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号:浙安监管危化〔2009〕100号
颁布日期:2009-06-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9〕10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旨在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本地区乃至全国的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提供基本技术支撑和信息支持。为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扎实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要求,现印发《浙江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浙江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确保登记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

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基本思路: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为基本依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要求,依托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省安科所”)技术及物质保障条件,借鉴兄弟省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经验,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大危险源备案、安全标准化达标考核等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总体目标:计划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2009年做好开展登记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完成5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工作,启动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和使用单位登记工作;2010年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和使用单位登记工作;2011年完成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建立并运行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提供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

二、登记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程序要求

(一)登记内容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新化学品及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及地理位置的标注。

(二)登记范围

危险化学品登记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判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登记单位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三)登记工作的程序

1.登记单位提出登记申请

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简称登记单位)通过登录“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www.zjsafety.gov.cn)”或“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网站(www.zjsafety.com)”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登记系统”)提出登记注册申请。

2.登记申请的开通

省安科所对登记单位的注册申请进行开通。登记单位申请开通后,方可在“登记系统”填报相关内容。

3.具体登记程序要求

登记单位开展登记工作的材料申报要求和具体登记程序,按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中的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三、登记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9年6月底前)

1.成立浙江省安监系统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推进和协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省局委托省安科所具体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省安科所落实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

3.省安科所编制登记工作流程,建立登记工作职责、保密、档案管理和数据库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省安科所网站设置并开通“自主培训辅导”栏目,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登记“一书一签”等登记材料的编制、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使用介绍及登记常见问题的解答等。

5.市、县级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的调查摸底,制订登记工作计划,及时开展动员部署工作。各市安全监管局于7月10日前报送本地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计划和登记单位名单。

(二)动员部署和工作辅导阶段(2009年7-8月)

市、县级安全监管局按照本地登记工作计划,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工作会议,动员布置登记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解答登记工作相关的疑难问题。必要时,省安科所派员提供技术辅导。

(三)登记工作阶段(2009年8月-2011年10月)

1.登记单位的登记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登记相关表格(包括网络电子登记表)并及时报送省安科所,抄送当地县或市级安全监管局。县、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登记单位按规定时间填表和及时报送。在登记工作阶段,省安科所在网站上设置“自主培训辅导”栏目和开通专线电话,提供登记工作技术服务咨询。

2.省安科所对各企业报送的登记表格逐一进行技术性审查。符合登记要求的,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重新填报。

3.及时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联系,对已报送的登记材料尽早进行审核,并发放登记证书。

4.定期通报登记工作开展情况。

(四)总结及下一轮登记复核部署阶段(2011年11-12月)

总结分析首轮登记工作情况,研究改进工作措施,提出下一轮登记复核具体工作目标和计划,并转入常态登记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重要性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赋予各级安全监管局的职责。各级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加强组织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指导登记单位按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确保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如期完成。

(二)落实依法、有序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求,加快推进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开展登记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将登记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准化复评考核、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备案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的登记工作。2009年11月1日起,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和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的生产企业,须同时出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

(三)做好登记单位动员部署和登记相关技术辅导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动员部署,通过会议、文件和检查等多种形式告知并督促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依法履行登记义务,并要求登记单位做到登记工作目的清、任务明,保质、保量和按时完成本地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任务。同时要结合本地的实际,落实对登记人员的工作辅导,使每一位登记人员熟练掌握登记工作的流程、内容和要求。省安科所要组织专业人员提供登记相关技术辅导,积极配合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四)严格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纪律和要求。一是登记工作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明确应急咨询电话,对部分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咨询电话的企业,可委托国家化学品中心或省安科所提供应急咨询服务。二是危险化学品登记属告知性备案,国家已明确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五)加强沟通和联系,扎实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及时向上级局反映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广泛开展经验交流和借鉴,共同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扎实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省局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联系人:王金永;联系电话:0571-87055023。

省安科所联系人:章保东;联系电话:0571-8808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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