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迎检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4-05-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迎检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4〕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迎检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南宁市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迎检方案

国家和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于2004年年底对我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规定的目标任务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为做好迎检工作,促进我市语言文字工作上新台阶,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范围与内容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及《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党政机关、广播电视、各类学校、新闻出版、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为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点单位和对象。各城区和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人事、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游、保险、医院等部门为必查单位,其他行业和部门为抽查单位。评估内容由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部分组成,总分260分。如下表:

A综合管理60分

B普及普通话100分

C社会用字管理100分

A1组织领导16分

B1党政机关24分

C1党政机关15分

A2工作机构14分

B2广播电视20分

C2学校25分

A3管理措施12分

B3学校36分

C3出版物20分

A4法制建设10分

B4公共服务行业20分

C4影视屏幕20分

A5宣传工作8分

C5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20分

二、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继续完成尚未达标的各项工作(2004.4~2004.8)

1、各城区语委、市语委成员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各城区语委办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工作,对照《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及附件中《工作任务分解表》,组织力量逐条检查,落实整改,完成各项达标工作。

2、各城区语委对辖区内的街道、公共场所社会用字进行重点检查和整改,8月中旬前完成街道、公共场所不规范用字的整治工作。

3、各城区语委办要建立月报制度,定期上报市语委办,以便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按质按量完成达标任务。

4、各城区语委、市语委成员单位及各有关部门完成自评工作,并于8月中旬将自查材料及自评小结报市语委。

第二阶段:市语委组织力量检查落实(2004.8~2004.10)

市语委在各城区语委、各系统自查的基础上,对五城区及有关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并在完成整改的基础上向自治区语委提出检查评估申请。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迎接检查评估(2004.11~2004.12)

1、各城区语委、市语委成员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巩固提高工作。

2、各城区语委办、市语委办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3、新闻媒体配合迎检工作,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宣传力度,营造我市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4、迎接检查。

三、材料准备

1、市和城区语委办要按评估标准的指标系列,分类汇总工作台帐并装订成册。

2、市语委成员单位要将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计划、总结、评比和开展活动的资料等汇总归档,以便查考。

3、各城区要设立永久性的宣传标语牌。

四、几点要求

1、各城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使全市上下特别是有达标任务的单位,了解达标内容,增强迎检意识,自觉配合完成达标任务。

2、各城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迎检的领导工作,建立健全迎检工作小组;各城区语委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调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迎检工作的积极性;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做好语言文字工作自查的同时,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督促和检查。

3、各城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对照附件中分解的任务,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4、各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于今年6月初之前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好实施方案,推进语言文字工作健康发展。并于6月中旬将机构设置情况及实施方案报市语委办。

附件:2004年南宁市实现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各城区、市语委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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