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飞地工业”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2007〕54号
颁布日期:2007-06-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2007〕5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飞地工业”的决定

为进一步调动各县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桂林国家高新区的铁山园、苏桥园、秧塘园(以下简称“三园”)建设“飞地工业”〔注〕。“飞地工业”建设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对“飞地工业”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市经委负责。

二、桂林市“飞地工业”安排在“三园”,其中,铁山园规划用地43.69平方公里;苏桥园规划用地65平方公里,秧塘园规划用地9.89平方公里。

三、各县区申请进入“三园”的项目必须符合园区的产业定位,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规定的标准。

四、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项目能否入园以及入驻的具体园区。其他审批工作依法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五、各县区引入“三园”的项目,其税收的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由引资方、落地方、管理方按50:15:35的比例进行分配。管理方所占35%由市政府、高新区、园区公司三方按20:5:10的比例进行分配。

税收按属地纳税的原则进行征收,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和上划中央、自治区收入数,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国库按季度统一调库划转。具体操作按《桂林市“飞地工业”园区企业税收征管及税收分成办法》(附件1)执行。

六、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政府组织当地企业到我市建立“飞地工业”,其税收的地方政府留成部分,原则上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引资方与我市按3:7的比例分成,情况特殊的也可另行协商分成比例。市内分成比例仍按本决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七、对各县区进入“飞地工业”园区的项目实行项目备案制。具体操作按《桂林市“飞地工业”园区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附件2)执行。

八、各县区招商进入“三园”项目的招商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总产值等计入引资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计入落地方。市统计局按照不重不漏、应统尽统的原则定期统计。具体操作按《桂林市“飞地工业”园区统计管理办法》(附件3)执行。

九、各县区引入“三园”企业的物业管理由市各园区公司负责;社会管理工作由落地方政府负责。

十、各县区在“三园”的土地使用实行指标化管理,每年分配一次,不确定具体园区和具体地块,根据各县区招商引资的具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调剂使用,先招先用,多招多用,不封顶不保底。

十一、各县区引入我市其他县域工业集中区的“飞地工业”,参照本决定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ΟΟ七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桂林市“飞地工业”

园区企业税收征管及税收分成办法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飞地工业”的决定》,对在“飞地工业”园区落地的项目和企业税收实行属地征税、税收分成、按季调库划转办法。

一、税收征管

在“飞地工业”园区落地的项目和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和属地纳税的原则,分别缴入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金库。

二、税收分成

“飞地工业”园区落地的引资项目和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除中央、自治区分享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引资方、落地方、管理方分成,分成比例为:引资方50%、落地方15%、管理方35%。属于上划中央、自治区收入数的,按上述比例分别计入引资方、落地方、管理方上划中央、自治区收入指标数。

由经济发达地区政府组织当地企业到我市建立“飞地工业”,其税收的地方政府留成部分,原则上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引资方与我市按3:7的比例分成,情况特殊的也可另行协商分成比例。市内分成比例仍按《决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市区及各县转移到“飞地工业”园区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转移前的基数部分仍属原属方;超基数部分实行原属方、落地方、管理方分成,分成比例为:原属方50%、落地方15%、管理方35%。

管理方的税收分成,由市政府、高新区、园区公司三方按20:5:10分配。

三、结算

引资方(或原属方)、落地方和管理方应分享的地方留成部分和上划中央、自治区收入数,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国库按季度统一调库划转。

市财政局负责对园区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园区设立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园区的日常财务核算工作。具体职责是,按财务会计法规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组织园区内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布置、培训、收集、审核、归类和汇总上报工作;按月编制“飞地工业”园区税收入库情况表,经税务部门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月调整相关县区财政收入完成数。

附件2

桂林市“飞地工业”

园区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园区工业项目的日常管理,便于各县区和财税及统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飞地工业”的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备案的范围、内容和机构

(一)备案的范围:凡按照《决定》落户“飞地工业”园区的所有工业项目,均实行落户备案。

(二)备案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引资县区、项目落户的园区、具体位置、用地面积、项目计划投资额、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投产时间,计划生产规模等。

(三)备案的机构:“飞地工业”项目备案的主办机构为市经委,协办机构为项目落地的园区管理机构。

二、引资方的确定

引资方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引资方的主体为县、区。

(二)通过谈判,与项目业主就项目落户园区、投资和建设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作意向协议(合同)的县、区。

(三)合作意向协议(合同)已报市经委和市投资促进局备案。

三、备案的基本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

引资方与引进飞地工业园区的项目业主签订合作意向协议(合同)后,一个星期内由引资方会同项目业主向所落园区管理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备案申请书:由引资方和项目业主共同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园区管理机构提交备案要求。

2.引资方和项目业主就项目投资和建设达成的有关意向合同(协议)。

3.园区工业项目备案申报表(一式六份)。

(二)备案

项目落户园区管理机构于每月底前将当月接到的备案相关材料统一向市经委和市投资促进局报送,市经委和市投资促进局对该项目进行登记备案,并行文批复申请单位。

(三)管理

市经委对所有登记备案的项目按项目落户园区、所属产业等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和归档管理,建立备案数据库,并负责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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