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路灯杆广告设置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文号:三府〔2014〕6号
颁布日期:2014-0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路灯杆广告设置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城市路灯杆广告管理,创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保证照明设施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亚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路灯杆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未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批准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内路灯杆上设置各类广告。

二、在路灯杆上设置公益广告,其范围仅限于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宣传、重大节日庆典等,其内容不得植入商业广告信息。市区内解放路、新风桥、三亚大桥、月川桥、海月广场、鹿回头广场以及里巷支路的路灯杆上禁止设置各类广告。

三、申请在路灯杆上设置广告的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地点、规格、时间等要求使用灯杆,严禁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须重新申报。

四、路灯杆上不得设置灯箱广告,只能设置道旗广告,且应按照统一标准设置: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为2.5米;牌面(单面)规格为长1.5米、宽0.5米;广告牌与路灯杆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固定部位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路灯杆表面油漆脱落。

五、在路灯杆上设置广告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10天,期满当日必须自行拆除。

六、设置路灯杆广告不得损坏路灯设施,不得影响市容整洁和交通安全。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所设置的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全市路灯杆上设置的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未经批准在路灯杆上已经设置的各类广告,设置单位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天内自行拆除完毕,逾期未拆除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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