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增强保障能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增强保障能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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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增强保障能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国土资源局,广德县、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国土资源保障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安排全省建设用地。
1、统筹安排项目用地。按上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30%,预安排各市今年用地计划指标提前使用,确保新开工项目及时报批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空间,配合有关部门,争取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家批准、核准,使用国家直管计划指标;稳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工矿废弃地调整利用试点。
2、盘活存量低效利用土地。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地下空间,鼓励利用企业存量土地改造、改建,提高土地容积率。强力推进清理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对供而未建闲置2年以上的项目用地进行清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协议规定期限内建而未满和未达到规定投资强度标准的项目用地进行清理,依法进行处置。清理出的土地优先保证急需用地的重点项目需求。
3、重点支持主导产业促进结构调整。在集约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地要优先安排省政府确定的主导产业项目建设。主导产业项目建设安排在城镇村和园区外符合单独选址用地条件的,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4、完善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加强重大项目用地调度,对重大项目用地实行定人定时定责制度。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和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对有工期要求急需开工的控制性单独工程以及受季节影响或与其他工程交叉干扰急需开工的工程,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审批先行用地。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在先行用地批准后5个月内报批用地,不跨市的项目应在2个月内报批用地。对省域内跨多个市、县的线型工程,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可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二、实施鼓励企业发展的差别化用地政策。
5、支持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对利用闲置厂房投资建设的企业,项目投资强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闲置厂房可抵作投资。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投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和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等存量资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仓储物流等。凡符合规划且不改变原用途的工业用地,增加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6、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和使用未利用地。对鼓励类投资项目,用地达到省政府规定的集约用地标准以上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企业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7、探索灵活的用地形式。对工业企业尤其是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可以实行租赁、短期出让等用地制度。鼓励各地特别是开发园区建立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创业园,优先安排一定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工业、商业、旅游和经营性企业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8、适当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对新出让的总价较高地块要严格控制单宗地块规模,可约定1年内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受让人在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即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9、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投资设施农业、竹木加工占用农用地的,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农业生产、竹木加工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在生产结束后及时组织复垦;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先补后占,实现占补平衡,且符合国家控制的用地规模。投资种植业、养殖业确需占用耕地的,按种植业、养殖业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山区投资竹木加工的可以比照设施农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三、加大国土资源领域投资力度
10、加大地质找矿财政投入力度。进一步发挥省地勘基金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作用,加大找矿勘查投入。建立重要矿产资源矿产地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矿产资源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对矿产资源需求。
11、鼓励民营资本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优化矿业权转让公示与行政审批的衔接流程,提高矿业权审批工作效率。对转受让双方协议一致的矿业权转让审批,申请人可以依法直接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根据探矿权设置方案,增加矿业权的投放总量,优选具备找矿前景的Ⅰ类矿产勘查空白区,以摇号方式向社会无偿公开出让探矿权,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鼓励地勘单位与基金合作勘查,允许民营企业用自有矿权与基金合作勘查。
12、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投资。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地质灾害防治、采煤塌陷区整治和矿山环境治理,统筹谋划和加快各类项目方案的编制进度,做好项目储备,积极申报国家项目,努力争取中央财政投资。鼓励社会投资开展采煤塌陷区和矿山环境治理,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对原矿山的建设用地治理复垦为农用地的,原建设用地指标可以调剂用于城镇建设。
四、全面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
13、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和水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要求上来,全面落实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全面推进效能建设,认真落实办文办事限时制和问责制,完善重大事项提前介入、上门服务、现场办公、定期通报等工作制度,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强化效能督查,提升服务水平。
14、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精简报件资料,优化工作流程,着力提速提效。加强系统内和厅机关内部的协调联动,科学有序地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村庄整治、地质灾害搬迁避让治理、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的审批改革,能够实行综合审批的一律实行综合审批,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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