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佳木斯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号:佳政发〔2008〕24号
颁布日期:2008-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批转佳木斯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市发改委、经委、统计局、环保局制定的《佳木斯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佳木斯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佳木斯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佳木斯市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节能目标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佳木斯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佳木斯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和《佳木斯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县(市)区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结合实际,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确保全市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各地、各部门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积极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认真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搞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及时报送数据。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要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严肃。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和环保部门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尽快建立并充分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确保资金、人员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本地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增强协调配合,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狠抓落实。市发改委、经委、统计局、环保局要联合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跟踪了解工作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调动有关方面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局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佳木斯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社会能源统计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

调查方式:统计部门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已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市商务局组织调查。

(二)原油。原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

(三)成品油。成品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外地,销售量、售于外地、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燃气公司等单位提供。

(五)电力。电力的地区间输配数量,由电力部门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县(市)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县(市)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建立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调查资质以上建筑企业,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资质以上建筑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按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佳木斯电业局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分级、分行业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

调查方式:统计部门在限额以上和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铁路、航空。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

调查方式: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办事处、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提供相关数据。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

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和港口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3.鉴于居民生活用能涉及范围广泛、准确调查难度大,拟采用市建设局统计的分地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数据作为居民生活用能统计的补充资料。

调查内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经销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

调查方式:市建设局组织全面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市建设局会同市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市统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佳木斯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县(市)区、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市各县(市)区及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

1.制定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

2.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重点耗能企业(包括列入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各级统计部门和经委负责监测。

3.各级统计部门要逐步建立并完善统一、科学的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符合各县(市)区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市以及各县(市)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1.监测指标:

(1)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

(2)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

(3)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

(4)重点耗能行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2.监测频率:季度、年度。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1.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2.监测对象:主要耗能行业。

3.监测频率:季度、年度。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1.监测指标:

(1)单位产品能耗。

(2)能源加工转换效率。

(3)节能降耗投资。

2.监测对象:重点耗能企业。

3.监测频率:季度、年度。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地区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地区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地区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地区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佳木斯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市发改委

一、总体思路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我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政府。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评价考核计分表附后)。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各县(市)区依据《佳木斯市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为基数,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市)区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佳木斯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状》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年底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减排办)备案。

(二)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经委、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发改委、监察局、经委、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市)区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由市政府进行通报,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政府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节能专项资金的审批,并不给予任何节能优惠政策。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发改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市)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佳木斯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点击阅读)

佳木斯市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节能目标考核实施方案

市经委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逐级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业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加强政府指导,明确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的激励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全市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名单附后)。

(二)考核内容。全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考核,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考核评价计分表附后)。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重点耗能工业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能耗指标和市经委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工业企业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对各重点能耗工业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考核,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被考核工业企业均为未完成等级。

三、考核程序

各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企业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的自查报告上报市经委,同时抄报省经委。市经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耗能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四、奖惩措施

(一)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工业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和适当奖励。

(二)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工业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申报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未完成等级的工业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上报市经委,同时抄报省经委,限期整改。对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评价考核结果,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纳入奖惩范围。

(三)对在节能评价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工业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省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名单

1、黑龙江华电佳木斯发电有限公司

2、佳木斯龙江福浆纸有限公司

3、黑龙江省兴隆水泥有限公司

4、汤原亚龙浆纸有限公司

5、黑龙江东方铝业有限公司

6、哈尔滨啤酒佳木斯佳凤有限公司

7、龙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8、佳木斯黑龙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9、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10、佳木斯赛瑞南华糖业有限公司

11、黑龙江佳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12、佳木斯东方纸业有限公司

13、佳木斯鸿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14、桦川县慧丰酒业有限公司

15、汤原天隆煤炭发展有限公司

16、佳木斯三和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17、富锦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18、同江双华热电有限公司

19、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

20、抚远县新世纪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21、黑龙江省桦南协联报春热电有限公司

22、黑龙江金泉集团金正油脂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点击阅读)

佳木斯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条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和省政府下达总量控制任务书确定的三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烟尘、氨氮、工业粉尘。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SO2、烟尘、氨氮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工业粉尘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保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市)环保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地)级环保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各县(市)环保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市环保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市环保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SO2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SO2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生活源COD、氨氮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氨氮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氨氮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区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氨氮产生系数,即COD产生系数为60克/人•日,氨氮产生系数为7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生活源烟尘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烟尘排放量(kg)=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吨)×9

第九条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执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办法。各地区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改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县(市)环保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对下级环保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环保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与校正(核算与校正方法附后)。

第十一条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区COD、氨氮、工业粉尘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区SO2、烟尘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烟尘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各县(市)环保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市环保主管部门。市环保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县(市)。各县(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市环保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方法

一、COD和氨氮的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个别地区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区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氨氮的核算与校正方法同COD。

二、SO2和烟尘的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其中: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按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热电联产供热耗煤量按火电发电量同比增长,没有热电的不考虑),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今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地区,可以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SO2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区,还应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区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未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环境监察系统、市环保主管部门、市环境监测站。

烟尘核算与校正方法同SO2。脱硫设施相应调整为除尘设施,脱硫效率相应调整为除尘效率。

三、工业粉尘核算与校正方法

核算办法:

工业粉尘排放量=上年工业粉尘排放强度×当年GDP-当年新增工业粉尘削减量

上年排放强度=上年工业粉尘排放量/上年GDP

校正办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核算工业粉尘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工业粉尘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工业粉尘排放量=当年核算工业粉尘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工业粉尘产生量×除尘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除尘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除尘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除尘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环境监察系统、市环保主管部门、市环境监测站。

四、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各县(市)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县(市)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关停企业减少的COD、氨氮、烟尘、工业粉尘排放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关闭小火电计算SO2减排量,减排量=上年关闭机组SO2排放量×(1-当年发电量/上年发电量);淘汰有烧结机的小钢铁,计算SO2减排量。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在环境统计中有名单的计算减排量,没有名单的不计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本年实际运行时间(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扣除)及污染物削减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相同。对于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运的老机组脱硫设施削减和上年投产老机组脱硫以及隔年投产脱硫机组当年多削减的量。当年新增非火电SO2削减量:指连续稳定减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业的烧结机和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脱硫、炼焦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与市环保主管部门联网的循环流化床、集中供热等脱硫措施形成的SO2削减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锅炉等措施减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支持。

佳木斯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条为准确核定污染源COD、SO2、烟尘、氨氮、工业粉尘(以下称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县级环保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或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确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地)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污染物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污染物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污染物监测数据,以此申报污染物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保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保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保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省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量核定的环保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环保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环保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市环保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条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各级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以下简称《计划》)、《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和省政府下达总量控制任务书确定的三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烟尘、氨氮和工业粉尘。

第三条“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各县(市)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各县(市)政府要按照《计划》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县(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市环保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与各县(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区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对各县(市)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市环保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县(市)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主管部门和市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市环保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统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县(市)政府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市环保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全市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定后,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县(市)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保主管部门。

第九条考核结果在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规定,作为对各县(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市环保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市环保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市)政府须报经市环保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中小企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白银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