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市区支持现代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文号:嘉政发〔2008〕37号
颁布日期:2008-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嘉政发〔2008〕37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市区支持现代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完善市区支持现代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完善市区支持现代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在农业农村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加快我市现代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决定对原有支持现代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进行调整完善。

(一)统筹城乡发展,支持土地置换流转。积极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两分两换”(即宅基地与承包地分开、征地与拆迁分开,以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试点。市财政安排3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流转和“两分两换”试点政策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确保粮食安全,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和农业部门认定为运作管理规范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40元的直接补贴(省财政20元,市、区财政各10元);对种植省定水稻主导品种的农户给予每亩20元的良种补贴(省财政10元,市、区财政各5元)。继续对订购粮予以补贴支持,市财政保证省定地方储备粮计划资金补助。开展晚稻优质高产竞赛示范活动。对列入省级万亩以上晚稻高产竞赛示范方,市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对经市农业经济部门现场检验、综合评比的高产示范方,按不同等次分别给予1—3万元的奖励;对高产攻关田面积1亩以上、验收亩产量超过800公斤的前三名,各奖励1万元。

(三)改善生产条件,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对市下达的河道疏浚整治工程,按每公里2万元给予补助。对经市批准立项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市财政给予核定支出20%的补助(经济薄弱村按30%的标准予以补助)。加大标准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经省以上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12%给予配套。

(四)提升社区形象,继续支持“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对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镇村、村庄整治提升工程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等,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发展循环经济,加大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力度。积极推进畜牧小区建设,对实施标准化饲养和高效无污染养殖等技术的规模场并吸纳散养户10户以上,经市确认的畜牧小区或基地,其畜禽栏舍放养场地防疫、粪污处理等基础设施和生产设备投入(不包括土地征用等费用),经验收通过后,市财政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大力推广农村沼气综合利用等畜禽排泄物治理技术,对新建的农村沼气工程,市财政按区财政补助额的50%给予补助;对经市批准的规模排泄物治理工程和推广利用其他农村新能源的,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六)改善生态环境,继续大力推进绿化造林工程。市财政对种植规模20亩(含)以上的生态公益林、经济林分别给予每亩300元、100元的补助,其中对生态公益林连续补助2年。对市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从种植后的第3年至第5年连续3年给予每亩30元的护林补助。对通过市命名的绿色小城镇和绿化示范村,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

(七)提高就业技能,深入实施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继续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农业专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战略性培训,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重点用于农村经理人、经纪人、村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家乐等培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和岗位技能中、高级培训,市财政按培训费用的50%给予补助;对经市批准列入农村劳动力学历教育(包括双证教育)计划的,财政按学费的80%给予补助(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他培训,市财政在原有人均补助标准额度内,按区财政实际补助资金的50%给予补助。

(八)确保正常运转,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加强对经济薄弱村的扶持力度,对上年度经审核确认的集体经济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0万元且排在市本级末30位的经济薄弱村,其不足30万元的缺口部分,市财政给予补助50%(同一村补助不超过三年)。进一步强化经济薄弱村“造血”功能,对建造标准厂房、专业市场等创收项目,市财政按新建项目总投资额补助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区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要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好土地、项目论证等工作。积极鼓励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发展村内公益事业。市财政对上年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5万元以上且自定筹资筹劳计划完成收缴率在50%—80%和80%以上的村,分别给予1万元和1.5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原在财政体制结算的市补区支持村级组织运转资金市作统筹安排,不再安排给区。

(九)优化社区服务,加快服务和营销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服务业,开展农村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完善农村商业网点。对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农村村级综合服务社,经验收通过后,市财政给予每个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已建成的村级综合服务社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的,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农村生产生活营销网络建设,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十)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农业信息网络建设。整合利用农民信箱、农技110、农村党员远程教育、农村数字电视等信息网络建设。对新建的农业信息网站、信息服务点,市财政给予每个站(点)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建信息化示范村、达标村,市财政分别给予每村4万元和2万元的补助;对发布农产品市场行情,组织网上农产品推荐、推销与宣传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

(十一)培育优势产业,积极支持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根据嘉兴市都市型农业发展规划,围绕水果、蔬菜、花卉、林木种苗、水产等特色产业,着力培育一镇一品、一村一品的特色强镇强村。南湖区、秀洲区各确定1个高效生态示范园区项目,市财政给予重点扶持。对经省以上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按中央扶持资金的10%给予配套。

