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漳政综〔2010〕1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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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
漳政综〔201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国发〔2010〕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93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国的国际形象。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我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40%—45%,通过节能提高能效的贡献率要达到85%以上,这也给节能减排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当前特别是去年第三季度以来,全国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快速增长,能源需求大幅增加,能耗强度、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等指标的下降速度明显放缓,节能减排形势严峻。为此,国务院对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今年以来,我市节能减排形势不容乐观,单位GDP能耗下降幅度放缓,随着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节能减排工作的压力将越来越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lO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市下达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要求和市政府下达各地区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政策措施,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促进、开发与节约相协调、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综合应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2010年全市单位GDP(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64吨标准煤/万元,全面实现“十一五”单位GDP能耗下降12%的目标;全市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69万吨,SO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4.59万吨以内,不折不扣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目标责任,强化问责制
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指标管理,认真执行市政府出台的《漳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对年初下达的2010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情况作一次全面检查,进一步明确责任,层层抓落实,逐级抓考核。各县(市、区)节能办、减排办近期要对本县(市、区)人民政府2009年节能目标任务完成综合评价考核情况和2010年上半年减排目标完成综合评价考核情况进行公布和通报。今年底,要对“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考核。要根据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对完成好的县(市、区)、重点用能企业给予表彰、奖励;监察部门要抓紧制订节能减排监察问责办法,加大问责力度,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和负责人员的责任。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节能管理,将企业及节能减排目标实现情况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履行污染治理法定责任的监管,对不按规定完成治理和减排任务的企业,要通报给金融机构列入企业征信系统,采取停贷、限贷等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监察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漳州银监局、人行漳州市中心支行)
三、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精神。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对年耗能3000吨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防止高耗能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结果抄送同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新上项目所需排污量指标控制,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各地、各部门要严肃查处违规乱上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金融机构对上述项目一律不得发放贷款,有关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供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漳州银监局、漳州电业局、人行漳州市中心支行)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加大淘汰钢铁、铁合金、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20l0年要继续淘汰落后炼铁产能和年产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企业设备和工艺,确保实现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妥善处理淘汰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和人员安置工作。加强对落后产能企业淘汰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执行进度情况。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电供水。(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漳州电业局)
四、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减排工程
20lO年,在节能方面,重点抓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余热余压利用、电机改造、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节能、先进适用节能技术应用等十大重点领域节能重点工程项目,各县(市、区)也要组织实施一批重点领域的节能工程。市级财政安排预算200万元,用于支持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淘汰落后产能等。积极争取国家财政、省财政资金的支持,认真做好20lO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备选项目和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工作,跟踪落实已申报的国家节能循环经济项目。精心组织、认真实施2010年全市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项目。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如期发挥效益。(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在减排方面,加快实施减排工程。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县,要必须在年底建成投运;列入“十一五”规划或者获得中央增投、地方债券、“以奖代补”但还未建成的项目,要加快进度,早日建成投运;建成至今仍未正常投运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快管网配套和调试进度,尽快投运;切实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实施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工程。加强所有已建脱硫、除尘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尚未完成自动添加脱硫剂系统改造的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企业,要限期完成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
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要切实加大对节能减排建设和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为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引导民间投资开发建设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项目。(责任单位:人行漳州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
五、抓好重点领域、流域节能减排,控制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进一步强化工业节能减排,以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大节能减排科研和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加强节能管理,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推进制浆造纸、制药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已实施深度治理的要确保稳定运行、持续减排,并抓紧实施进一步深度治理工程;未完成深度治理工程或者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予以关停。加大皮革行业整治力度,通过分期分批淘汰落后产能、全面实行清洁生产、落实废水分流分治、实施集中治理达标排放等措施,从根本上扭转皮革行业污染现状,促进行业整合提升。大力推进纺织染整行业稳定达标、深度治理和中水回用工作,力争削减行业整体排放量。(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继续推进建筑节能,加强建筑节能监管,抓好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加大对施工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好竣工验收关,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组织实施太阳能光热、光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和发展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共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认真落实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的要求。(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加强交通节能减排,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准入制度,优化运输组织,促进运力结构调整;组织重点企业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鼓励发展节能环保交通工具,积极使用低能耗和新能源汽车;加强运输市场节能管理,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推行公路甩挂运输,加快运输装备改造升级。(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完善公共机构能耗监测、统计、标准体系,实施能耗定额管理;组织开展公共机构空调、电梯和照明等用能设备的节能改造,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建立一批示范工程。2010年公共机构能耗指标比2009年降低5%。(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支持军队加快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经贸委)
