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平政办发〔2009〕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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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9〕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平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平政发〔2009〕64号文发布)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全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这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是:2004年12月31日以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平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从发布之日起期限满5年的,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前6个月内要进行清理。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修订后发布。同时,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内容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都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清理方法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采取“谁起草、谁清理”的方法,由原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原起草部门已被合并、撤销或职能调整的,由现在承担此项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清理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规范性文件逐件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处理建议,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有关的说明材料,经法制机构审核后,由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决定,并在政府政务刊物、政府公众信息网络上公布。市政府2004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附后)所涉及的清理部门,要在9月底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清理时间
这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从今年5月初开始至10月底结束,此后转入正常。按照《平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每隔2年进行1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力量对各县(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进行检查。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于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将起到重要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做出具体安排,组织人员抓紧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具体工作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附:2003年、2004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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