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文号:株政发〔2010〕3号
颁布日期:2010-0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市国资委制定的《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市国资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资产规模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是指由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负责人。

第四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由市国资委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据此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3.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资产为年平均净资产,即: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上述指标是指经审计并按照考核口径调整后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上的数额。

(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参考附件4中所列相关考核指标,确定考核指标。

考核企业的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具体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三)评价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被考核企业综合表现确定(详见附件4)。

第六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考核采取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按下列程序下达: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2月底前,监管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应高于上年度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平均完成值。

(二)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后,确定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

(三)下达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年初由市国资委向企业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总结上报。每年4月底前,企业依据经市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上报市国资委。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延期一个月。

(二)审计审核确认。市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初步形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初步考核结果反馈。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

(四)考核结果确认。市国资委确定并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第九条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上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对上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二)市国资委利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

(三)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涉及考核内容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因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决定。

考核期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国资委可适当调整或重新审定其目标值:

(一)所在行业相关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新并购子企业、或有子企业实施破产或改制,致使报表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当年净资产因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如政府直接或追加投资,土地、固定资产重估(评估),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资本变动,核销不良资产等,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受到较大影响。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报市国资委决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及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等。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客观因素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第9号令《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利润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1]×100%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类指标中选取。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评价指标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评价指标相同。

第十二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按下列程序下达: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资本经营预算,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向企业下达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任期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任期末,企业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市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3),初步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

(四)考核结果确认。市国资委确定并下达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五条对任期内会计报表合并范围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其目标值。

第四章经营业绩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五个级别划分如下:

考核得分

级别

110<考核得分≤120分

A

100<考核得分≤110分

B

90<考核得分≤100分

C

80<考核得分≤90分

D

考核得分≤80分

E

第十七条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得分和等级计算绩效薪酬倍数。

以考核结果得基本分100分,作为考核等级C级的最高限,薪酬倍数为1,考核分数低于100分的等级递减,考核分数高于100分的等级递增。绩效薪酬倍数依次为:

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酬倍数为0;

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酬倍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2;

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酬倍数=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2;

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酬倍数=1.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2;

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酬倍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数-A级起点分数)]/2。

第十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或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A级、B级及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风险基金。

(二)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除风险基金外,根据具体情况,向干部任免管理部门建议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进行岗位调整。

具体扣减风险基金的公式为:

扣减风险基金=任期内积累的风险基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依据《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酌情扣减其绩效薪酬或风险基金;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绩效薪酬。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国有参股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根据其行使国有股东权力、维护国有股东利益等情况,由市国资委作为个案进行考核。具体考核事项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未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并依据其分工、责任、贡献等具体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内部岗位考核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每年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3.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4.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参考指标)

5.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解释

附件1: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价指标得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分值

指标类型

完成

目标值

得基本分

高于(低于)目标值

得分情况

最多加

(减)分值

备注

高于(低于)

目标值%

加(减)分

基本

指标

绝对值

指标

40分

±3%

±0.5分

±10分

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各指标的加分与减分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

相对值

指标

±0.5%

±0.5分

分类

指标

绝对值

指标

40分

±3%

±0.5分

±10分

相对值

指标

±0.5%

±0.5分

评价指标

20分

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领导和相关部门根据情况打分

-20分

该项指标

没有加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均完成目标值时基本分为100分。

(一)基本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基本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基本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高于3个百分点,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个百分点,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基本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10分。

(二)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若设两项指标的,则每个指标分的基本分为20分。分类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绝对值指标每高于3个百分点,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个百分点,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分类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10分。

(三)评价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由市国资委和相关部门根据情况对考核企业进行打分。

三、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对于考核利润总额较上年下降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B级最高限。对于仍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对于由盈利转为亏损的和处于亏损状态且较上年增亏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D级最高限。

附件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均完成目标值时基本分为100分。

(一)基本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基本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分的基本分为20分。基本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超过3%,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时,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基本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8分。

