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公安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工作的通知

浙公办〔2013〕3号

各市公安局:

为规范全省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工作,维护保安培训市场秩序,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发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精神,现就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工作

加强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工作,是《条例》和《办法》的客观要求,是深入贯彻《条例》和《办法》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保安培训工作的社会化和专业化,规范保安培训行为,提升保安培训质量,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重视,认真研究本地保安服务市场状况和保安培训需求,合理布局、制定规划,并报省厅备案。对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要依法严格审核、审批。

二、下放保安培训单位审批权限

根据《通知》要求,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省厅委托各设区市公安局负责,受理审核审批时间为15个工作日。各设区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门凭批准文件到省公安厅保安管理部门领取《保安培训许可证》。各市公安局要充分履行管理职责,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三、严格保安培训单位资质审查

各市应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公安局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2.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3.保安培训师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提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证明;非保安专业师资人员需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明;

4.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6.校园、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二)申请资料中有关问题的具体要求。

1.培训条件。

(1)师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占师资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培训场所、设施。保安培训单位要有与培训相适应的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600平方米;具有与培训内容要求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训练场地不少于1500平方米,馆藏图书不少于3500种(册)。

2.培训目标。是指上岗培训、初级保安员(从事中、高级保安员、保安师、高级保安师的培训要求另行规定)。

3.培训规模。可同时培训200人以上。

4.培训内容。是指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咨询、区域秩序维护。

5.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教育培训正常秩序的保安招生、政审、教学、管理、考核及日常管理制度,师资队伍管理、财务管理、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及各类人员职责等制度。

6.申请书规范。保安服务公司、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自身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申请书标题为“关于要求从事保安培训的申请”,单位申请人落款为“××保安服务公司或学校(盖单位公章)”;保安服务公司、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投资设立新的保安培训单位,申请书标题为“关于要求设立××保安培训学校的申请”,落款为“××保安服务公司或××学校(盖单位公章)”。

《条例》实施以前核发的保安培训许可证,要依照本通知的要求重新审批,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发新证,不得继续从事保安培训。收回的保安培训许可证由各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门送交省厅统一销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工作。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省厅2006年8月11日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浙公通字〔2006〕126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刘文渊,联系电话:0571—87286177。

浙江省公安厅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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