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文号:遵府发〔2009〕19号
颁布日期:2009-06-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遵府发〔2009〕19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鼓励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局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允许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在2009年内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职工和退休人员可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在缓缴期间,发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退休、死亡的,采取“退一补一”的办法进行补缴后办理有关手续;员工退休、调动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采取“走一补一”的办法督促企业补缴该员工的失业保险费;已享受工伤人员待遇继续确保发放,新发生的工伤人员按照常规办理和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手续;不能因企业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而停止或降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二、降低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2009年内,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四个险种的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市本级参保的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用人单位承担部分下调0.5%,由7%缴费调整为6.5%。各县、区(市)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在0.3%至0.5%之间进行下调,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失业保险费费率由3%调整为1.5%,其中用人单位承担1%,个人承担0.5%。

(三)工伤保险费费率,一类行业由0.6%调整为0.5%,二类行业由1.2%调整为1.0%。

(四)生育保险费费率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0.5%调整为0.3%作为生育保险基金。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

(一)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已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停产企业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承担部分;半停产企业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承担部分的60%;实行轮班企业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承担部分的40%。岗位补贴标准按遵义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补贴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两项补贴均按月拨付。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补贴标准不高于困难企业按国家规定列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费用超出部分的50%。补贴期限为2009年之内。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凭有效证明文件,经认定后可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期间未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继续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期满。

四、将企业老工伤长期性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从2009年起,将老工伤人员的待遇逐步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及欠费处理

(一)滞纳金计征时间由原来逾期满1个月后计征,调整为逾期满6个月后计征。

(二)2009年内,对困难企业历史欠缴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进行挂帐处理,今后逐步清缴。

六、困难企业认定

(一)困难企业界定的条件。

遵义市困难企业界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两年来,生产经营正常,因国际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度与2007年度相比产值、利润大幅下滑的企业。

2.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恢复有望的企业。

(1)2008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利润下降;

(2)申报时前三个月利润持续下降;

(3)申报前三个月在职职工实际领取的工资水平未下降或下降幅度不超过20%,且不低于遵义市最低工资标准。

3.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2008年度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

4.2008年未发生一次性裁减员超过20人以上、全年裁员不超过在册员工总人数10%的企业。

5.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

6.已制定了减薪保岗位(含经营者年薪)计划且已经执行的企业,减薪后职工平均工资应低于所在市、县、区(市)2008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困难企业界定申报程序。

中央和省属在遵企业申请界定困难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省属和中央在遵企业,可直接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市属企业申请界定困难企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各县、区(市)属企业申请界定困难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属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各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申请界定困难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造成困难的主要原因及应对金融危机的办法和规划;企业人员变动情况和原因;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企业制定的减薪计划和执行情况;受金融危机影响的相关资料等基本内容。

2.遵义市、县(区、市)经贸、环保部门出具执行产业政策以及企业2007年度和2008年度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审核意见。

3.经中介机构审核的2007年度和2008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年报。

4.2008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资料。

5.2007年度和2008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表。

(三)困难企业的界定和管理。

1.需要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企业须在该文件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相关资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市)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主持召开由财政局、经贸委(局)、发改委(局)和环保局组成的困难企业界定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审核界定。

2.对界定的困难企业,遵义市和各县、区(市)联席会议实行跟踪检查和动态管理,界定为困难企业的企业,经批准享受各项补贴或缓缴社会保险费待遇后,如停止执行减薪岗位计划或因生产经营原因而裁员的,应主动申报终止困难企业的界定结果,并停止享受各项补贴或缓缴社会保险费待遇。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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