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荆门市农村独生女中考加分政策性照顾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荆门市农村独生女中考加分政策性照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 文号:荆政办发〔2009〕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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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荆门市农村独生女中考加分政策性照顾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沙洋监狱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市人口计生委制定的《荆门市农村独生女中考加分政策性照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荆门市农村独生女中考加分政策性照顾实施方案
市教育局市人口计生委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有关精神,积极倡导男女平等,促进群众婚育观念转变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等问题综合治理,推动我市人口计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鄂教基〔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教育局和市人口计生委共同研究,决定从2009年开始,对全市农村独生女实行中考加5分的照顾性政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中考招生加分对象条件
(一)父母双方及独生女考生均为本市农村居民;
(二)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三)独生女系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得享受中考加分政策性照顾;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其独生女仍可享受中考加分政策性照顾(2009年照顾对象为2007年6月以后所转人员的独生女)。
二、中考招生加分申报、核查及审批程序
(一)申报
各初级中学在中考报名前向学生宣传本实施方案所规定的照顾加分政策,组织学生填写《荆门市农村独生女中考加分申请审批表》,并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农业户籍证明”;经学生所在村(居)委会核实后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乡镇教育办汇总填入《荆门市农村独生女中考加分花名册》。
(二)初审
乡镇教育办将《荆门市农村独生女中考加分花名册》和《荆门市农村独生女中考加分申请审批表》送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乡(镇、街办)计生办审核签章后在5月30日前报县级人口计生局审核。县级人口计生局审核签章后并将“申请审批表”、户籍证明连同全县(市、区)汇总“花名册”(一式两份),于6月5日前送同级教育部门审核。
(三)复查
各初级中学、乡镇教育办、县级教育部门在接受申报、审核期间,须采取设立公示栏、公开举报电话等有效形式对享受中考加分政策性照顾的考生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审批
6月20日以前,县级教育部门将中考加分合格学生名单整理成册,并使用招生专用软件录入,于6月28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报市教育局审批。同时,将复核确定的“花名册”反馈一份至同级人口计生局,以备存查。
市教育局审核各地的申报材料并予以确认。确认的农村独生女在报考市辖区范围内高中学校时,可申请享受在中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5分录取的政策性照顾。
三、责任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农村独生女中考加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相关部门务必强化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农村独生女政策性加分的申报、审核、公示和审批等各个工作环节。
(二)切实加强资料档案管理。各地各校务必建立完整的农村独生女加分资料,经县级教育部门复核后,反馈装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档案。
(三)规范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各地各校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申报,按照要求认真核查,并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切实履行“阳光操作”;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操作,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四)严格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此项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考生,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录取资格;已经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相关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实施方案由市教育局、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原优惠于本照顾政策的文件可继续执行;但录取荆门市属高中学校的只能按照顾5分的规定执行。
附表:1、荆门市农村独生女中考政策性加分花名册
2、荆门市农村独生女中考加分申请审批表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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