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遵义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遵义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办发〔2011〕3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遵义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1〕3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遵义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遵义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等。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过程实施同步监督,开展预警纠错、投诉处理、绩效测评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监督行政审批行为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建立电子监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成员单位由各级监察机关牵头会同本级政府办、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保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本区域内电子监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监察机关负责本区域内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网上审批行为进行同步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绩效测评,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本区域内网上行政审批事项流程的规范和优化,确立和制定行政审批的业务规范和要求,配合监察机关做好电子监察工作;负责管理和维护本区域内行政审批系统。
保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行政审批事项中的涉密争议认定工作。
政府信息中心负责本区域内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管理。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电子监察工作的有关规范和要求,确立处理电子监察事务的办事机构,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审批服务事项为依据,规范审批行为,配合做好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取得并可以公开的审批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互联互通,并纳入电子监察范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审批事项如有涉密内容的,由行政机关提供相关的保密文件,经监察机关和保密机关联合审查并批准后,可不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
第二章预警纠错
第六条监察机关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预警纠错信号。预警纠错信号分为系统自动预警纠错信号(预警提示、黄色和红色纠错信号)和人工预警纠错信号(黄色和红色纠错信号),以此作为督促整改、责任追究和绩效测评的依据。
(一)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办理期限到期前一天,系统自动发出“预警提示信号”;
(二)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办理期限超期一天,系统自动发出“黄色纠错信号”;
(三)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办理期限超期一天以上,系统自动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第七条系统自动预警纠错信号分别通过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和手机短信平台发出。预警提示信号发给承办人,黄色和红色纠错信号同时发给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
(一)未依法公示应当公开材料或不向申请人提供规定所使用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理由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四)初审机关不在承诺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五)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证件的;
(六)对收到的行政审批投诉,未及时进行核实、处理,或对转办的行政审批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
(七)漏报、瞒报、错报或者不及时报送行政审批数据的;
(八)其他违规审批,情节轻微或影响不大的。
本条除第(六)款项外,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纠错整改工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一)无法定依据违规增设、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擅自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项目或继续实施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以及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决定的;
(五)依法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而没有听证就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六)依法应当经过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等程序,而未履行程序或未根据其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七)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不按照标准收费或违规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等乱收费的;
(八)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违规审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责任划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或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
(三)其他因承办人过错,致使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审核人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核人应当发现承办人过错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及时纠正,致使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致使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或不按照批准人批示意见,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四)其他因审核人过错,致使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
(二)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三)批准人应当发现承办人、审核人过错,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及时纠正,致使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批准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四)其他因批准人过错,致使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情形。
