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2008年下半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2008年下半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伊政办发〔2008〕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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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6-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2008年下半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2008年下半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伊春市2008年下半年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今年是我市政治和经济发展的特殊时期。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为中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针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贯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集中打击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坚持加强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坚持打劣和扶优相结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重点
在巩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整治力度,把水产品、肉及肉制品、奶制品、豆制品、调味品、儿童食品、清真食品、进京食品等作为重点整治品种;把农村、城乡结合部、学校食堂、医院食堂、旅游景区等作为重点整治区域;把森林生态旅游节、奥运会期间、“十·一”国庆节、中秋节、元旦等作为重点整治时段。
(一)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和28大类食品市场准入的专项整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严格小作坊监管的“三条规定”和“六项措施”,要切实加强对已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的小作坊监管,对不按要求进行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小作坊,停止生产和销售。要把肉及肉制品、奶制品、豆制品、调味品、儿童食品、清真食品、进京食品等作为重点品种,把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作为重点整治区域。要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严格证后监管,严查无证生产,严厉打击未获证、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食品冒用QS标志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生产加工食品的小作坊,严厉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病死畜禽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工作水平,严密工作程序,提高准入工作效率和服务工作力度,加强对无证生产企业、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生产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凡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食品;凡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以及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二)开展畜禽饲料和兽药专项整治。由畜牧部门负责。把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作为重点整治区域。要强化对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合格证等获证企业的年度备案审查,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或相应合格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强饲料标签监管。要加强兽药生产环节、流通环节、使用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兽药及销售假劣兽药行为。重点查处“四无”产品及企业(即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严厉打击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包括自配料)添加使用“瘦肉精”、“蛋白精”、“苏丹红”等违禁品行为。
(三)开展完善和推进流通领域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专项整治。由工商部门负责。要把水产品、肉及肉制品、奶制品、豆制品、调味品、儿童食品、清真食品等作为重点整治品种,把农村、城乡结合部、学校、旅游景区等作为重点整治区域。要进一步扩大“两项制度”的覆盖面,逐步由城市和县城扩大到农村、林场,由主要监管大中城市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扩大到监管县城以下各类市场以及乡村、林场(所)食杂店,努力实现所有食品经营主体和经营场所,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目标。要把好市场准入和退市关,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三无和有毒有害散装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食品市场日常巡查。严格落实监管片区责任制,严格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加大食品市场巡查力度,确保监管到位。着力解决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企业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食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市场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食品分类监管。要针对流通环节食品的不同来源、不同生产方式以及不同风险度,有针对性地加强分类监管。对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实施重点监管,防止出现农药兽药残留,甲醛含量、水分含量超标,瘦肉精、注水肉等问题;对包装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保质期、添加剂、理化指标等问题;对散装食品以及现场加工制作食品,重点监管其配料成份、微生物含量以及禁用工业化学品、添加剂、保质期等问题;对进口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保质期、进口相关手续和有效成份含量等问题。
(四)开展打击私屠乱宰专项整治。由商务部门负责。要把肉及肉制品作为重点整治品种,把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作为重点整治区域。严厉打击私屠乱宰行为,建立举报制度,对容易发生私屠乱宰的城乡结合部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和检查。严肃查处不按屠宰工艺、操作规程、质量标准生产,病害肉不按无害化处理,不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到位等行为。
(五)开展学校食堂、医院食堂及餐饮业器具消毒、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专项整治。由卫生部门负责。把农村、城乡结合部、学校、旅游景区等作为重点整治区域,把伊春市第一中学食堂、南岔区第二中学食堂、伊春林业中心医院食堂作为重点对象。要继续深入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餐饮业特别是中小型餐馆、食堂的器具消毒设施和标准的监管,检查原料购进及使用情况,严厉查处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假劣原辅料等违法行为。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做到持证上岗。
(六)开展重点时期的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检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结合森林生态旅游节、奥运会期间,“十·一”国庆节、中秋节、元旦等重点时期的食品消费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食品安全行为,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和联合检查,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节假日食品市场监测频率,引导群众科学消费、安全消费,保障人民群众重大节日期间的饮食安全。
(七)开展奥运会期间进京食品专项整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务部门、畜牧部门负责。把黑龙江省翔宇实业集团、铁力市集佳牧业、五营中植养殖基地等企业为重点对象,加强抽检、检查频次。当地主管部门要指派专人定点负责,深入生产加工一线监督指导,严把生产质量关、检验关、出厂关,确保奥运会期间我市进京食品质量安全。
三、时间要求及督察方式
(一)各地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自行安排整治时间,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针对本地区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单项突破的方式,科学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于11月底前完成各项整治工作。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采取单项督导或联合督导的方式,不定期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对整治成果突出、工作有创新的地区和部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对因渎职失职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按规定追究领导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年终县(市)区局党政领导班子责任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将平时开展工作情况作为考核主要依据。各县(市)区局要明确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意识,统一组织、领导本辖区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将监管重心下移,针对本地区存在的薄弱环节,适时开展相关专项整治工作,并要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切实予以保障。
(二)积极配合,形成合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县(市)区局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作用,促进各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整合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形成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三)标本兼治,着力治本。要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结合起来,既要通过专项整治解决当前我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又要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加快各项长效机制建设步伐。
(四)注重宣传,广泛发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努力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和食品安全意识。
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各责任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将方案于7月10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全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张华峰,姚丽敏。联系电话:6118022,611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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