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府办发〔2012〕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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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不断深化农村卫生改革,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开展,提升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合理待遇,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全市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全市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到2012年底,全市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到2013年,乡村医生中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超过90%;到2020年,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显著提高,配置结构明显优化,基本适应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明确乡村医生准入条件与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村卫生室所辖范围内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
(一)严格乡村医生的准入条件。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从2013年起,新进入村卫生室执业和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当取得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二)完善乡村医生的聘用程序。根据“县批乡审”、“村聘村用”的原则,乡村医生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与乡村医生本人签订服务协议。乡村医生不得兼任村干部等与职责无关的其他职务。
(三)明确乡村医生的工作职责。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开张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1.公共卫生服务。(1)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老年人保健、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完成年度目标工作任务,每月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及数据。(2)按时完成预防接种及传染病防治工作。(3)完成有关妇幼保健工作。(4)完成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任务。
2.医疗服务。乡村医生应24小时应诊,随叫随到,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技术操作规范进行诊疗活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服务工作,满足村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坚持在卫生室执业,做好相应记录。(2)严格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补充药品目录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医使用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3)按《处方管理办法》,正确书写处方。(4)严格按照院感有关要求和消毒隔离处理工作规范,处理好各种医疗废弃物。(5)严格执行市、县新农合管理的各项政策,按规定开具新农合医疗门诊处方,严禁虚开处方套取新农合基金。(6)积极开展合作医疗知识宣传,确保农民新农合政策知晓率达95%以上。
四、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
1.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卫生室设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人群比较集中的村寨。在人口分散、交通不便、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在距村委会较远、居民居住相对集中的自然村酌情增设医疗点,发挥村卫生室的功能,增设的医疗点须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一般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的资产所有权归属乡镇卫生院。各地要及时对村卫生室进行清理,确保已建成的村卫生室投入使用,严禁将村卫生室挪作他用,或以其他房屋顶替村卫生室。对于已建成而没有使用的村卫生室,要排查原因,合理调配,确保2012年底前全市每个行政村都有标准化村卫生室。
2.村卫生室名称统一为“××县(特区、区)××乡(镇)××村卫生室”,不得随意更改名称。村卫生室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至少做到三室(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分设,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立观察室、预防保健室,村卫生室要配备基本医疗保健器械,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工作台账、健康教育专栏等。
3.村卫生室可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确定,原则上按服务人口的1‰配置,有条件的村可配备女性和中医人员,所有人员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服务人口多的村卫生室可适当增加人员配置,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对乡村医生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合理调配区域内的乡村医生资源,对目前没有乡村医生的行政村,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务必确保在2012年底前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五、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二)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行政事务、发展规划、工作制度、考核、职称评定等由乡镇卫生院进行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每年要对乡村医生实行“德、技、能、绩”全面考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各乡(镇)合管办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和乡镇合医办对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聘用、续聘的重要依据,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不合格者予以解聘。乡(镇)卫生院应采取工作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建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药品管理、统一绩效考核。
(三)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各地要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为契机,加快村卫生室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对村卫生室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收费、药品使用、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补偿、居民健康档案等基础管理信息实行规范管理,建立乡村医生基础信息数据库,准确掌握在辖区内村卫生室执业乡村医生的详细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从业时间、执业资格、执业地点,服务人口以及培养培训等基本信息,强化动态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积极推进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逐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四)建立乡村医生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
1.激励机制。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和表彰。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现任职村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经考核合格者可纳入乡镇卫生院正规编制。
2.退出机制。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卫生部门可以解聘或取消其执业资格:不服从管理的;出现重大医疗、预防保健责任事故的;弄虚作假、违规套取新农合基金的;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后连续两次考试不合格的;未经乡镇卫生院同意,未办理请假手续,自动脱离工作岗位达2月以上的;不完成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不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跨区域、超范围执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5号),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省、市给予适当补助,主要包括政府定额补助、年终考核奖励、政府购买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补助和实施基本药物补助。政府对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同时,建立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公开公示制度,定期将乡村医生补助情况在乡镇和村委会上墙公示。
1.政府定额补助。乡村医生每月政府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300元,高于300元的按所在县(特区、区)标准执行。
2.政府年终考核奖励。年终对乡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据考核结果发放考核奖励,合格者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
3.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保证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40%左右落实到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各地要采取预付制,将应下拨给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50%下拨给乡村医生,当年12月底进行绩效考核后,将剩余50%经费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到位。
4.一般诊疗费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统一将村卫生室现有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具体标准为9元,参合农民每人承担1元,新农合门诊报销支付8元。
5.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范围等因素给予定额补助,从2012年起达到人均每月417元。
(二)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乡村医生按照户籍情况分别纳入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由各县(特区、区)按照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政策执行,乡村医生年老后按社会养老政策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县(特区、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本区域乡村医生培养培训的规划,通过学历教育、集中培训、临床进修、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乡村医生开展培训。实施好国家针对乡村医生的免费培训项目。在岗村卫生室从业人员两年必须接受一次培训,由各县(特区、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内容主要为:卫生法律法规、农村卫生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卫生专业知识(包括中医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卫生信息化知识等。同时加强对村卫生室负责人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鼓励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在岗医学学历教育,加强对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考前培训,提高乡村医生参考通过率,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打造一支扎根农村的乡村医生人才队伍。
八、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内容,列如重要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乡村医生队伍的投入力度,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保护、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为其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乡村医生补偿政策中,政府年终考核奖励1200元和每月定额补助增加的1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5:2:3比例负担;原定额补助标准200元由各地财政按原渠道解决。
(三)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关系全市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保障,要建立政府牵头主导、部门分工协作、经费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各项补助政策的落实情况,对资金落实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积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各地要结合自身职能和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政策,确保乡村医生队伍稳定,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012年11月8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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