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湖政办发〔2015〕98号
颁布日期:2015-09-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5〕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31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15〕3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每月底向市级有关单位征集下月拟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题目,并于每月25日前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室。

牵头单位应于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日前15个工作日以上,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事项及汇报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并随文报送有关背景材料。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文件、且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需随文报送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加盖单位印章)、制定依据、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汇总情况(含网址、网页截图或报纸)及有关单位书面反馈意见(需加盖单位印章)、专门词语解读等材料。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送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法制办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审核、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均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立即进入办文程序,须在5个工作日内印发。如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负责,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将密切跟踪文件流转情况。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需再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须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未按时反馈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需报市委常委会审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提出意见,汇总并经秘书长审定后报市委办。

需报市委常委会审议,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办文时限从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以市级单位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7个工作日内印发;需报市委常委会审议,以市级单位名义印发的文件,办文时限从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文件内容要符合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凡与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以市级单位名义联合印发的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单位间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未按时限会签的,应向市政府报告并作出说明。

七、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要于印发当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以市级单位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在有关单位网站公开。文件印发后,牵头起草单位要会同有关单位同步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引导等工作。

八、其他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原则上按本通知执行。

九、各单位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常务会议上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认真办理。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须在会后半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常务会议上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须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督查室;未办结的,须每月以书面形式报送进展情况,直至事项办结。

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位。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检查本通知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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