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和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亳政办秘〔2015〕129号
颁布日期:2015-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和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19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废除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制度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限制环境监管的未成文规定。

二、清理重点

(一)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以实行“封闭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者以要求环保部门预先报告、限制环保部门检查次数等方式,阻碍或禁止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二)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缓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

(三)违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规定,干扰或禁止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标准和准入条件,下放环境保护事项审批权限,或允许项目单位未经环评审批开工建设。

(五)政府或部门网站上公布的有关宣传材料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市政府各部门是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环保“土政策”的清理工作。

(二)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对清理出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或“土政策”,应立即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或制度,应予废止;个别条款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或制度,应予修订;对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布的有关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悖的宣传材料也应作出相应处理。对予以废止或修订的文件和制度应在当地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向社会公开。清理工作应于8月10日前完成。

(三)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在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填报《亳州市清理和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登记表》,并形成工作总结,于8月15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将成立联合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拒不纠正或推诿扯皮的,或清理工作结束后仍继续出台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将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严肃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纠正。

联系人:耿兴涛,传真:5237623,电话:5237159

邮箱:[email protected]

2015年8月6日

附件

清理和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

“土政策”登记表

填报单位:

序号

文件或

制度名称

颁布或实施单位

实施时间

违规类型

纠正方式

备注

日期:

备注:1、违规类型是指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违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规定,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规定等。

2、纠正方式指废止、修订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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