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〇年行政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关于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〇年行政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9-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1999〕71号
关于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〇年行政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〇年行政规章制定计划,使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现就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〇年行政规章制定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积极做好二〇〇〇年行政规章制定计划工作,组织好人员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本部门在二〇〇〇年需经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项目(包括历年上报过而尚未列入出台计划的项目),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上报。
各县(市)、区需要以长春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布行政规章的,也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填报计划。
二、确定二〇〇〇年行政规章制定项目,要严格按照吉发[1999]14号文件精神,在规章项目选定上,凡是国家已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各部门又没有新内容的,一般不再制定规章。需要各部门具体化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性的规章。起草规章时,不应当具体规定机构、编制、经费、财政拨款、税收减免和银行贷款等内容。
三、确定二〇〇〇年行政规章制定项目,要继续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实现改革开放和贯彻经济可持续发展跨世纪的宏伟目标,围绕推进“三个战役”、“两项工程”、“两化建设”、改善投资软环境和长春市“九五”计划确定的方向,把重点放在发展效益型农业、加快传统农业改造,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放在扩大招商引资、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方面;放在科教兴市、发展生态环保型经济方面;放在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公正、公平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放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方面;放在搞好社会综合治理、稳定社会,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方面。
四、报送计划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好《长春市人民政府二OOO年行政规章制定计划项目填报表》(附后),然后径送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后楼四楼,联系人:王建远电话:8980407内线2846关连康电话:8969975内线2812)
报送的期限为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前。
五、市政府法制局将根据各部门填报的项目,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〇年行政规章制定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下达。凡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市政府在二〇〇〇年度内一律不予受理。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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