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按需申领护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2-1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黑市政字〔2002〕61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按需申领护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放宽公民因私出国审批,省公安厅把我市作为试点单位,在全省率先推行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全面开展按需申领护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黑河市直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开展按需申领护照工作,各县(市)区于2004年全面开展此项工作。

二、公民(国家公务员等特殊身份人员除外)凭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可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出入境管理科窗口申领出国护照。

三、对于特殊身份人员,如国家公务员、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总监、科研、医疗、大中专院校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以及必须报备的其他申领护照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副处级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出具意见。

四、建立报备信息制度。特殊人员所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特殊身份人员信息的提供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报备人员名单。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建立长期联系联络制度,做好特殊身份人员呈报备案信息库的建设。

五、明确申领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特殊人员所在单位如不及时提供报备人员名单,出现问题由特殊人员所在单位承担责任;有关单位已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履行了报备手续,因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疏忽而漏控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承担责任。一旦出现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查处。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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