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

三政〔200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促进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是畜牧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是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需要;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控突发性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二)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全市各类动物疫病得到了有效控制,没有发生大的动物疫情,保证了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但从目前情况看,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我市地处豫、晋、陕三省交界地,畜禽及畜禽产品交易频繁,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风险较高;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少,不能适应当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需要;基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以临时应急为主要应对方式,防疫工作缺乏长效机制。因此,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建立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是动物防疫工作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防控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政府购买服务为手段,以提高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和快速反应处置能力为目的,逐步建立起规范、科学、高效的动物疫病防控长效工作机制,确保畜牧业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目标任务

到2006年底,在全市62个乡(镇)、5个街道办事处培训选聘259名动物防疫员,建立一支品质优、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基层动物防疫专业队伍。

三、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主要形式和内容

(一)选聘基层动物防疫员。在各乡(镇)辖区内,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分村分片选聘动物防疫员,一般每个乡(镇)选聘3-5人,街道办事处选聘2人。选聘原则:热爱动物防疫工作,具有职业中专、高中学历或初中以上学历,有一定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动物防疫员属临时聘用人员,在乡(镇)农技服务中心或畜牧兽医站管理和指导下开展防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按时完成畜禽的强制免疫、计划免疫、消毒等日常防疫工作,同时协助乡、镇农技服务中心或乡(镇)畜牧兽医站完成疫病普查、测报、疫情扑灭、法规宣传等工作。

(二)实行动物防疫员资格准入制度。动物防疫员必须经过市、县畜牧兽医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且掌握动物疫病预防、疫情报告、应急处理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市畜牧兽医部门组织的专业考试,取得初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防疫工作。

(三)建立基层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实行村级动物防疫日制度,每村每月确定一个动物防疫日,由防疫员定期到各村开展防疫工作,做到动物防疫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动物防疫明白栏制度,各村必须以防疫明白栏形式,将防疫对象、防疫内容、防疫周期、收费标准、防疫员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布,提高防疫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自觉防疫意识;完善动物防疫责任制,防疫员须与分管的村签定防疫服务承包合同,明确防疫任务、防疫目标和工作责任,并按合同履行防疫职责。

(四)建立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制度。防疫员按照防疫合同要求和有关防疫标准,认真开展防疫工作,经乡(镇)业务部门验收、县畜牧兽医部门核查后,达到要求标准的,政府给予资金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此项经费列入县级当年财政预算,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依据动物防疫员工作考核验收情况,半年兑现一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对考核验收不合格或违规操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给予解聘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严格防疫收费。动物防疫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实行免费防疫,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常规动物疫病的免疫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豫价费字〔1993〕第107号执行,不得抬高收费标准,更不允许乱收费。防疫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解决防疫员的工资差额,剩余部分用于更新防疫设备、器械等。

四、加强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基层防疫员选聘工作,由各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相应机构,下同)和乡(镇)政府具体负责。要制定选聘方案,公开选聘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保证选聘质量,全市要在2006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防疫员选聘工作。各乡(镇)政府要明确1名副乡(镇)长分管动物防疫工作,保证动物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县(市、区)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对防疫员的技能培训和业务指导,确保秋季集中防疫前完成资格认证和上岗培训。市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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