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航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航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14〕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现将《文山州航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0日

文山州航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文山州航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支持文山州航空事业发展,引导航空企业开发文山航空运输市场,推动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山州航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文山州各级财政及社会各界筹集,用于支持文山州境内民用航空企业开展民用航空作业、拓宽航空线路、增强航空运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收入上缴州本级国库,纳入州本级公共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航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社会各界捐赠收入。其中,州本级和文山、砚山2县(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西畴、麻栗坡、马关、丘北、广南、富宁6县财政每年各预算安排100万元。社会各界对航空事业的捐赠收入由州级财政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缴库。

第四条航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鼓励企业增强经营为主、政府引导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使用航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对象为在文山州境内登记注册,持有民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

通航企业应于每月结束15日内,向州财政局提交载明上月飞行作业量、飞行收入、机场运营成本性支出情况的申请材料。具体申报材料由州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州财政局收到通航企业申报材料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批复后州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拨付。

第七条通航企业收到航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后,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通航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州财政局、审计局的有关审核和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虚报以及截留、挪用、骗取航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航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由州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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