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编办、残联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编办市残联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9〕4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

(一)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2011年底,全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城市市区和经济发达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9%以上。农村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以上。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保定市特殊教育中心要因地制宜举办以职业教育为主,普通教育为辅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并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保定学院、保定职业技术学院、保定市广播电视大学、冀中职业学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开设适合残疾人教育的专业,并逐步扩大招生规模;要依据国家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标准的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各有关部门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努力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

(四)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各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康复教育工作,城乡普通幼儿园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入园学习,到2012年要使当地3-6周岁残疾儿童入班(园)率达到85%以上,实现残疾儿童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在有条件地区建立康复训练机构,通过定期开办残疾儿童家长培训、亲子园等多种形式,开展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经费支持等措施,扶持发展公办、民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五)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管理,残疾人教育机构、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六)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免除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市、县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

(七)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到2011年底,各县(市)要全部建成当地的特殊教育中心,其中50万人口以下的安国、高阳、望都、顺平、满城、涞水、雄县、博野、涞源、安新、阜平、容城12个县(市),要满足本地聋哑儿童接受初等义务教育、智障儿童接受九年义务阶段教育的需要,满足本地聋哑和智障儿童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需要;50万人口以上的定州、涿州、高碑店、易县、清苑、曲阳、唐县、徐水、定兴、蠡县10个县(市),要满足本地聋哑和智障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需要。按照这样的办学体系,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通过改建、扩建或新建的方式,坚持特教学校的办学标准,确保质量,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适应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设施设备。2012年底,保定市特殊教育中心在完成市区三类残疾儿童九年义务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基础上,逐步招收全市盲童和全市初中、高中阶段的聋哑儿童入学。

(八)落实中、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普通高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对中、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并逐步提高。

(九)加大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15倍(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核算,其中财政收入在全省排前30名县市区按照15倍核算,后50名按照10倍核算,其它县市区按照12倍核算),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在省财政继续安排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特殊教育补助经费,县级人民政府也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并不断增加补助数量。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20%以上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三、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不断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十)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加强教育的针对性。要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坚持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劳动和就业能力。强化残疾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里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加强特殊教育教材建设,按照国家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在课程改革中,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特点,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的培养,尤其要针对智力残疾儿童个体差异较大的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

(十一)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不断提高随班教育质量。重点推进县级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普通中小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科研部门要指导学校为随班就读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个别教学计划,各县(市)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发挥当地特殊教育中心的作用,把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作为学校注册学生进行管理,并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进一步提高随班就读的质量。

(十二)大力加强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特殊教育学校要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课程建设。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力度,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加强残疾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

(十三)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各级政府继续加大特殊教育现代信息技术硬件投入,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现代远程教育,建立设备运行维护保障机制;到2012年底,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全部实现校校通和班班通建设;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运用国家特殊教育资源库和特殊教育信息资源系统,以及普通中小学教育资源,加大信息技术和课程整合力度,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丰富教育教学内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各县(市)要充分利用这个平台,实现教育资源共享。

(十四)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育科研部门要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要充分发挥市、县(市)特殊教育中心在教科研工作中辐射带动作用,加强特殊教育教科研骨干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教科研质量和水平。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团体的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特殊教育学术交流活动。加强盲文和手语的研究、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十五)强化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大力开展特殊教育教师轮训工作,并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在职教师实行轮训,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要加强对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依托保定市特殊教育中心建设“保定市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各级财政要从每年的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特殊教育的教师培训工作。

要适应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提高的需要,鼓励和支持师范院校与综合性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

(十六)配齐配足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运转。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配齐配足教职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设盲人按摩技能培训班,安排有按摩技能并能胜任教学能力的盲人,充实到教师队伍中。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单位每安排一名盲人,可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十七)要切实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各项待遇。各级政府要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普通学校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教师享受特殊教育补助津贴(即岗位和薪级工资之和的25%)。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五、强化政府职能,合力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十八)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专题研究特殊教育的发展,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教育、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卫生、税务、编办、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能和责任,在保障残疾孩子入学、孤残儿童抚育、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教师编制配备、职称评定、工资待遇、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特殊教育学校企业税收减免、残疾人口统计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十九)进一步做好特殊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继续开展普及特殊教育达标县创建活动,逐步使县(市、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达到健全儿童少年的水平。要将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的一项重点内容,推进县(市、区)域内特殊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二十)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特殊教育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进一步落实国家捐赠及免税的政策,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支持特殊教育,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对在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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