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9-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南昌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适用本办法。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五条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实施行政管理,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等。规范性文件标题应当冠以适用区域名称。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第九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审查修改、审议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请示,并对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法定职权和工作需要,决定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联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由有关部门联合决定。

第十一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确定的一个部门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确定起草机构。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协商确定一个部门组织起草,也可以由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起草。

第十二条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起草人员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起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其他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的,起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与其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召开部门办公会议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讨论,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起草部门应当分别召开部门办公会议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讨论,并由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报送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各方面的意见;

(三)调研报告和会议记录;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六条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材料;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制度和措施;

(四)征求意见以及采纳意见的情况;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修改。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机构应当及时将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送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查、修改。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或者机构: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或者机构未与其协商的;

(三)报送审查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十九条法制机构在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对部门或者机构之间存在的分歧意见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和法制机构的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法制机构完成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查、修改后,应当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协调情况等。

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未经法制机构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法制机构应当会同起草部门或者机构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联合制定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有关政策的调整,适时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免费查阅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义务提供本单位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二)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三)乡(镇)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四)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照第(二)、(三)项规定报送备案。

第二十九条按照本办法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径送备案机关法制机构。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等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5份。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三十条备案机关法制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格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暂缓备案登记,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补报或者重新报送的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备案登记,通知制定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备案机关法制机构定期在政府公报(政报)、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布目录。

第三十二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网上备案登记系统,使用政务互联网平台开展备案登记工作。

第三十三条备案机关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三)是否与上级行政决定、命令相抵触;

(四)不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第三十四条备案机关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有关机关提出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三十五条经审查,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至(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关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纠正;制定机关逾期不纠正的,由备案机关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三十六条不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所属不同部门分别制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

(二)上、下级人民政府所属不同部门分别制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

(三)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分别制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

经法制机构协调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有关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协调的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三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送备案机关法制机构或者负责协调的法制机构。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决定、命令相抵触,或者不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向备案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其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备案机关法制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免费提供查阅本单位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一:

市政府关于废止、修改规章决定目录

(1979——2006)

序号

决定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1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我市规章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洪政发[1990]43号

1990年7月30日

2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治理整顿期间所发布的行政规章作部分改废的通知

洪政发[1993]3号

1992年12月19日

3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鼓励开发建设昌北开发区的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1994年8月8日

4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关于外商投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1994年11月16日

5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修改《南昌市鼓励开发建设昌北开发区的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1996年10月17日

6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关于外商投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洪政发[1996]161号

1996年10月6日

7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第一批37件)和规范性文件(19件)决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1997年11月4日

8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12件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1997年11月6日

9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荒废土地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15件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1997年12月10日

10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城市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1997年12月28日

11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1997年12月28日

12

南昌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2000年1月21日

13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2001年12月31日

14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等6件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2001年12月31日

15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等15件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2003年11月12日

16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2003年11月12日

17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地名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2004年8月16日

18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港口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2004年8月16日

19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2006年7月16日

20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2006年9月15日

附录二:

已废止的规章目录(205件)

(1979——2006)

序号

名称及文号

废止文件

1

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办法(洪革发[1979]28号,1979年6月10日)

洪政发[1990]43号

2

南昌市计划生育奖惩暂行办法(洪革发[1979]38号,1979年7月13日)

洪政发[1990]43号

3

关于财政开支审批权限规定(洪革发[1979]55号,1979年8月27日)

1997年54号令

4

关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洪革发[1979]62号,1979年10月11日)

1997年54号令

5

关于县、区财政开支审批权限的通知(洪革发[1979]71号,1979年11月18日)

1997年54号令

6

南昌市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包干”试行办法(洪革发[1980]24号,1980年4月18日)

1997年54号令

7

关于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暂行规定(洪革发[1980]44号,1980年6月19日)

1993年12号令

8

南昌市超标排放污染物收费、罚款办法(试行)(洪革发[1980]49号,1980年7月6日)

洪政发[1990]43号

9

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的具体办法(洪革发[1980]50号,1980年7月26日)

洪政发[1990]43号

10

南昌市私房折价补偿暂行标准(洪革发[1980]94号,1980年12月8日)

洪政发[1990]43号

11

南昌市衡器管理试行办法(洪革发[1981]16号,1981年4月15日)

洪政发[1990]43号

12

南昌市物价管理奖惩暂行办法(洪革发[1981]17号,1981年4月25日)

