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的通知

汴政办〔2004〕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分解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总责。

二、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消防监管责任意识,抓紧建立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工作责任制,切实把消防安全责任分解到人,落实到位,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三、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局等综合监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分别在各自领域明确市与县、区的职责,明确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责,建立起纵横交织、严密有序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四、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意见》中强调了各有关部门应承担的消防监管责任。其中,主体责任主要是指有关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消防工作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主要是指有关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管理责任主要是指不具有消防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的消防工作所应承担的具有行业特点的日常管理责任;监管责任主要是指负有消防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方面的消防工作依法承担的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监督管理责任;综合监管责任主要是指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以及组织查处重大火灾隐患的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消防工作依法应承担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五、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承担的消防职责,逐级落实到基层。

六、市政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的督促检查。

其他未在本文明确责任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公安部第61号令规定的内容履行消防职责。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分解意见

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者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的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消防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除承担上述消防安全责任外,各有关部门还应当分别承担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时,重视消防设施建设,并纳入年度计划。

市教育局

(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制订本市各类教育机构的消防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编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教育机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教育机构建立消防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教育机构的消防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学校的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派出所、治安、消防等部门对学校进行消防检查。

(三)负责本市中、小学校春游和其他集体活动消防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消防管理工作,对下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四)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消防知识课程每季度不少于一个课时。按照市防火安全委员会部署,组织开展“119”少儿夏令营等活动。

市科学技术局

负责本市消防新技术的研究、论证、推广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

负责结合本市民族工作的特点,组织本市少数民族、宗教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宗教重点单位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市公安局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法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消防责任制指标,并组织实施;掌握全市消防工作状况,定期分析、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定期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消防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对发布的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灭火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监察局

负责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并承担相应的监察责任。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市民政局

(一)负责结合本市民政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各类民政社会福利机构有关消防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二)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整体规划,将消防工作与社区其它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考核,督促社区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市财政局

(一)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按规定编制消防财政预算,在现有年预算的基础上,年增长率不得低于同级财政当年增长率。

(二)重视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在城市维护费中的比例不得低于8%。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职工就业培训内容,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依法组织对用工单位遵守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消防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国土资源局

(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保留消防水池、消防站建设用地。

(二)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消防技术质量管理,协调本市城镇房屋涉及消防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市建设委员会

(一)负责在组织编制和审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组织城市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在详细规划中对有关的消防规划内容进行落实,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组织起草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及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本市工程建设中涉及建筑的防火材料供应单位的备案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防火材料的质量管理、市场准入的使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组织具有建筑行业特点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建筑行业重点单位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市交通局

(一)负责结合本市交通行业的特点,研究并组织拟订本市道路交通运输有关消防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制订交通行业消防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市公路局、市运输总公司等贯彻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依法履行消防职责的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市道路、桥梁、轨道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消防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负责本市农业机械方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农业机械消防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机械方面的有关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对农业机械的消防技术检验,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农林局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消防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收获季节农村的防火工作。

市商务局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市文化局

(一)负责组织拟订本市文化艺术单位有关消防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市文化市场重点单位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落实消防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二)对以市文化局名义举办的大型文化、演出活动的消防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三)严格公共娱乐场所文化许可证审批程序,消防安全不合格的,不予以颁发许可证。

(四)负责结合本市文物保护单位的特点,组织拟订有关消防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本市文物保护重点单位落实消防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市卫生局

(一)负责组织重大火灾事故中医疗救治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二)负责组织拟订本市卫生医疗机构有关消防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本市卫生医疗机构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三)指导所管理的医院做好消防工作,对下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市广播电视局

(一)负责本市广播电视设施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依法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义务宣传教育。加大消防公益广告及其他火灾警示宣传,办好消防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在时间段和内容含量上保证消防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的效果,切实增强消防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市新闻出版局

(一)负责结合本市新闻出版行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市新闻出版行业有关消防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本行业特点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二)对以市新闻出版局名义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图书展销活动的消防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市体育局

(一)负责结合体育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市体育工作有关消防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有关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体育系统重点单位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二)对以市体育局名义承办的体育竞赛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市旅游局

负责结合本市旅游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市旅游业有关消防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制定、落实有关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市粮食局

负责结合本市粮食系统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市粮食系统有关消防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粮食系统重点单位制定、落实有关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督促所属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所属企业做好消防工作,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市工业经济发展局

负责结合工业企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所属企业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市公用事业局

(一)负责结合燃气、供水行业以及本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市燃气、供水行业、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有关消防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二)负责本市燃气等重要设施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供气等重要设施安全运行的消防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市工商局

(一)负责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

(二)严格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执照的审批程序,消防安全不合格的,不予以颁发营业执照。并将上述场所尤其是集贸市场的消防管理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依法对本市消防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订本市消防安全生产规划,组织、指导消防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全市性消防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组织、协调重大生产消防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生产消防事故;建立和完善生产消防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出安全生产消防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本市消防安全生产事故,发布消防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消防安全生产形势,并承担相应的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消防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人防办

负责结合人防工程的特点,组织拟订有关人防工程消防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消防工作,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宣传教育,督促人防工程重点单位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组织拟订本市(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市消防产品生产、维修领域的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消防设备方面的宣传教育,参与调查处理消防设备火灾事故。

(四)负责做好与消防安全密切相关的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的质量监督和技术检测,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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