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铁政发[2006]51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行政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责任,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铁岭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铁岭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工作管辖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各类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驻铁中直、省直单位和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所在地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直属单位安全生产负指导、检查、督促、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管理职能。

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和国家、省相关规定处理。

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是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一)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市长,县(市、区)长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负责抓好分管行业和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l.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将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项目(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

(2)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设备,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正常运转。

(3)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做出决策。发现重特大安全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5)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听取汇报,了解情况,指导、督促本辖区防范安全事故工作。

(6)本辖区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职业中毒10人以上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7)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2.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措施。

(2)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以及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和控制目标的执行情况。

(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成员会议或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督查督办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4)辖区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职业中毒10人以上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其他分管该项工作的副职领导,组织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5)积极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检查督促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相关工作的落实。

(6)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7)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不定期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督查,并督查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

3.其他副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2)对所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重大隐患整治的方案和整改措施,督促检查重大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3)认真部署、检查和总结分管部门和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4)分管部门、行业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10人以上职业中毒时,及时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5)支持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的工作,检查督促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与完成。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1.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l)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汇报并主持研究和解决辖区内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督促检查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

(3)对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实施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重点抓好乡(镇)矿山、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火灾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4)辖区内发生死亡事故、职业中毒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

(5)落实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等相关问题。

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乡(镇)长、副主任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体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2)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辖区范围内的厂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5)辖区内发生死亡和重伤事故、职业中毒事故以及重大火灾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及时上报事故处理情况。

3.其他副乡<镇>长、副主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一责任人负责。

4.乡(镇)、街道安全管理人员(督察员)实行双层领导体制,接受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同时,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的指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各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煮”、“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负相应责任。

l.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部门和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负全面责任。

(2)组织并落实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主持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研究制定解决本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3)每月组织一次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落实人员和经费,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督促主管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和企业的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6)主管行业发生死亡事故或重特大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追究事故的责任者。

2.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措施。

(2)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组织主管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主管行业的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5)本系统发生死亡事故或重特大事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3.部门其他副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部门其他副职领导要对分管工作内的安全工作负全责,并对第一责任人负责。

(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负全面责任。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完成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自觉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3.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同时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在案。重大安全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4.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5.抓好职工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做到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经常对职工开展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6.本单位发生各类事故,要立即到达现场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准确上报情况,主动做好事后抢险、调查、善后处理工作和落实处理决定。

(五)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建档、评估、制定预案、整改、监控落实情况;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3.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督促并责令其整改。

4.组织考核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5.定期组织培训、考核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察员)。

6.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7.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采购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改正。

8.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死亡事故、重特大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参加抢救。

9.监督检查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伤亡事故的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情况。

10.做好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

11.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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