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扎实推进九龙江的水污染防治,促进重点流域污染负荷进一步减轻,污染物浓度进一步下降。扎实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建设局、市经贸委)
六、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组织开展能效对标活动
进一步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建设。强化目标责任,重点耗能企业要把节能指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在重点用能企业设立能源节约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能能源管理。组织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参加岗位培训,提高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审计和节能技术、管理诊断工作。(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国资委)
深入开展行业性能对标达标活动,加强企业对标培训,在重点企业自行对标的基础上,分行业按照国家已颁布的22项重点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我市制订颁布的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开展对标活动,率先在水泥、合成氨、炼钢等行业开展全行业对标。(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质监局、市国资委)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品推广,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应用研究,组织开展低碳技术的研究。加大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借助“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等各种项目推介平台,加大节能环保产业招商力度,支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的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组织召开能量系统优化节能技术、水蓄能技术和锅炉生物质燃烧技术等节能技术推介会,总结推广行业节能先进经验,建立节能新技术示范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适时修订和发布福建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技术、服务等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财政性资金开展采购活动时,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继续做好高效节能空调推广工作,全面推广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做好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照明全面采用高效照明产品。(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落实国家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税收扶策。对符合节能十大重点工程、节能效果显著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八、切实加强用能管理,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加强对各地区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进一步加强福建省能源计量数据公共平台建设,开展省控市控26家重点用能企业主要能源品种的消费计量数据在线同步监控和采集。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集中采集和传输系统建设。市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将优先支持已实现联网采集能耗计量数据的重点耗能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严格执行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有关管理规定,加大节能发电调度力度,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和大容量、高效燃煤脱硫机组发电,限制末脱硫、能耗高的低效机组发电。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预案,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企业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提高用电效率,缩小电网峰谷负荷差。(责任单位:市经贸委、漳州电业局)
九、强化政策引导,落实价格财税政策
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实施居民用电阶梯价格,落实天然气、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和价格政策。加大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力度,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坚决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对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的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l0]978号)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同时要对影响重点流域水环境的建筑饰面石材行业实行更加严厉的差别电价政策,针对减排设施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研究制定钢铁烧结机、玻璃炉窑脱硫差别电价政策等。严格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电力企业脱硫电价同脱硫效率挂钩等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漳州电业局)
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境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企业,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若当年不足抵免,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等精神,及时兑现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促进我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
十、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法规与标准,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快制定出台各项节能制度,推进我市节能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经贸委、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建立和完善全市节能监察和节能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各级监察监测队伍建设,配备完善节能检测设备,提高节能执法和服务水平。整体推进环保监测体系建设,重点抓好在线监控设备的有效性审核和验收、数据应用工作,增强在线监控的准确性和法定作用。(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强化对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检查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岗位配备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发布并实施的22个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7月底前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对超标准耗能情节严重的,提请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现过度照明检查。组织实施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能效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相关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质监局、市建设局)
加强日常减排项目核查,对各地存在的问题和进展缓慢的减排项目及时进行通报,责成限期整改。加密环境监察与监测的频次,勤查重罚,推动减排工程建设进度,监督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督促关停淘汰措施切实落实。对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环境等问题,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一、强化统计、计量,做好节能减排预警预测工作
夯实能源统计基础,认真开展单位GDP能耗统计与监测工作,落实好能源统计公报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单位)能源管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积极推进企业联网直报制度,加强节能减排的监测分析。做好能源计量工作,督促企业认真实施国家强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按照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质监局)
做好节能减排预警预测,市经贸委、市环保局7月底前制定预警调控方案,开展节能目标年度中期评估,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确保各县(市、区)和重点用能、减排企业按序时进度完成既定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十二、加大宣传教有力度,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继续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按照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节能减排工作的各个平台,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军营等开展广泛深入的“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与技能,推介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倡导节能环保新理念,建立健康、文明、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继续加大节能教育和培训力度,组织开展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技术培训,在广大职工中深入开展“我为节能献计策”活动。组织好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利用“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系列和专题节能减排宣传活动,宣传节能环保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资源现象,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各有关部门)
各级、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经贸委、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进一步发挥各级节能、减排联系会议的作用,指导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市经贸委、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督促检查,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四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