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台湾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
台湾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选举办法是,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党政军机关中,现有台湾省籍同胞36000多人。参加协商选举会议的代表确定为122人。根据台湾省籍同胞(包括各地驻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分布情况确定的分配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定。选定工作应于2002年12月底以前完成。
协商选举会议定于2003年1月在北京召开,会期约一周。
协商选举台湾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充分发扬民主,酝酿代表候选人时要考虑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同时要注意到中青年、妇女、少数民族等方面的人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协商选举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国庆、刘亦铭负责召集。
附:台湾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会议代表分配方案
台湾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会议代表分配方案
单位台湾省籍同胞人数参加协商会议单位台湾省籍同胞人数参加协商会议
(据2001年统计)代表数(据2001年统计)代表数
北京市15006广东省30109
天津市8914广西壮族自治区3322
河北省7203海南省32249
山西省1201重庆市3502
内蒙古自治区1811四川省4732
辽宁省14806贵州省1751
吉林省2382云南省4122
黑龙江省3642西藏自治区00
上海市15526陕西省3092
江苏省14466甘肃省1311
浙江省18396青海省611
安徽省6913宁夏回族自治区381
福建省13114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681
江西省14896中直机关4
山东省3682国家机关6
河南省5803解放军驻京单位2
湖北省4802
湖南省5973总计3633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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