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州直部门第二批入驻政务服务大厅有关工作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州直部门第二批入驻政务服务大厅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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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0-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州直部门第二批入驻政务服务大厅有关工作的通知
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州政务服务中心已于9月30日正式运行,第一批入驻的州级十个部门已进驻中心办理业务,根据《贵州省行政服务监督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关于加快和推进我州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黔东南府办发〔2010〕111号),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州直机关第二批入驻单位务必于12月底前入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入驻的单位
(一)行政事业单位: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工信委、州民委、州民政局、州法制办、州公安局、州农委、州物价局、州司法局、州环保局、州人口计生委、州统计局、州财政局、州文化体育局、州广电局、州旅游局、州安监局、州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粮食局、州人防办、州气象局、州档案局、州工商局、州残联、州烟草局、州消防支队、州交警支队、州无线电管理局、州国税局、州事业登记管理局。
(二)公共服务单位:州医保中心、州考试中心、州广电信息网络公司。
二、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清理
项目清理各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权限对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以单位的正式文件,并附电子文本于10月30日前报州政府法制办。未按清理要求如实如期上报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由监察部门按违规行为处理。
三、信息采集录入
各入驻单位要对行政许可审批、非许可管理事务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信息采集,明确窗口受理、审核、审批、批准、办结各个环节中的人员、岗位、职责。并将情况数据录入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网络系统,以便对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群众监督和行政监察。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州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的采集事项示范模本的要求,对照驻州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政务和监察系统项目内容逐项研究,认真如实填写,严禁各部门单位少报、漏报、瞒报,脱离电子政务监察系统监控。填报的信息采集表由各单位的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后,于10月30日前上报州政务服务中心。(信息采集的示范模本附后)
四、制作办事指南
各单位要按照统一格式制作办事指南,明确每个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许可条件、程序、时限,收费依据、标准,申请材料目录、格式文本,办事人员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模本附后)。
五、明确工作承诺时限
办事时限分为法定时限、承诺时限。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州实际情况和领导要求,承诺时限设定一律为不超过法定时限的1/3,如法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六、严肃入驻纪律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一律纳入州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统一接受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监管。涉及对外招商引资手续、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法人和其他组织商务活动的事项以及与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律集中在大厅受理、办理。个别审批事项少、业务量少的单位,经批准可实行行政审批综合代理制,其行政审批业务委托州政务中心大厅综合代理窗口统一受理,由大厅综合代理窗口将该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录入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后,转交该单位审批办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审批服务事项办理信息表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黔东南府办发〔2010〕223号附件.doc】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