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示范小城镇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示范小城镇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发〔2014〕23 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示范小城镇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示范小城镇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考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黔西南州示范小城镇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考评
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促进全州小城镇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组织
黔西南州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州住建局、州财政局、州规划局、州招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全州示范小城镇的建设考评工作,考评结果报州人民政府确定。
二、考评对象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和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确定的示范小城镇。
三、资金筹措
根据《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的意见》(州委〔2012〕157号)的规定,每年州级财政计列的示范小城镇建设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奖励示范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四、考评内容
按照省、州关于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要求,主要考核示范镇规划编制、建设资金筹措、完成投资、项目建设、绿色生态建设、城镇管理情况,以及示范小城镇建设的综合评价情况等工作完成情况。
具体考评指标详见《黔西南州示范小城镇建设考评指标表》。
五、考评程序
(一)示范小城镇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考评奖励,采取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的方式进行。
(二)各示范小城镇根据《黔西南州示范小城镇建设考评指标表》(附件)认真提供示范小城镇建设书面考评材料,如实填报相关数据,报示范小城镇所在县(市、新区)示范小城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县(市、新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当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分别报州示范小城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州示范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州住建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于当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分别进行实地考评,并进行量化评分,并按评分结果进行排序,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全州示范小城镇建设以奖代补考评奖励依据,并由州政府按照考评结果进行排名后通报各县(市)党委、政府,义龙新区工委、管委。
六、奖励办法
按照考评结果分一、二、三等奖进行奖励,其中一等奖3名,各奖励400万元;二等奖4名,各奖励200万元;三等奖5名,各奖励60万,奖励资金用于示范小城镇融资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余200万元用于其他奖励,主要奖励示范小城镇向省级以上争取资金奖励和其他工作先进奖励,争取资金奖励原则上不低于向省级以上争取资金的30%。
七、附则
(一)州财政局负责示范小城镇考评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州住建局、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地报送的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对所报数据、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当年考评结果,并按末位处理,予以通报。
(三)本办法由州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