第十三条集体研究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因集体研究在时间、程序或结果上存在过错,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都有过错的,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受委托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委托方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委托方不按委托方的要求,错误实施行政审批的,受委托方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按职责分工情况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行政审批投诉处理,实行统一接收、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接收的行政审批投诉,监察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实名投诉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理由。实名投诉受理的,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十八条对决定受理的网上行政审批投诉,按职责转交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行政审批投诉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承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延长办理期限原因应当向监察机关书面说明。
行政机关收到的转办或交办投诉件,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承办机关应按时报送办理结果。
第十九条根据调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视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人员,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有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三)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责令改正;
(四)存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应向监察机关写出专题报告,并提交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依法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对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及投诉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查投诉情况时不得暴露投诉人身份。
第五章绩效测评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利用电子监察系统,每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进行绩效测评,测评结果在“遵义行政监察网”上公布,全年平均值作为年度绩效测评结果,并纳入行政机关年度目标考核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二条绩效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政务公开、操作规范、办事效率、公众评价、日常监察等方面,具体内容及指标由市监察局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绩效测评数据来源主要通过电子监察系统采集。绩效测评数据主要包括:行政审批数据、预警纠错数据、异常办理数据、满意度调查数据、投诉与投诉处理数据,抽查与明察暗访工作情况数据。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绩效测评电子档案,并对绩效测评结果进行分析,查找行政审批中的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整改建议,并就重大问题向本级政府提交专题报告。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存在过错,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经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责任划分和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警示提醒;
(二)诫勉督导;
(三)责令纠错;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离岗培训;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被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合并使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追究责任;对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对负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单位目标考核评先资格:
(一)年度受到三次以上红色纠错指示信号警告的;
(二)收到监察机关《监察建议书》不及时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三)年度电子监察绩效测评低于80分的。
第三十条行政审批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行政审批申请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存在冲突,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因上级行政机关延误造成超期办理的;
(四)出现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错误情形发生的。
第三十二条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作出决定。有关处理决定应当同时报送同级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附:遵义市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细则(部门)
遵义市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细则(部门)
事项
内容
分值
指标
备注
政务
公开
(10分)
信息公开
3
按照《遵义市政务公开目录》明确的公开内容进行检查,单位更新不及时、部分公开、未公开分别扣1分、2分、3分。
自动
事项公开
3
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受理地点、办理时限、申报条件和材料、收费标准、办理流程、受理窗口、经办人和终审负责人、责任科室、办结方式、监管科室等内容应当在部门网站或网上审批大厅办事指南中向社会公开公示。缺少一项扣0.5分;
自动
过程公开
3
非即办件,按照设定的程序环节(如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审批环节)报送审批环节数据,可以实时查询办件的进度情况,未按环节要求报送数据或不能查询的扣0.5分/件。
自动
结果公开
1
在“遵义行政审批”和“遵义行政监察”网站可查询办件结果,不能查询的扣0.5分/件。
自动
操作
规范
(15分)
数据输入
2
报送的审批业务信息不完整或胡乱填写代替的。扣0.5分/件
人工
逻辑异常
3
非因系统故障,环节缺失、时间异常被列为异常监察的。扣0.5分/件
自动
退件处理
2
作退件处理未说明原因或说明不清楚的,扣0.2分/件
自动、人工
办理差错
2
办理结果明显错误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扣0.2分/件
人工
作废处理
2
因窗口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等原因造成作废件,情况严重的。(情况严重一般指当月作废件在5件以上的)扣2分
人工
异常比率
2
异常办件(逻辑异常、退件处理、作废处理)情况比率超过当月办件总量5%的扣0.5分,每增加5%扣0.5分
自动
特别程序
2
未如实填写特别程序申请理由、办理结果等信息或滥用特别程序功能规避办件超期的,扣0.5分/件
自动、人工
办事效率(30分)
事项纳入
4
得分=4分×(在审批系统中产生数据审批事项数/部门可进行网上审批的事项数×100%)有独立审批系统的部门按照通过接口进入电子监察系统的事项数量进行计算,满分4分
自动
承诺
提速率
该项为加分项,得分=5分×得分比重。多个事项按照平均提前率计算。(详细计算方法见说明)
