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4〕151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现将《遵义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5日
遵义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09号)以及《贵州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遵义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和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二、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全市所辖行政区域所有陆地国土。
(二)普查内容。
1.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地形交通运输设施及陆地水系、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2.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副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3.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4.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和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5.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三、组织实施
我市地名普查工作由遵义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普查办)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查验收。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涉及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下设在民政部门。按照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区的普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其中,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各县(市、区)开展普查工作;2016年7月至10月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省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请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复验及审核。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
在全市总体部署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地名普查年度工作计划。
五、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县(市、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本级地名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备案。
(二)培训人员。省民政厅统一负责各市(州、县、区、特区)地名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届时将组织人员参加培训;
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负责乡(镇、街道)及以下地名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收集资料。以县为单位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部门相关资料的收集。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严格按照《地名标志》(GB17733-2008)及省级以上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地名标志体系,实现城乡全覆盖。
(七)建立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检查验收。地名普查成果由各县(市、区)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市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省地名普查办验收合格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
(十)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推动数字化管理,实现长期保管与高效利用的有机统一。
(十一)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全市性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审定并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书籍。
(十二)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六、职责分工
(一)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制定的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方政策要求,制定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具体政策和保障措施。
2.组织部署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3.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4.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5.审定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
6.承办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市地名普查办职责。
1.拟定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2.负责组织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
3.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
4.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
5.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6.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
7.负责组织编纂市级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
8.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9.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遵义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周密安排部署,统筹协调,确保普查任务全面完成。
(二)加强质量控制。要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三)妥善处理好特殊问题。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四)加大普查宣传力度。各地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附件】:遵义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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