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文号:市府发2009[12]号
颁布日期:2009-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市府发2009[1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全方面促进就业增长,切实稳定就业局势,保持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8号)精神,结合六盘水市实际,现就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失业调控,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实施失业调节和控制

1.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协办单位:市经贸委,市劳动保障局)

2.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裁减人员需提前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方能裁减人员。对关闭破产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及时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企业欠贷、欠薪、欠保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市经贸委,市建设局)

(二)经过认定的困难企业,可在2009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三)2009年内适当降低参保单位除养老保险以外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四)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资金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1.企业要组织待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2.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经过认定的困难企业支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二、采取综合措施,努力开发就业岗位

(一)以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应将项目建设过程中和项目建成后的用人需求情况一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月转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有关渠道发布用工信息,由乡(镇、街道)组织农民工参与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协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

(二)围绕发展壮大服务业抓好岗位开发。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作用。大力寻找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文化服务等服务新领域和新门路,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不断扩大就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

(三)大力拓展公益性岗位开发领域,建立公益性岗位储备制度。将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置的后勤保障岗位和公共服务类岗位,结合邮政进社区由政府补贴与社会出资形成的服务性岗位,政府投入相关基础设施形成的服务性岗位列为公益性岗位范围,并建立公益性岗位储备制度。(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

(四)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针对返乡农民工结构性失业问题,充分利用职业技术学院、职技校和其他民办培训机构的场地、师资和教学设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我市农民工主要务工的急需工种的培训。同时,强化省外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我市同“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劳务合作。采取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参与的运作模式,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实现岗位信息互联互动。搞好输出后的跟踪维权和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办等部门)

(五)扶持就业困难人员采取灵活就业方式自谋职业。在不违背城市规划,不影响市容市貌,不阻碍城市交通的原则下,要在城区划出一定范围,安排就业困难人员采取摆摊设点等方式实现就业,除经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须获准外,实行备案经营,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就业困难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直接备案从事经营活动。(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协办单位:市城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等部门)

(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农民,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外,到当地工商所备案后,实行3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间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3个月后继续经营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协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等部门)

(七)积极促进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对破产改制企业,除落实好职工安置方案外,要提前介入、早作谋划,对职工开展转岗培训、技能鉴定和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委)

三、采取有力措施,大力促进创业

(一)完善创业服务方式。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对劳动者的自主创业活动进行指导。通过社会征集、自行开发等渠道,收集一批投资少、见效快、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及时向创业者推荐。(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等部门)

(二)加大创业场地扶持力度

1.增加经营场所的用地供给。在旧城改造规划时要结合公共服务设施总体布局,预留一定比例的公共设施用地,由社区统一管理,用于社区组织人员自主创业。(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协办单位: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

2.拓宽创业经营场所范围。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农民利用宅基地房屋自营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经营活动。(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协办单位:市工商局,市农办等部门)

(三)建立创业教育体系

1.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开设创业培训课程,将创业培训、就业政策宣传教育纳入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教学培养计划,有效落实师资、教学内容、课时,实现创业教育、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的有机结合。(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协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2.进一步发展壮大职业技术院校。制定切实可行措施,从教学设施配备、场地安排、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校企联合等方面大力促进职业技术院校发展,使职业技术院校真正成为培养高技能人才和创业精英的摇篮,为促进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协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等部门)

3.优化创业能力提升模式。探索推行“素质测评、理论培训、模拟运作、创业见习”的创业能力提升模式。鼓励发展一批经营较为成熟、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作为见习和实训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和指导。(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协办单位:市经贸委等部门)

(四)降低初创期创业成本

1.放宽注册限制。在注册资本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金限制;在出资形式方面,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70%。(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2.对创业人员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免交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经纪人佣金行政管理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到农村举办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费和注册登记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IC卡工本费、健康证明工本费、卫生知识培训收费,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租赁房屋许可证工本费。(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

严格执行《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国家、省历年来取消和停止收费的项目,要在有关职能部门显要位置进行公布并停止收费,接受社会监督。对继续实施未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收费项目的,或不及时落实已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对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市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从2009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市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且月营业额在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凭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如省对营业税起征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4.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3年内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当年实际应纳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5.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环保节能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6.对新创办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其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的40%,奖励给企业补贴物流运输费用;用水用电价格按同期价格分别补贴0.2元/吨和0.1元/千瓦时。(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六盘水供电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

7.对新创办企业的职工子女就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不得收取借读费和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8.对新创办企业的返乡农民工,其农业户口已转成城镇户口,且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标准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租赁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廉租房。(牵头单位:市房管局;协办单位:市建设局)

(五)强化扶持措施,加大创业支持

1.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未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的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等,申请办理个体经营、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创业成功后招用失业人员就业,可按招用人数每月2万元以内,申请总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人行等部门)

2.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按每人最高不超过800元的标准支付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开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开支。(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对创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由本人负担。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人已缴纳社会保险的2/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2/3。(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3.设立创业基金鼓励创业。市财政2009年安排2000万元,各县、特区、区2009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创业基金。今后每年的创业基金规模保持在2009年水平,不足部分同级财政在来年预算时补足。创业基金主要用于对城市低保人员、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以及用人单位主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性补贴和创业项目库建设等支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4.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人员自主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和其他有效证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可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5.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优势,帮助创业人员提出创业补贴申请。

四、强化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充实公共就业服务力量。各级政府要按照“六个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场所到位、职责到位、经费到位、工作到位)的要求,对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和村(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做到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在有工矿区的居委会配备3至5名劳动保障协管员,在每个村聘用1名就业和社会保险协管员,人员从公益性岗位上选聘,待遇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在机构改革时进一步加强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市、县两级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切实解决好创业基地建设、创业帮扶补贴、创业项目库建设、招聘会组织、政策培训、就业宣传、市内市外就业信息采集、人力资源市场水电供应、表彰创业先进个人和企业等各项支出。(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一)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就业工作的政策制定、协调指导、督查落实,按照责权明确、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管理规范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为推进就业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各县、特区、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县(特区、区)就业工作的指导、协调等工作。(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其余成员单位)

(二)完善目标责任制。把就业工作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市、县、乡三级目标责任制。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牵头对各县、特区、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的就业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就业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树立创业、就业典型,弘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市场竞争就业精神。树立敢为人先的创业理念,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定期表彰对就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7年贵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