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部分批准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科技函[2016]618号
颁布日期:2016-04-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环办科技函[2016]618号

关于做好部分批准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园区:

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环发〔2015〕1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批准建设已满5年但尚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工业园区(名单见附件),达到验收标准的可于2016年6月30日前(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按照《管理办法》提出验收申请。创建行业类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按照《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3-2006)验收,创建综合类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按照《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274-2009)验收。验收申请材料需经园区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请有关园区抓紧推进相关工作,逾期未提出验收申请的视为创建未完成,将不再列入建设园区名单。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冷飞、刘方正

电话:(010)66556217、6655621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批准建设满5年但尚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工业园区名单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604/t20160408_334910.htm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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