(二)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分的基本分为20分。分类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绝对值指标每超过3%,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时,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分类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8分。

(三)评价指标(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5分,最多加、减分值为4分。

三、考核分级

(一)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二)当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时,考核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

附件4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参考指标)

一、基本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

2.经济增加值

3.净资产收益率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5.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

二、分类指标

1.投资收益率

2.融资完成率

3.投资完成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成本费用利润率

6.应收账款周转率

7.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率

8.成本费用增长率

9.资产负债率

10.投资收益增长率

11.长期资产适合率

12.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或现金流量净额)

13.利润增长率

14.其他指标等

三、评价指标

1.认真遵守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并报送相关资料。

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情况,内控机制建设情况,科学决策机制完善健全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会工作等。

3.市委、市政府领导、市国资委及行业管理部门、服务对象的评价。

4.应评价的其他事项。

附件5: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解释

一、年度利润总额

年度考核利润总额=报表利润总额+审计调整数额-其他调整

利润总额是经市国资委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审计调整因素为: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亏损。其他调整为:税收返还、出口退税、各项财政补贴、非经营性损益等。

二、经济增加值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三、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100%

平均净资产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客观因素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第9号令《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五、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

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1]×100%

六、投资收益率

投资收益率是考核投资收益情况的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率=×100%

投资额

七、融资完成率

融资完成率是考核融资完成情况的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融资实际完成额

融资完成率=×100%

项目计划融资完成额

八、投资完成率

投资完成率是考核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的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实际完成额

投资完成率=×100%

项目计划投资完成额

九、总资产报酬率

总资产报酬率是考核企业年度内获得的报酬总额与企业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资产综合利用效果的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总额+利息支出

总资产报酬率=×100%

平均资产总额

其中:平均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十、成本费用利润率

成本费用利润率是利润与成本费用之间的百分比,反映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耗费与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关系。其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成本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十一、应收账款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是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与平均应收账款余额的比值。计算公式:

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100%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其中:平均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

十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率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率是指年度内实收的收益与应收收益的比值。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额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率=×100%

应收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额

十三、成本费用增长率

成本费用增长率是企业当年成本费用增长额与上年实际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

成本费用增长额

成本费用增长率=×100%

上年成本费用总额

(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十四、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全部资产总额×100%

十五、投资收益增长率

投资收益增长率是反映投资收益增长的指标,其计算公式:

本年投资收益率-上年投资收益率

投资收益增长率=×100%

上年投资收益率

十六、长期资产适合率

长期资产适合率是企业所有者权益与长期负债之和同固定资产与长期投资之和的比率。长期资产适合率从企业资源配置结构方面反映了企业的偿债能力。该指标也反映了企业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分析企业是否存在盲目投资、长期资产挤占流动资金等问题,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反映企业财务结构程度和财务风险的大小。

十七、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

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是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全部资产的比率。该指标旨在考评企业全部资产产生现金的能力,该比值越大越好。比值越大说明资产利用效果越好,利用资产创造的现金流入越多,整个企业获取现金能力越强,经营管理水平越高。反之,则经营管理水平越低,经营者有待提高管理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其计算公式: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100%

期末资产总额

十八、利润增长率

利润增长率是企业考核期利润增长额与上年利润总额的比率。亏损以“-”表示。其利润总额的计算同上。

利润增长额

利润增长率=×100%

上年利润总额

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国资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权利与责任相一致,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相挂钩原则。

(二)遵循效率优先、注重公平,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保持合理关系原则。

(三)遵循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充分考虑市属企业市场竞争程度,薪酬确定逐步实行与市场对接。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明确,内部考核制度健全。

(二)企业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工资、统计和审计制度健全,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三)建立了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职工能正常行使民主监督权力。

(四)未欠缴国家税金、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国有资本收益,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五条具备前条所列条件,按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企业按要求提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依据和薪酬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行文。