洪政发[1990]43号

13

南昌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制止违章建筑的通告(1981年4月30日)

洪政发[1990]43号

14

南昌市噪声管理暂行规定(洪革发[1981]24号,1981年5月3日)

1997年54号令

15

关于执行《关于木材、毛竹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洪政发[1982]16号,1982年3月23日)

洪政发[1990]43号

16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洪政发[1983]10号,1983年3月20日)

洪政发[1990]43号

17

南昌市殡葬管理试行条例(洪政发[1983]11号,1983年3月18日)

洪政发[1990]56号

18

南昌市冷饮食品管理办法(洪政发[1983]12号,1983年3月18日)

1997年54号令

19

南昌市组建工业公司试行办法(洪政发[1983]42号,1983年12月31日)

洪政发[1990]43号

20

南昌市城市管理若干规定(1984年3月1日)

1997年54号令

21

南昌市乡镇企业改革试行办法(洪政发[1984]28号,1984年10月9日)

洪政发[1990]43号

22

南昌市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洪政发[1984]31号,1984年10月11日)

洪政发[1990]43号

23

关于贯彻《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的几项措施(洪政发[1984]36号,1984年11月30日)

洪政发[1990]43号

24

南昌市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规定(试行)(洪政发[1984]37号,1984年11月30日)

1997年54号令

25

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洪政发[1984]38号,1984年12月11日)

1997年54号令

26

南昌市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洪政发[1984]39号,1984年12月14日)

1997年54号令

27

关于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手续暂行规定(洪政发[1984]41号,1984年12月20日)

洪政发[1990]43号

28

南昌市蔬菜产销体制改革暂行规定(洪政发[1985]1号,1985年1月4日)

1997年54号令

29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暂行规定(洪政发[1985]7号,1985年2月18日)

洪政发[1990]2号

洪政发[1990]43号

30

南昌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洪政发[1985]13号,1985年3月15日)

1997年54号令

31

南昌市收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实施细则(洪政发[1985]18号,1985年3月25日)

1997年54号令

32

南昌市人才开发交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洪政发[1985]26号,1985年5月8日)

2002年87号令

33

南昌市发展职业中学的暂行规定(洪政发[1985]32号,1985年5月31日)

1997年62号令

34

南昌市内部审计试行细则(洪政发[1985]44号,1985年8月23日)

1991年3号令

35

关于加强县区建筑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洪政发[1985]51号,1985年9月16日)

2002年87号令

36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洪政发[1985]59号,1985年9月22日)

2002年87号令

37

关于扶持商办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洪政发[1985]59号,1985年10月11日)

1997年54号令

38

关于外国人办理居留、旅行、住宿登记和各项签证、证件的暂行规定(洪政发[1985]63号,1985年10月9日)

1997年54号令

39

关于制定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洪政发[1985]67号,1985年11月9日)

1997年62号令

40

南昌市控制建设项目新污染实施办法(洪政发[1985]69号,1985年11月19日)

1997年54号令

41

南昌市控制人口增长任务包干和计划生育创“三无”竞赛试行办法(洪政发[1985]70号,1985年11月19日)

1997年54号令

42

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洪政发[1986]1号,1986年1月23日)

2002年87号令

43

南昌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洪政发[1986]16号,1986年3月31日)

1997年54号令

44

关于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洪政发[1986]10号,1986年4月1日)

1990年《南昌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明令废止

45

南昌市建立城区一级财政的实施办法(洪政发[1986]29号,1986年6月7日)

1997年62号令

46

南昌市环卫行业全面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试行办法(洪政发[1986]32号,1986年6月26日)

洪政发[1990]43号

47

关于改革科技拨款制度的暂行规定(洪政发[1986]35号,1986年7月16日)

2002年87号令

48

关于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收取复垦基金的暂行办法(洪政发[1986]37号,1986年7月18日)

洪政发[1990]43号

49

关于进一步调动工业企业增产增收积极性的若干具体规定(洪政发[1986]47号,1986年8月27日)

洪政发[1990]43号

50

南昌市城市管理大队组织暂行条例(洪政发[1986]21号,1986年4月9日)

1997年62号令

51

南昌地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洪政发[1986]49号,1986年10月17日)

1994年19号令

52

关于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教育工作的通知(洪政字[1986]53号,1986年5月15日)

