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赴香港举办《大浪潮涌风云际会—纪念五四运动九十周年》展览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赴香港举办《大浪潮涌风云际会—纪念五四运动九十周年》展览的批复

文物办函〔2009〕493号

北京鲁迅博物馆:

你馆《关于赵国顺等8人赴香港浸会大学举办纪念五四运动展览的请示》(鲁博报〔2009〕1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馆应香港浸会大学的邀请,于2009年5月4日至5月30日赴香港举办《大浪潮涌风云际会——纪念五四运动九十周年》展,并同意该展的协议书(草案)。

二、同意北京鲁迅博物馆、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提供展板41块、图片200余张。

三、同意北京鲁迅博物馆、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组派赵国顺等8人(名单附后),于2009年5月3日至5月7日赴香港进行布展及参加展览开幕活动。

四、有关展览费用以及赴港人员在香港期间的住宿费用由邀请方负担,赴港人员的往返旅费由派出单位负担。

请认真做好展览的组织工作以及赴香港人员的政审和纪律教育工作,确保展品、人员安全。展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展览总结、文物出境展览结项备案表及展览音像资料。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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