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5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筑府办函〔2015〕111号
颁布日期:2015-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筑府办函〔2015〕11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5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全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市委九届四次全会和市“两会”安排部署,紧紧围绕打造“法治贵阳”升级版目标,锐意改革,奋发进取,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服务发展升级、守住法律底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稳步推进全市经济文化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打造贵阳发展升级版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和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一)加强领导,统筹谋划好依法行政推进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适时召开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及时研究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安排。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台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及省委、市委实施意见的具体工作方案,全年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不少于两次。

(二)加强对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知识的学习培训。要抓住依法行政推进中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法制讲座,通过党校(行政学院)、高校等形式实现乡镇级以上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接受依法行政专题轮训,重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宪法、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依法行政以及与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知识,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依法用权、有权不任性等基本法治观念,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宪法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根本的活动准则,必须严格遵守。建立科学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推动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任何政府部门都不得法外设权。说话做事要考虑是否合法,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做到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四)加强依法行政监督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按照《决定》中“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的要求,科学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改进考评方式,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在全市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中所占比重,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将依法行政成效作为衡量政府领导班子和执法人员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分期分批选择部分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听取其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述职报告。

二、坚持创新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五)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抓好国家、省、市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进一步完善“权力清单”,国务院、省、市政府决定取消的,坚决执行到位,对上级下放的审批事项,要接得住、管得好,上级下放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市级部门不能截留或擅自改变实施主体。在“权力清单”基础上全面梳理并向社会公布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清单”,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六)积极探索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新举措。从减少数量为主向创新审批方式和提高服务质量、效率转变,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实行项目核准网上并联办理。推进企业登记、企业投资、工程建设等涉及多部门审批的事项实行并联审批。指导市、区(市、县)通过下放、委托方式加大向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及其他产业园区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乡(镇)放权的力度。推进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展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试点工作。

(七)坚持创新管理,着力提高政府效能。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科学合理界定政府权力、利益与责任。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实现“三证合一”。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尽量采用购买服务方式,第三方可提供的事务性管理服务交给市场或社会去办,通过委托管理或者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事业单位、中介机构或社会组织承担,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效能。清理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创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

(八)深化政务公开领域和范围。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深化政务公开领域和范围,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加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法定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九)以大数据技术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以“智慧贵阳”建设为载体,积极探索大数据时代政务公开新途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手段,努力做到全市行政事务“一网办理”、行政权力“一览无余”。进一步完善市、区(市、县)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充分依托微博、微信、短信等新媒体实时发布各类重要政务信息,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提高政务公开社会效果,促进政府阳光行政。

(十)做好依法行政信息报送。充分发挥本市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信息报送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按要求定期向市法制局报送依法行政工作信息,依法行政工作信息报送情况将作为市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强化制度建设,为打造法治贵阳提供制度支持

(十一)注重发挥政府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政府立法全过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足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实用性。完善政府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加强政府与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沟通协调,实现政府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坚持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立法权限范围内重点加强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建立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和基层政府立法联系点制度,创新政府立法草案起草机制,完善草案审议程序,建立政府规章后评估制度。科学制定2015年政府立法计划,完成好殡葬管理、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管理、轨道交通建设、城乡个人建房、集中供热、绿色建筑和大数据基础设施及其安全运行等方面的政府立法工作。坚持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并重,实行规章清理常态化,配合市人大做好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

(十二)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机制。研究制定《贵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强化文件起草部门对拟规定制度和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可操作性论证。完善违法规范性文件处理机制,对不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不执行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情况要坚决纠正。部门代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未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不得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对所代拟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加强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制定和报备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指导,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四、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十三)加强行政决策制度建设。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进行具体规范。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以及突发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需要立即作出决策外,出台前的决策方案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组织听证,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专业组织测评等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将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本级政府、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十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和跟踪反馈机制。各级政府至少选取2件、政府部门至少选取1件直接关系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进行重点评估。建立完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执行权和执行责任相统一。

(十五)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有条件的社区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和部门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讨论、发表法律意见工作机制,加强顾问经费保障。强化法律顾问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点项目的法律服务,按要求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防控法律风险,当好参谋、助手,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健全遴选聘任、业绩考核、绩效评价等相关配套制度。

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调查规则。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活动都有音像记录或者书面执法笔录。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部门,要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向社会公布。严禁“钓鱼执法”和选择性执法,不断完善执法风险评估和防范控制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十七)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安、违法建设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保持重点领域执法高压态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因不执法、乱执法、暴力执法、执法不当等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者严重违法案件的,坚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法律责任。

(十八)加强行政执法日常监管。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推进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化、常态化,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素养和解决突出矛盾和复杂问题的能力。建立执法部门联动执法、协调合作机制,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实现行政执法部门监管信息归集应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大力推进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网络平台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移送制度。

(十九)推进执法力量纵向下移、横向集中。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整合执法力量,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区、县进行试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推动有条件的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执法。积极探索乡镇、社区社会管理综合执法模式。

六、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十)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从思想上适应权力行使常态化监督,从行动上主动接受监督。

(二十一)加强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监督。组织开展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将权力集中的部门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强化内部流程管控,防止权力滥用,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运行管理,防止以合法形式掩盖消极腐败行为发生。

(二十二)完善政府内部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监察、财政监督、法制监督等专门监督工作,完善审计制度,保障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实现对公共资金、公共资源、国有资产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建立健全督促审计整改和审计事项移送反馈机制,完善审计成果公告制度,强化审计成果运用。

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二十三)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深化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试点,健全相对集中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和结果“三公开”机制。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县)两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能、编制和人员配备要求,切实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条件办案。推动区(市、县)人民政府建立集中行政复议力量“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作出决定”的工作机制。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大涉及重大项目案件的办理力度,切实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联动机制建设,加强行政复议与法院、行政监察、司法、信访的衔接沟通。

(二十四)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职能作用。正确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有效整合调解资源,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拓宽行政调解领域,扩大调解工作的覆盖面。针对土地、房屋征收、移民安置、企业兼并重组、山林确权、公共安全事故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积极进行调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二十五)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加强对新的《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强化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职责,促使行政机关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八、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二十六)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市、区(市、县)两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实法制队伍力量,确保法制队伍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打造法治贵阳升级版”的要求相适应,推动政府法制工作务实有效地开展。同时,努力畅通法制干部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为法制干部创造挂职锻炼和轮岗交流的机会,使法制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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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7年贵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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