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4年度外经贸工作实施奖励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4年度外经贸工作实施奖励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4年度外经贸工作实施奖励的通知
宁政〔2004〕文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福安畲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招商引资履约率,巩固招商引资成果,鼓励外贸出口,增加创汇,确保完成今年外经贸任务,促进我市外经贸持续、稳步发展。经研究,对2004年外经贸工作实施奖励,现将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一、出口规模奖
(一)当年出口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且出口增幅在10%以上(含10%)的进出口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人民币8万元;
(二)当年出口1200万美元以上(含1200万美元)或农水产品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且出口增幅在10%以上(含10%)的进出口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人民币3万元;
(三)当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或农水产品出口800万美元以上(含800万美元),且出口增幅在10%以上(含10%)的进出口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人民币2万元;
(四)当年出口600美元以上(含600万美元),且出口增幅在10%以上(含10%)的进出口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人民币1万元。
二、项目报批奖
(一)对2004年各类招商节签约的,沿海县(市、区)、开发区外资500万美元、内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山区县、开发区外资300万美元、内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
在2004年年底前报批的,奖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外经贸局或开发区招商局人民币1万元;
在2005年上半年内报批的,奖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外经贸局或开发区招商局人民币8000元;
在2005年内报批的,奖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外经贸局或开发区招商局人民币5000元;
(二)2004年各类招商节签约的,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或合同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分别于上述(一)三个时间段内到资的,奖励金额加倍。
三、完成任务奖
完成全年外经贸三项指标的县(市、区)、开发区,奖励县(市、区)外经贸局或开发区招商局人民币1万元;全市完成全年外经贸三项指标的,奖励市级外经贸局人民币3万元。
四、审批服务奖
在市投资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审批单位纳入外经贸考核范围,由市投资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考核评比,年终评出三家优秀窗口单位,对综合考评优秀的窗口单位,分别给予奖励人民币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五、认证补助
鼓励企业开展质量体系建设。对符合认证条件,在今年内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并获得通过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补助人民币1.5万元。
六、摊位补助
鼓励和扶持进出口企业申请“广交会”交易摊位,对申请到“广交会”摊位的进出口企业,市政府给予补助三份之一广交会标准摊位费。
七、具体实施办法
(一)外贸出口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二)外资项目报批以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时间为准;内资项目报批以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时间为准。
(三)奖金由市外经贸局初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付。
(四)同一家进出口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两项奖励标准(包括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其它出口奖励规定)。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