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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清陆军部和海军部旧址避雷项目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912号
北京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清陆军部和海军部旧址避雷项目立项报告的请示》(京文物〔2015〕11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清陆军部和海军部旧址防雷工程立项。
二、请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保护、雷电防御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按照以下意见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一)对清陆军部和海军部旧址文物建筑结构材质、当地大地电阻、气象环境、周边建筑物分布和现场土层施工条件等情况,实施详细勘察。
(二)有针对性的选择适当、适度和有效的防雷方式和设施设备,避免设备堆砌和防护过度。要选取密封性好、抗干扰性强的雷击计数器,避免进水或者受潮,以有效检验防雷装置的防雷效果。要做好防雷设施的防跨步电压、接触电压等人员安全保障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人员安全。
(三)明确工程施工中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防雷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四)请按上述要求,根据实际需求和工程规模,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
三、请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履行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评审和核准程序后实施。请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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