(十二)发展合作经济,积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壮大、培育工程。支持合作社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对产业优势明显、服务功能健全、带动能力较强、内部运作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再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加工、销售社员农产品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每年给予5-15万元的奖励。对合作社开展技术培训、信息服务、改善服务条件等成绩显著的,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合作社投资引进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市财政按设备购置金额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

(十三)促进三产发展,积极扶持休闲观光农业。对经市确认的利用本地农业资源发展农家乐、渔家乐等休闲观光农业项目,经检查验收后,投资在500万元以上、面积在300亩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被市政府命名的市级休闲观光农业基地或市级以上“农家乐”特色村,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四)调整养殖结构,加快推进鱼塘标准化改造。按照生态形水产养殖塘建设标准,对塘堤、塘底、护坡和塘深符合标准,进排水系统分离、配套设施完善,相对集中连片(一般标准塘50亩以上,规模化标准塘和高标准示范区200亩以上),养殖品种结构优化、养殖技术先进,承包期相对稳定(10—15年)的养殖塘建设工程(养殖塘清淤挖深、塘形改造、塘堤护坡、塘埂拓宽整理、养殖区域规模化改造以及水、电、路设施配套完善等),市财政对一般标准塘和规模化标准塘(包括省级示范区)分别给予每亩300元和800元的补助。

(十五)延长产业链条,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加大扶优扶强力度,市财政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审定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被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科技研究与开发,引进推广良种和技术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十六)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市财政对新通过国家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保护认定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通过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省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获得市级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企业,市财政补助1万元。积极推进农业科技标准化和农产品标准化建设。对通过验收并命名的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市财政给予每个8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对制定并实施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符合市颁标准),实施标准化基地建设,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对新通过ISO9000系列或HACCP等国际标准体系认证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七)注重科技实用,实施种子种苗工程和农业技术推广。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粮油、瓜果菜、畜禽、林木、花卉、水产等重点种子种苗工程的扶持以及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机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财政补贴地方承担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鼓励水稻机械化插秧,对单机作业量在300亩以上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或农机大户,除给予享受省规定的补助政策外,市财政再给予每亩5元的奖励;对市确定的高产示范方(200亩以上)采用水稻机械化插秧技术面积60%以上的服务组织,市财政给予1万元的奖励。

(十八)发挥倍数效应,增强对农村金融服务扶持力度。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大支农信贷力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门用于各类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贷款和担保的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对长期诚信经营的农业大户区级财政要适当给予财政贴息。积极扶持区、镇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对农业担保公司,其年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担保资金累计在注册资金3倍以上的,市财政每年按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补助。年度担保累计额在注册资金3倍以上、4倍以下的,给予担保额3%的补助;4倍以上、5倍以下的,超过部分给予4%的补助;5倍以上的,超过部分给予5%的补助。当地财政要努力提升农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补助担保公司用于充实担保资金。

(十九)防范自然风险,逐步建立农业灾害保险机制。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户自愿参保”的原则,对能繁母猪、奶牛、油菜和水稻、大棚蔬菜、西瓜、柑橘、林木5个种植品种及生猪、鸡、鸭、鹅、淡水鱼5个养殖业品种,按“3+1+6X”的模式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参保对象主要是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政府对各参保农户的保费补助,除省补助外,市、区财政各承担50%。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保险品种和参保对象,提高保费补助标准。

(二十)优化支出结构,进一步增强资金整合力度。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增加对“三农”的投入,确保财政支农资金达到法定增长要求,财政支农增量资金高于上年,财政支农资金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逐年增长。同时,要积极探索,加大财政支农资金的整合力度。对转移性支付资金除政策性补助资金外,项目性补助资金必须纳入市、区资金整合范围,集中财力办大事,实现市与区资金的纵向整合。

(二十一)拓展发展空间,完善各种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对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新农村社会事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建税、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地方税费,按规定给予减免。同时要在税收征管服务和票证管理等方面为涉农企业、合作社和农民提供便捷。

(二十二)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财政根据财力可能和轻重缓急安排财政支农资金,并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支农导向目录。上述市补助政策仅限市本级范围。各区应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政策意见。其他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意见从2008年1月1日起试行,原嘉政发〔2006〕17号文件以及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原有政策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嘉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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