1997年62号令

53

南昌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洪政发[1986]55号,1986年10月27日)

1997年54号令

54

南昌市商业汇票管理暂行办法(洪政发[1986]61号,1986年12月3日)

洪政发[1990]43号

55

南昌市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暂行办法(洪政发[1986]64号,1986年12月19日)

2002年87号令

56

南昌市发展校办工厂、农场的若干暂行规定(洪政厅[1987]3号,1987年1月26日)

2002年87号令

57

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实施办法(洪政发[1987]4号,1987年2月20日)

1997年62号令

58

南昌市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洪政发[1987]6号,1987年2月25日)

1997年62号令

59

南昌市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洪政发[1987]7号,1987年3月11日)

2002年87号令

60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若干暂行规定(洪政发[1987]10号,1987年3月21日)

2002年87号令

61

南昌市加强设计工作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洪政发[1987]12号,1987年3月16日)

2002年87号令

62

南昌市废钢铁管理办法(洪政厅[1987]23号,1987年3月17日)

2002年87号令

63

南昌市旧城区成片开发改造和开发建设的暂行规定(洪政发[1987]13号,1987年4月2日)

1997年54号令

64

南昌市环境保护专项贷款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洪政发[1987]17号,1987年4月17日)

2002年87号令

65

关于加强市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洪政厅[1987]27号,1987年5月4日)

2002年87号令

66

关于开放钢材市场的实施办法(洪政发[1987]20号,1987年5月6日)

1997年62号令

67

南昌市城市房屋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洪政厅[1987]21号,1987年5月7日)

1997年62号令

68

南昌市发票管理实施办法(洪政发[1987]23号,1987年5月14日)

1997年62号令

69

南昌市垃圾余土清运调剂暂行管理办法(洪政发[1987]27号,1987年5月20日)

1997年54号令

70

南昌市二轻集体所有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保险金统筹暂行办法(洪政发[1987]28号,1987年5月19日)

1997年54号令

71

南昌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洪政发[1987]43号,1987年6月25日)

2002年87号令

72

南昌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若干规定(洪政发[1987]44号,1987年7月24日)

2002年87号令

73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办法》有关几个问题的通知(洪政发[1987]50号,1987年8月15日)

2002年87号令

74

南昌市改革和完善国营企业工资奖金分配制度试行办法(洪政发[1987]52号,1987年8月22日)

洪政发[1990]43号

75

南昌市国营企业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洪政发[1987]57号,1987年9月11日)

洪政发[1988]65号

洪政发[1990]43号

76

南昌市沙石管理暂行规定(洪政发[1987]63号,1987年10月12日)

1997年62号令

77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有关规定(洪政发[1987]67号,1987年10月24日)

2002年87号令

78

南昌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洪政发[1987]68号,1987年11月2日)

1997年54号令

79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通告,1987年11月9日)

洪政发[1990]43号

80

南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洪政发[1987]72号,1987年11月23日)

2003年94号令

81

南昌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洪政发[1987]75号,1987年11月30日)

1997年54号令

82

南昌市乡镇法律服务所实施细则(洪政发[1987]78号,1987年12月15日)

2002年87号令

83

南昌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试行)(1987年12月29日南昌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988年1月10日洪政发[1988]2号公布)

1999年被《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替代。

2002年87号令

84

南昌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洪政发[1988]9号,1988年3月7日)

2002年87号令

85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暂行规定(洪政厅[1988]9号,1988年3月8日)

2002年87号令

86

加强工商企业柜台出租管理的暂行办法(洪政发[1988]17号,1988年4月7日)

1997年54号令

87

南昌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试行办法(洪政发[1988]20号,1988年4月19日)

1997年54号令

88

南昌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洪政发[1988]25号,1988年5月7日)

1997年54号令

89

南昌市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洪政发[1988]27号,1988年5月4日)

1997年62号令

90

南昌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洪政发[1988]28号,1988年4月25日)

2002年87号令

91

南昌市推进企业产权转让的试行办法(洪政发[1988]29号,1988年5月17日)

1997年54号令

92

关于对交通事故单位实行挂蓝牌的规定(洪政发[1988]32号,1988年5月20日)

1997年54号令

93

南昌市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实施办法(洪政发[1988]35号,1988年5月25日)

1997年62号令

94

南昌市实行企业定价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洪政发[1988]36号,1988年5月26日)

