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1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旅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旅委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为加快我市旅游纪念品的开发,促进旅游商品产业的发展,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结合杭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自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作为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富有杭州特色,便于旅游者携带,可供留念、收藏或馈赠的杭州旅游纪念品的研发(包括新产品的设计、研制,新工艺、新包装、新材料的改进等);知识产权保护;传统工艺传承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与旅游纪念品开发相关的其他支出。

二、资助和奖励的内容及标准

(一)鼓励企业或个人开发旅游纪念品。对开发具有杭州人文特色、受游客欢迎的旅游纪念品,并实现产业化生产的企业或个人,经申报批准,可根据企业或个人纪念品开发投入情况,给予3-10万元的资助。

其中,市级企业项目由市财政全额安排;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企业项目由市财政安排50%,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企业项目由市财政安排25%,其余部分由各区、县(市)财政配套落实。

(二)鼓励企业建立新产品开发(设计)机构。对有专门机构且有2名以上专业开发设计人员、前两年投放市场的新产品不少于5个的企业,经申报批准,可对其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助,由市财政全额安排。

(三)对优秀旅游纪念品的开发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旅游纪念品开发项目资助的申报受理工作由市旅委、财政局联合开展,原则上每年受理1次。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资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3.已投入资金的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照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企业的申请资料由企业所在地的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旅委,市旅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专家对各区、县(市)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经综合平衡并报杭州市推进优秀旅游商品发展协调小组批准后,下达资助资金计划。

四、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一)申报资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要如实提供项目有关情况。已获资助的企业或个人要认真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二)市旅委和市财政局在组织专家审议和评定本年度资助项目时,要对上一年度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应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对未落实配套资金的区、县(市),暂停该区、县(市)企业和个人申报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的资格。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旅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项目财政资助申请表.doc

2.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项目财政资助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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