自动
办理
提速率
6
按照办件量,提前办结率等指标计算得分,满分6分。(详细计算方法见说明)
自动
按期办结
20
部门按期办结率为100%的得20分,超时办件黄牌扣2分/件,红牌扣5分/件,有超期5个工作日以上办件的,该项得0分
自动
公众评价(5分)
满意率
5
得分=总分(5分)ד满意率”
自动
日常检查(40分)
保障落实
2
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科室和专门人员负责电子监察系统的运行维护和业务管理,未明确的扣2分。
人工
系统应用
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5分。
1、应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未纳入或部分纳入。
2、有审批业务,应使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办理而未使用的;
3、有独立审批业务系统的,应对接而未对接的;
人工
信息更新
3
审批事项,因法律法规、机构人事发生变化需调整的,经有关部门审定/发布后,工作人员应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信息,上报审批业务数据,违反规定的扣3分。
人工
数据报送
10
有下列情况的,酌情扣分
1、不报送。有独立审批业务系统部门未按照数据报送要求向电子监察系统报送审批数据的,扣10分。
2、虚假报送。审批业务数据报送不真实的,扣5至8分。
3、部分报送。已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并有审批业务发生,未全面报送业务数据的,扣1至4分。
4、事后补录。采用网上审批系统办理业务的单位,审批业务数据是在办结后补录报送的;独立审批业务系统部门,未按规定时限要求报送审批业务数据,扣2分。
期限合法
4
违反下列情况,一次扣2分:
1、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处理收到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对监察机关要求答复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办理结果;
2、《监察通报》中要求整改的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题原因及整改情况反馈监察机关。
人工
收费合理
4
1、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违反的扣4分。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违反的扣2分。
人工
投诉举报
2
出现有效投诉举报的,扣2分/件(次),该项不设上限。
人工
法律责任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2、违反依法应当根据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等程序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规定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改变行政审批结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人工
廉洁行政
5
有反映“吃、拿、卡、要”等情况,经查属实的,扣5分/件(次),该项不设上限。
人工
其他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当月绩效测评为0分。
1、弄虚作假影响测评结果,情节严重的。
2、双轨运行、体外循环情况严重的。
3、擅自取消或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项目的。
4、继续实施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
5、其他妨碍网上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推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人工
绩效测评说明
一、行政审批绩效测评按月进行,半年、年度的总分取月平均值。
二、行政审批绩效测评采取扣分制、评分制和加分制。
三、行政审批绩效测评采用100分制。具体分值为:政务公开10分,操作规范15分,办事效率30分,公众评价5分,日常检查40分。
四、测评工作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五、其他
(一)承诺提速率得分计算方法
承诺提速率得分=5分*得分比重
得分比重=
((A类事项法定时间—A类事项承诺时间)/A类事项法定时间+
B类事项法定时间—B类事项承诺时间)/B类事项法定时间+
。
。
N类事项法定时间—N类事项承诺时间)/N类事项法定时间))/N
例如: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事项1
10
5
事项2
20
10
事项3
4
2
得分比重
带入公式计算得分=((10-5)/10+(20-10)/20+(4-2)/4)/3=0.5
(二)办理提速率得分计算方法
得分=6分*得分比重
得分比重=
(A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A类事项承诺期限)*(A类事项业务数量/业务总量)+
(B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B类事项承诺期限)*(B类事项业务数量/业务总量)+
(C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C类事项承诺期限)*(C类事项业务数量/业务总量)+
……+
(N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N类事项承诺期限)*(N类事项业务数量/业务总量)
“N类事项”是指同一许可事项且提前办结工作日相同的业务。
“N类事项业务数量”是指同一许可事项且提前办结工作日相同的业务数量。
“业务总量”是指本部门不含法定期限为1个工作日、法定期限超过20个工作日、补交告知、特别程序、无效数据等情况的当月业务总量。
例如,某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如下: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承诺期限
事项1
10
事项2
15
事项3
4
某月,该单位办理的业务量如下: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该事项的业务量
事项1
40
事项2
10
事项3
30
该单位当月办理的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按提前办结
工作日分类
提前办结
工作日
数量
事项1
A类事项
8
12
B类事项
7
13
C类事项
6
15
事项2
D类事项
12
7
E类事项
10
3
事项3
F类事项
3
17
G类事项
2
7
根据以上情况,代入公式计算:
业务总量=40+10+30=80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按提前办结工作日分类
公式子项:
(该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该类事项承诺期限)*(该类事项业务数量/业务总量)
结果(%)
事项1
A类事项
(8/10)*(12/80)
12%
B类事项
(7/10)*(13/80)
11.38%
C类事项
(6/10)*(15/80)
11.25%
事项2
D类事项
(12/15)*(7/80)
7%
E类事项
(10/15)*(3/80)
2.5%
事项3
F类事项
(3/4)*(17/80)
15.94%
G类事项
(2/4)*(7/80)
4.38%
得分比重=12%+11.38%+11.25%+7%+2.5%+15.94%+4.38%=64.45%
以上亦可解释为:
得分=6分*得分比重
得分比重=
(第一笔业务提前办结工作日/第一笔业务承诺期限)*(1/部门当月业务总量)+
(第二笔业务提前办结工作日/第二笔业务承诺期限)*(1/部门当月业务总量)+
……+
(第N笔业务提前办结工作日/第N笔业务承诺期限)*(1/部门当月业务总量)
例如,某月,某行政机关办理的业务量如下: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该事项的业务量
事项1
40
事项2
10
事项3
30
即该行政机关本月办理业务量为80笔。
行政机关许可业务分别列表如下:
所办理的业务
承诺时限
提前办结时限
业务1
10
3
业务2
10
4
业务3
20
4
业务4
20
4
业务5
20
6
……
……
业务80
40
8
那么其每笔业务的效能加分为
所办理的业务
承诺时限
提前办结时限
单笔效能比重
业务1
10
3
0.375%
业务2
10
4
0.5%
业务3
20
4
0.25%
业务4
20
4
0.25%
业务5
20
6
0.375%
……
……
……
……
业务80
40
8
0.25%
根据以上情况,代入公式计算:
得分比重=0.375%+0.5%+0.25%+0.25%+0.375%+……+0.25%
(三)扣分未做特别说明的,扣完小项分值即止。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