1997年62号令

95

南昌市国库券转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5月31日)

1997年54号令

96

南昌市统一办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暂行规定(洪政发[1988]39号,1988年6月18日)

1997年25号令

1997年54号令

97

关于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洪政发[1988]46号,1988年7月20日)

1997年54号令

98

南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洪政发[1988]47号,1988年7月20日)

1998年71号令

99

南昌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洪政发[1988]48号,1988年7月24日)

2003年94号令

100

南昌市行政监察机关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暂行办法(洪政发[1988]49号,1988年7月25日)

2002年87号令

101

南昌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和开发利用实施办法(洪政发[1988]50号,1988年7月22日)

2003年94号令

102

南昌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实施办法(洪政发[1988]51号,1988年7月22日)

2003年94号令

103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洪政发[1988]52号,1988年7月26日)

1993年被《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明令废止

104

关于“经济开发特区”优惠办法的若干规定(洪政厅[1988]54号,1988年7月30日)

洪政发[1994]53号

105

关于发展同外地区横向经济联合的优惠办法(洪政发[1988]55号,1988年7月30日)

1997年62号令

106

关于引荐外资项目奖励办法(洪政发[1988]56号,1988年7月30日)

洪政发[1994]53号

107

关于进一步发展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规定(洪政发[1988]57号,1988年7月30日)

1997年62号令

108

关于利用台资特别优惠办法(洪政发[1988]58号,1988年7月30日)

洪政发[1994]53号

109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洪政发[1988]59号,1988年7月30日)

洪政发[1994]53号

110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富大有堤堤防管理的通告(洪政发[1988]60号,1988年9月1日)

2002年87号令

111

南昌市国营预算内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考核与奖惩办法(洪政发[1988]61号,1988年8月2日)

1997年62号令

112

南昌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洪政发[1988]63号,1988年7月30日)

2002年87号令

113

南昌市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费用统筹办法(洪政发[1988]65号,1988年8月15日)

1997年54号令

114

南昌市关于计划内外钢材、生铁实行同一市场价格的暂行办法(洪政发[1988]68号,1988年8月5日)

洪政发[1990]43号

115

关于调剂使用结存留成外汇的暂行规定(洪政发[1988]69号,1988年8月5日)

1997年62号令

116

南昌市政工专业职务评聘暂行办法(洪政发[1988]72号,1988年9月1日)

1997年62号令

117

南昌市非全民所有制职工养老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洪政发[1988]79号,1988年9月28日)

1997年54号令

118

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洪政发[1988]83号,1988年9月28日)

1991年4号令

119

南昌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洪政发[1988]90号,1988年10月26日)

2002年87号令

120

关于加强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洪政发[1988]94号,1988年11月2日)

1997年54号令

121

关于计划物资分配调拨和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洪政发[1988]100号,1988年11月16日)

1997年62号令

122

关于涉外工作归口管理的若干规定(洪政发[1988]110号,1988年10月27日)

1997年62号令

123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计量管理的通告(1988年11月6日)

1997年54号令

124

南昌地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细则(洪政厅[1988]70号,1988年12月9日)

1997年54号令

125

南昌市林业开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洪政发[1988]112号,1988年12月10日)

2002年87号令

126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洪政厅[1988]71号,1988年12月13日)

1999年被《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替代

2002年87号令

127

关于拓宽集资渠道筹措中小学办学经费的通知(洪政字[1988]272号,1988年12月21日)

2003年94号令

128

南昌市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退休费用统筹暂行办法(洪政发[1988]116号,1988年12月30日)

1997年54号令

129

关于征集价格调节基金的暂行办法(洪政发[1989]10号,1989年2月10日)

1995年29号令

130

南昌市特厂试行办法(洪政发[1989]12号,1989年1月31日)

1997年62号令

131

关于保护企业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若干规定(洪政发[1989]15号,1989年3月8日)

1997年54号令

132

南昌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洪政发[1989]19号,1989年3月7日)

1997年62号令

133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单位开发农业的暂行规定(洪政发[1989]20号,1989年3月13日)

2002年87号令

134

南昌市建立市、县(区)农业发展基金暂行办法(洪政发[1989]24号,1989年3月1日)

1997年62号令

135

南昌市关于征收教育附加费的若干规定(洪政厅[1989]19号,1989年3月15日)

2003年94号令

136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1989年3月30日)

