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领导学法制度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领导学法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天政办发〔2012〕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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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领导学法制度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2〕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水市人民政府领导学法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天水市人民政府领导学法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带动全市领导干部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观念,提高法律素养和运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深入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天水市人民政府领导学法主要采用法制讲座和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两种形式。
法制讲座:结合工作和形势需要,就有关重要法律问题,开展专题学习。
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根据学法计划并结合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会议前20分钟进行学习。
第三条法制讲座参加人员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的对象为常务会议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四条法制讲座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市政府法制办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授课。
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由市政府决定,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每年不少于4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常务会议会前学法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领导干部学法的重点内容:
(一)民主法制理论;
(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论;
(三)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
(四)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与政府中心工作和各行业重点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应建立健全本县区、本单位的学法制度。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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