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东府办〔2010〕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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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09 | 失效日期:2015-07-14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东莞市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7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九日
东莞市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信报箱设置管理,保障公民通信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广东省邮政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报箱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建设、房管、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信报箱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楼房等建设工程,必须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信报箱。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楼房建设工程应将信报箱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总体规划。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列入建设成本总概算。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楼房等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将信报箱的设置位置纳入审查内容。
第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建标〔2000〕259号)、《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工程设计规范》(YDT2009–93)、《住宅信报箱GB/T24295-2009》等国家、行业标准(国家、行业修改或新发布有关技术标准时,按新标准执行),将信报箱作为住宅小区、住宅楼房的必需配套设施纳入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信报箱的设计纳入审查内容,严格把关,对没有信报箱设计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八条住宅小区、住宅楼房等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将信报箱的设置作为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一并验收,负责竣工验收的验收组对没有设置信报箱或没有按信报箱设计规范设置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已建住宅小区、住宅楼房没有设置信报箱的,应当按以下规定补设:
(一)开发建设单位已出售的物业,由物业管理单位协助(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邮政管理部门组织产权所有者出资补设;
(二)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补设。
第十条村(居)民私人住宅没有设置信报箱的,村(居)民可以按照邮政行业标准自行制作或购买信报箱进行补设。
作出租屋用途的村(居)民私人住宅由产权人出资补设信报箱。
村(社区)有经济条件的,可以统一出资补设信报箱。
第十一条信报箱补设单位或个人可以自行选择有资质的信报箱生产、安装企业进行设置,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企业代为设置,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支付。
第十二条居民楼房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根据《邮政法》第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房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信报箱由住宅小区、住宅楼房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企业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支付。
第十四条信报箱属于邮政专用设施,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保证信报箱形象美观、整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故意损毁。
第十五条故意拆除、移动、损毁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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