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本级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文号:鸡政发〔2008〕 44号
颁布日期:2008-09-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本级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鸡政发〔2008〕4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2008年9月16日市政府13届20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将我市市本级城市低保标准由160元/人、月提高到194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800元/人、年提高到900元/人、年。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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