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异龙湖水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异龙湖水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红政办发〔2013〕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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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异龙湖水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石屏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红河州异龙湖水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红河州异龙湖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综合评分表(石屏县人民政府)
2.红河州异龙湖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综合评分表(州级部门)
3.指标解释及其计算方法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7日
红河州异龙湖水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异龙湖水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确保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根据州人民政府与石屏县人民政府及13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签订的《红河州异龙湖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2011-2015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州人民政府签订了异龙湖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的石屏县人民政府以及州异龙湖领导小组13个成员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环保局、州审计局、州水利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科技局、州工信委、州交通运输局、州旅游局)的年度考核、2013年中期考核和2015年末期考核。
第三条石屏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全面推进异龙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将各项任务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责任部门,逐级签订责任书,主要行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州级相关部门要履行目标责任书任务落实、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石屏县人民政府考核内容有水质目标、规划项目、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水质目标考核湖泊水质目标和入湖河流水质目标,规划项目考核项目落实情况,监督管理考核责任落实、资金到位以及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第五条州级部门考核内容有组织保障、任务落实两个方面。组织保障考核机构健全及领导重视程度,任务落实考核年度计划制定、计划任务落实、现场指导监督和年度工作总结情况。
第六条考核程序分为前期准备、自查评估、现场核实、报告编制和结果运用五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由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要求,完成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自查评估阶段,被考核单位按要求进行自查报告编写(包括考核内容完成情况、指标量化、自查评分),上报州异龙湖水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异龙湖办)。集中考核阶段采用非实地核查和重点抽查的方式、由州异龙湖办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集中对被考核单位的自查报告和档案资料进行审查、质询、综合评分,必要时通过实地核查方式核查重要问题。报告编制阶段,由州异龙湖办完成。结果运用阶段,考核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兑现奖惩,同时上报省九湖办。
第七条年度考核分别于第二年1月底完成,可采取简化的非实地考核方式,中期考核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末期考核在2016年2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考核工作采用百分制记分,分值分配如下:
(一)石屏县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分值分配:水质目标60分,规划项目30分,监督管理10分。
(二)州级13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分值分配:组织保障40分,任务落实60分。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良好(85-75分)、一般(75-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十条目标责任考核由州异龙湖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由州异龙湖办汇编后报州人民政府认定,以此作为兑现奖惩的依据。奖惩按目标责任书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州异龙湖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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