1997年62号令

137

南昌市向外地投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洪政发[1989]43号,1989年6月26日)

2002年87号令

138

南昌市饲料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洪政发[1989]45号,1989年7月8日)

2002年87号令

139

南昌市地区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办法(洪政发[1989]57号,1989年7月20日)

1998年被《南昌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替代

2002年87号令

140

南昌市校园校舍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洪政发[1989]60号,1989年8月4日)

2003年94号令

141

南昌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洪政发[1989]63号,1989年8月7日)

2002年87号令

142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昌地区城乡道路交通检查站的设置及管理的通告(洪政发[1989]66号,1989年8月21日)

洪政发[1993]3号

143

南昌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洪政发[1989]89号,1989年10月18日)

2003年92号令

144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行政规章的暂行规定(洪政发[1989]90号,1989年10月19日)

2002年87号令

145

南昌市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洪政发[1989]93号,1989年10月25日)

2002年87号令

146

南昌市烟尘污染管理暂行办法(洪政发[1989]95号,1989年10月28日)

2002年87号令

147

南昌市城市道路客运管理暂行规定(洪政发[1990]25号,1989年5月12日)

1993年18号令

148

关于工业集团公司在市级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暂行规定(洪政发[1990]27号,1990年5月30日)

2002年87号令

149

南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洪政发[1990]37号,1990年7月16日)

2002年87号令

150

南昌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若干规定(洪政发[1990]42号,1990年7月27日)

2002年87号令

151

南昌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洪政发[1990]56号,1990年9月13日)

1997年62号令

152

南昌市城市煤气管理暂行办法(洪政发[1990]57号,1990年9月13日)

1997年54号令

153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吐乱扔乱倒的通告(洪政发[1990]61号,1990年9月22日)

1997年54号令

154

南昌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洪政发[1990]70号,1990年9月13日)

1997年62号令

155

南昌市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洪政发[1990]83号,1990年11月15日)

2002年87号令

156

南昌市巩固和发展企业事业单位中小学的规定(洪政发[1990]96号,1990年12月30日)

2002年87号令

157

南昌市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保卫工作的若干规定(1991年3月9日市政府批准,1991年3月14日市公安局发布)

2002年87号令

158

南昌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3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2002年87号令

159

南昌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1991年3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2003年94号令

160

南昌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1991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1995年37号令

161

南昌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办法(1991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2002年87号令

162

南昌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1991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1995年30号令

163

南昌市港口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2004年99号令

164

南昌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2003年94号令

165

南昌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1992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1997年62号令

166

南昌市鼓励开发建设昌北开放开发区的规定(1992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2002年87号令

167

南昌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1993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2003年94号令

168

南昌市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1993年2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1997年54号令

169

南昌市关于外商投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1996年87号令

170

南昌市荒废土地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3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2003年94号令

171

南昌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2002年87号令

172

南昌市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1993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1997年54号令

173

南昌市公共交通专营管理规定(1993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2002年87号令

174

南昌市城市客运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2002年87号令

175

南昌市道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1997年54号令

176

南昌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1994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2003年94号令

177

南昌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规定(1994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2002年87号令

178

南昌市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1994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2002年87号令

179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1994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2002年87号令

180

南昌市征地办法(1994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2003年94号令

181

南昌市社会职业培训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2004年99号令

182

南昌市劳动监察规定(1995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2003年94号令

183

南昌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5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2003年94号令

184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市民行为“十不准”的通告(1995年9月22日)

2003年94号令

185

南昌市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2003年94号令

186

南昌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1995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2003年94号令

187

南昌市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1995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2003年94号令

188

南昌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2002年87号令

189

南昌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6年7月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2002年87号令

190

南昌市肉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10月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2003年94号令

191

南昌市无公害蔬菜生产销售管理办法(1996年10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2003年94号令

192

南昌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2002年87号令

193

南昌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7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2003年94号令

194

南昌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1997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2003年94号令

195

南昌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1997年4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2003年94号令

196

南昌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1997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05年106号令

197

南昌市土地登记办法(1997年8月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2003年94号令

198

南昌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2003年94号令

199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1998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2002年87号令

200

南昌市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1998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2002年87号令

201

南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9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2002年90号令

202

南昌市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2004年99号令

203

南昌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2003年94号令

204

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00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2006年被《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明令废止

205

南昌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2000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2006年113号令

206

南昌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2004年99号令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中小企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白银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