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收入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市区财政收入范围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9-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1999〕3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收入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市区财政收入范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之间的财税管理体制,正确划分税收入库级次,规范市、区财政管理,严格预算监督,协调发展市区经济,现就加强我市财政收入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市区财政收入范围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市级与区级企业税收入库级次的确定

市级企业及市属以上企业除直接缴入中央级和省级金库的税收收入外,入库级次为市级。包括:隶属于市级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兴办的企业;中央驻长、省属的集体企业;外省市(包括省内其他市)驻长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企业;与市属企业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中央驻长机构、部队、中省属大专院校兴办的企业、中直企业、省属企业等。

区级及区以下企业收入库级次为区级。包括:隶属于区级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税收入库级次的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入库级次本着“谁招商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来确定。

(一)市招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税收入库级次为市级。

(二)区招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税收入库级次为区级。

(三)市(市政府、市属企业)与区(区政府、区属企业)共同招商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税收入库级次为市级,属于区级分享或分成的收入每半年由市财政对区进行结算返还。

(四)区与中央、省属企业与外资共同兴办的企业,除所得税按联营:或股份比例应交中央和省级外,其他税收缴入市级,属于区级应得的收入每半年由市财政对区结算返还。

(五)外商独资企业(不包括区以任何方式招商的外商独资企业)税收入库级次为市级。

(六)外地企业在长与外资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除区招商的以外),其税收入库级次为市级。外地企业在长与区属企业合作,其税收入库级次为市级,对区合作投资部分应得的收入每半年由市财政按合作投资比例结算返还。

(七)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由市与中央、省、合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市与区合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区与中央、省、合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纳税级次认定不清的企业的税收一律缴入市级,每半年市财政根据各区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文件和税收缴款书对各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办理结算返还。

三、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等其他经济成份的税收入库级次的确定

(一)市与中央、省属企业合资兴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除所得税按联营或股份比例应交中央和省级外,其他税收均入市级库。

(二)区与中央、省属企业合资兴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除所得税按联营或股份比例应交中央和省级外,其他税收缴入市级,属于区级收入每半年由市财政按区占中央、省属企业投资比例与区结算返还。

(三)市(市政府、市属企业)和区(区政府、区属企业)共同合资兴办的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其税收入库级次为市级,各区合资部分每半年按双方投资比例由市财政对各区结算返还。(四)市(市?政府、市属企业)和区(区政府、区属企业)共同与中央、省属企业合资兴办的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其税收除所得税按联营或股份比例应交中央、省级以外,其税收入库级次为市级,各区合资部分每半年由市财政与各区结算返还。

(五)非市、区股份的内联企业、脱钩后的军办企业等,由市财税部门共同确定企业名单。市单独吸引的企业,其纳税级次为市级;区单独吸引的企业,其纳税级次为区级;市、区共同吸引的企业,其纳税级次为市级,其所得税实行市、区按比例分成(具体比例由市与区商定)。各区分成部分,每半年由市财政与各区按投资比例结算返还。

(六)对连锁经营的企业的税收,实行属地征收原则。

1、对具备独立经济核算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就地缴税;

2、对不具备独立经济核算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实行由总店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3、区属企业兴办的连锁经营企业,税收属区级;实行由总店统一纳税的,就地缴入总店所在区;

4、其他性质的连锁店,实行由总店统一纳税的,就地缴入市库,市内各区之间不再进行财力结算。

四、关于资金调度问题

对区结算返还期间区里资金调度,市财政每季度按区与中央、省、市共同兴办的企业税收收入中区应得的收入部分预借区里部分资金,待结算返还时扣回。

五、进一步规范企业工商登记和纳税申报登记行为

在坚持属地征税原则前提下,鼓励内引外联,吸引外资和外地企业,规范纳税行为,公平税负。严禁用优惠政策互相吸引和转移企业;严禁市与区之间、区与区之间税收级次混乱。对于市内跨区登记注册企业,要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登记注册纳税,出现重复登记的要予以纠正。在开发区注册并在区内经营的新成立的企业纳税级次为区级,原注册的市级、区级企业其纳税级次不变,市级、区级企业转入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享受开发区优惠政策,但其原纳税级次不变。

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签定企业纳税级次,并依法组织征收入库。企业的纳税级次一经确认,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更改。企业纳税级次发生变动时,需经财政部门协调税务、国库等有关部门进行更正、调库。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企业,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界定,划分开市与区级财政收入范围,明确缴库级次。

六、对税收收入混库问题的处理办法

近年来,由于企业纳税级次界定在制度上不够完善,执行上存在着依据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发生了一些区将市本级的收入混入区级收入的现象。为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澄清税收入库级次,必须加大管理力度。市财政要定期检登税收入库级次情况,审计、监察部门也要加强税收入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有意混淆税收入库级次的部门,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市财政将根据其混库情况抵减税收返还基数和原体制的上解基数,并相应扣减超收分成比例。同时,对当事人和部门领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本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如其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中小企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白银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