第六条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方案和薪酬分配水平,在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前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同意后提出审核批复意见。企业负责人要依据市国资委的审核批复意见,在企业董事会、股东会上充分行使表决权;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企业须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和薪酬分配水平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在国有参股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其薪酬在按法定程序提交企业股东会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具有特殊作用的企业负责人可试行协议薪酬、个案薪酬。

第二章薪酬的计算与确定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特别奖励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最高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4倍。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不高于所在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第二节基本薪酬

第十二条基本薪酬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全市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本薪酬由市国资委每年核定一次,企业按月支付。

基本薪酬=规模薪酬×调节系数

其中:规模薪酬依据考核年度企业平均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予以确定(含集权型子企业的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

调节系数=〔1+(0.3×全市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0.3×企业所在行业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0.4×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全市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

第十三条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薪酬=法定代表人基本薪酬×分配系数。其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大小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第三节绩效薪酬

第十四条绩效薪酬与企业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以基本薪酬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考核得分确定为基本薪酬的一定倍数。绩效薪酬的计算公式如下:

绩效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倍数

其中绩效薪酬倍数在《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确定。

第十五条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国资委将视情况下调绩效薪酬倍数:(一)不依据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的有关规定,对企业重大事项不履行报批、审核和报备程序的;(二)不能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财务预决算、企业改革重组等工作的。

第十六条处于亏损且比上一年增亏或由盈利转为亏损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发放基本薪酬,不发放绩效薪酬。

第四节特别奖励

第十七条在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中,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设立特别贡献奖。

第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报特别奖励:

(一)综合经济实力排名在中部地区同行业前三位或经营业绩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二)在资本证券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的;

(四)其它应给予特别奖励的突出事项。

第三章薪酬的考核与兑现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执行。市国资委按照严格考核、客观公正的原则审查、核准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实际完成数,作为确认经营业绩、兑现薪酬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为1,总经理的薪酬系数为0.95,其他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一般为0.6-0.8。企业应根据其岗位、责任、贡献,并结合内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合理拉开差距的原则提出意见,年初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由企业先按市国资委确定的基本薪酬标准按月发放。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时足额缴纳。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的80%由企业一次性支付,20%作为风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整、辞职、辞退时,当年绩效薪酬应在任期或离任审计结束后半年内兑现。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薪酬。

企业其他负责人在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整、辞职、辞退时,当年绩效薪酬的兑现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章薪酬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依据市国资委审核批复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水平,确定其他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水平,填报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的格式和内容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内部财务预算管理和控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职务消费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因公或伤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按任职实际期限兑付薪酬;任职期间未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扣发当年全部绩效薪酬。

第二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子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子企业领取薪酬。除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复的年度收入以外的任何其他货币性收入或变相货币性收入,包括上级及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政策的由企业自有资金发放的各类奖金。

第三十条企业应对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特别奖励实行台帐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计入当年企业工资总额,绩效薪酬计入下一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企业负责人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三十二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须作为企业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本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有关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政策,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第三十四条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予以处理:(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自主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水平和自主发放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违规发放的薪酬,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二)对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企业负责人20%的当年绩效薪酬。(三)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重大不稳定事件、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考核结果降低一个考核等级,并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企业负责人30%的当年绩效薪酬,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绩效薪酬和风险基金,考核结果降为E级。

第五章风险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风险基金是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延期支付的薪酬。

第三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基金由市国资委设立专户管理。企业其他负责人的风险基金由企业制定相应办法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三十七条风险基金的扣罚:

(一)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扣罚企业负责人累计缴纳的风险基金的60%~100%。

(二)考核或审计中发现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存在潜亏、虚盈的,应相应扣减风险基金。

第三十八条风险基金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审计或离任审计结束后结算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未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并依据其他负责人的分工、责任、贡献及其企业内部年度和任期考核考评结果,合理确定其薪酬水平,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条在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企业发生破产、兼并以及重组行为的,其薪酬分配方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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