得分。加大粮食行政执法力度,定期开展粮食收购、储存、流通和统计等环节的执法检查计2分,否则不得分。严肃查处粮食流通领域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置群众投诉案件,规范粮食经营行为,保护粮农和消费者利益计1分,否则不得分。

5

县(市)政府领导签章:填表人:填表日期: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中小企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白银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