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区土地总登记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开展城区土地总登记工作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使用秩序,加速规范土地市场建设,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应用城区地籍调查成果,在城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土地总登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总登记的目的

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证是合法用地的唯一标志。持证用地、依法用地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维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要通过土地总登记,彻底改变我市城区土地使用证版本多样、证出多门、无证用地等状况,实现土地登记发证集中统一管理,并以此次登记发证为准,对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从而进一步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形成“凭证交易、以证管地”的机制,并逐步建立完善的土地证书定期查验制度和变更登记制度,为土地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土地总登记的范围、对象

土地总登记的范围是吉林市城区地籍调查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具体申请登记对象为登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包括住宅、网点产权人)。

三、土地总登记的时间、地点

土地总登记工作从2003年7月1日开始,拟于2005年12月31日结束,具体办理时间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为准。

为方便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登记,在市城区设立六个土地登记站,分片进行土地总登记工作(具体详见吉林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通告)。

四、土地总登记的有关规定

(一)土地总登记以市城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和用地批准情况确定登记面积;土地用途以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标准》(国土资发〔2001〕255号)确定的地类为准。因适用新地类标准使登记用途发生改变的,除经营性用地外,一律按原取得方式办理土地登记。

(二)对历史遗留的土地登记问题进行一次性处理。这类问题主要指单位用地没有土地权属资料的,从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包括未进行复检换证的)。

1、属《划拨用地目录》内的单位用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一次性收取土地登记费、管理费,标准为2.00元/平方米,公告后发证。

2、属《划拨用地目录》外的单位用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一次性收取土地登记费、管理费,标准为2.00元/平方米,公告后发证。

(三)在土地总登记期间,存在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出租、抵押、改变用途以及其它违法用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能够主动补办相应的用地批准手续,可不予处罚;涉及有偿使用的,一律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已与政府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土地使用者要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土地登记。凡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申请土地登记的,原土地证书自动失去法律效力,其土地使用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其房地产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其房地产在拆迁过程中不予补偿,对土地使用者停止供地,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在土地总登记以后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属划拨用地目录外的,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补交2000年1月1日起至办理时日的土地租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查封、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由查封机关、抵押权利人、义务人到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由土地登记机关对相应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冻结。查封机关、抵押权利人、义务人未申请备案的,原查封、抵押行为无效。在解除查封、抵押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原土地证书、土地他项权利证书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六)依据《吉林省开发区土地登记若干规定》(吉国土资发〔2002〕21号)的精神,各级各类开发区不具有发证权,其发放的土地证书无效。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五、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市城区土地总登记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土地总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秦福义副市长

副组长:朴春模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李伟船营区副区长

潘湛昌邑区副区长

马招利龙潭区副区长

魏连章丰满区副区长

卫小海吉林高新技术开发区副主任

于振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助理

徐奉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陈玉奎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

刘力市规划局副局长

吴晓明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立军市物价局副局长

刘立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在市国土资源局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立新兼任。

六、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土地总登记是我市有史以来首次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本着为历史、为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土地总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本着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精心谋划,认真组织,切实作好土地总登记的实施工作。财政、物价、建委、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总登记工作。对未办理土地登记,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证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规划立项,不予办理拆迁手续,不予刊发房屋转让广告,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房屋上市交易。

(三)广泛宣传,大力营造搞好土地总登记的良好社会氛围。土地总登记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总登记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用户了解两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齐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增强广大用地单位和个人土地登记意识和依法用地的自觉性。通过宣传,要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公民自觉依法登记、持证用地的良好氛围。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中小企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白银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