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业生产扶持力度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业生产扶持力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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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业生产扶持力度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大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当前,工业生产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受市场低迷、产品价格倒挂等因素的持续影响,大部分企业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为了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经市政府2012年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继续加大工业企业生产扶持力度,确保上半年及全年工业生产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一、延长亏损补贴措施。由于目前外需市场和内需市场均仍未出现复苏,工业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企业亏损仍然严重,因此决定按《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实施亏损补贴推动工业稳定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铜署办发〔2011〕198号)的有关要求,将亏损补贴措施继续延长至今年9月30日。市级补贴所需资金仍从市价格调节基金中解决。
二、及时兑现补贴资金。各县(区)要及时兑现亏损补贴资金,原则上政府补贴资金要在企业缴纳电费后的2个月内兑现到位,以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压力。6月底以前,全市必须将5月份以前的补贴资金兑现到位。
三、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各县(区)要根据具体情况,对未纳入省级财政扶持范围企业和部分特殊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采取更加灵活、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稳定企业生产。
四、进一步加大电解锰企业的扶持力度。有电解锰企业的县(区),要在现有省、市、县(区)电价补贴的基础上,使用各县(区)收取的价格调节基金,再对辖区内电解锰和电解二氧化锰企业给予200元/吨的补贴,具体产量以企业缴纳电费的增值税发票提供的电量除以全市电解锰单位平均电耗确定。锰矿价格调节基金市级所得部分暂停上缴。执行时间从2012年6月21日开始,以后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再确定停止补贴和恢复上缴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的时间。
五、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市及各县(区)税务、财政、国土、环保、人社、物价等部门,要整理出涉企征收税费清单,在当前工业经济严峻形势下,做到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缓则缓,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六、改变电费结算方式。市及各县(区)供电部门暂不实行预缴电费制度,实行月末结算付款方式缴纳电费。
七、提高承兑汇票结算比例。为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各级供电部门要放宽企业使用承兑汇票交纳电费的比例限制。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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