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蚌政办〔2009〕55号
颁布日期:2009-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蚌政办〔2009〕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蚌埠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蚌埠供电公司等10部门于2009年4月-11月,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国家和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整治饮用水源地、环境敏感区域、涉水重点企业等方面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集中整治重点区域环境问题,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为实现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开展再排查。对近年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加强对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查,加强对乡镇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的监管,按照《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督促第二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促进第三污水处理厂尽快完善配套管网,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加强对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进出水水质和运行负荷达到减排要求。加强污泥处置的管理,以防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加强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的排查。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建设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等问题。

(二)加强“两高一资”行业环境整治,查处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涉砷、涉铅等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落后产能企业。

2.加强对重点涉水企业环境隐患排查。坚持明查和暗访相结合,集中检查和个案相结合,查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相结合,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相结合的原则。查是否存在偷排暗排现象、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排放是否达标、固废管理是否规范、管理台帐是否完善、建设项目是否经过审批、试生产和竣工验收是否合规等。纠正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挂牌督办。

3.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和涉铅行业(废铅回收、铅加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三)集中整治重点环境问题,开展环境投诉办理“回头看”

1.检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周围地下水水质情况,调查渗滤液的产生量、处理量和排放去向,提出限期治理和进一步防治对策。

2.对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的环境投诉进行梳理,重点对国家、省批转的投诉办理工作进行“回头看”,确保落实到位。

3.全面排查龙子湖、迎河-张公湖等周边区域环境问题,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对涉水的小养殖、小电镀、小作坊等,集中力量全面取缔。

4.切实抓好“十五小”、“新五小”等落后产能的淘汰和关停工作。严格遏制落后产能的反弹,防止向偏远城镇、城乡结合部转移,造成新的环境污染。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3日—5月10日)

各县、区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1日—10月31日)

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对“两高一资”行业,涉砷、涉铅企业,造纸、化工等涉水重点企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环境问题进行摸底排查,针对存在问题集中整治。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小结,分别于6月20日和9月20日报送阶段性小结报告。11月初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1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1月底完成全市的环保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四、工作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挂牌企业和被处罚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市发改委负责提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检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

市经委负责安排对落后产能企业进行梳理排查,对2007年“流域限批”期间关停的落后产能企业开展“回头看”,关停新出现的落后产能企业,防止关停企业死灰复燃或向城乡结合部转移。

市监察局负责查处各职能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违法排污事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参与重大环境执法检查,协助市环保局下达市级挂牌督办通知。

市司法局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活动,为群众维护合法环境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市水利局应根据规定的权限,负责城市入淮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节制闸的调度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引调水措施的实施。

市建委负责公共供水设施、污水处理厂及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建设、管理和运行,强化排水许可管理,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督促在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的建设进度。

市工商局负责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吊销被依法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的营业执照,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企业。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管,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违规行为,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防止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蚌埠供电公司负责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断电等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方案,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坚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整治力度。对环保专项行动中屡查屡犯企业,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暗排、严重超标排污企业,要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给予挂牌督办。对于各级挂牌督办的案件,必须严格做到整改要求、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和惩罚措施“六个落实”,切实做到查处、整改、追究“三个到位”,挂牌督办的结果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在专项行动期间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环境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从严从快地进行处理。对于制定或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相抵触的“土政策”或“土规定”的,督促限期改正。同一企业,因同一问题,被连续查处3次以上的,严肃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舆论监督和信息工作。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分阶段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保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专项行动成果,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各县、区每周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报送一期工作简报。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结束以后,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召开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新闻发布会。

附件

蚌埠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杨宏春(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伟红(市纠风办主任、市监察局副局长)

潘明生(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刘新民(市发改委总经济师)

王雪勇(市经委总工程师)

施小平(市建委副主任)

李勤(市司法局副局长)

朱琳(市水利局副局长)

陈运(市环保局副局长)

胡耀峰(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文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刘宏伟(蚌埠供电公司总工程师)

沈世伟(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陈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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