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襄政发〔2013〕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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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对“两个中心、四个襄阳”建设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着眼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城市功能完善和生活品质提升,坚持集聚发展、项目带动、品牌引领、产城融合,加强政府引导,强化政策支持,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现代服务业拓展新领域、培育新业态,推进现代服务业总量扩大、结构优化、业态创新、品质提升,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定位。增强生产性服务业配套能力,提高生活性服务业整体质量,重点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科技服务、服务外包、现代商贸、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等服务业,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形成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新格局,努力把襄阳打造成为区域现代商贸中心、金融服务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成为中部地区重要的物流节点、国家级云计算产业示范基地和软件服务外包基地、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文化旅游名城。
(三)主要目标。到2016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力争达到36%,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力争突破60%。其中,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旅游等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的比重分别达到26%、5%、3%和18%。到202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力争达到40%,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力争突破70%。其中,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旅游等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的比重分别达到33%、8%、4%和19%。
二、优化现代服务业发展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和经营条件。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所有服务业领域一律对外资和民间资本开放。
严格依法实施登记前置许可规定。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对涉及公民、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资质类等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条件。
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和分期到位制度。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均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出资期限可延长到2年。
简化登记手续。全部由自然人以货币出资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依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申请,直接以银行出具的开户证、入资进帐单、余额对帐单、股东出资承诺书作为实收资本证明材料办理登记,免予提交验资报告。
(五)保障服务业用地。将服务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年度供应计划,制定符合服务业实际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扩大服务业发展规划控制范围和预留空间,逐步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总量。
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确需依法变更的,变更后的土地收益,由政府根据投资额的大小予以奖励。
对现代物流、研发设计、文化创意、信息软件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优先供应,按工业项目审批流程办理,按商服用地出让。
(六)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落实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电、用气、用热价格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收费标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定执行时间表,确保政策落实全覆盖。
(七)鼓励服务业企业培养和引进人才。对服务业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按照“隆中人才支持计划”、“隆中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办法”、“隆中人才公寓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享受相关待遇。
(八)扩大政府服务外包。以推进服务项目采购为重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研究制定《襄阳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后勤服务等技术性劳务类事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扩大教育培训、研究咨询、检验检测、法律事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提高服务类采购占全部政府采购的比例。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将服务业贷款比例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评价依据,按照市政府《关于完善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办法》(襄阳政办发2012〕110号)和《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方案》(襄阳政办发[2012]97号)的相关规定给予激励。
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信贷抵押品创新。拓宽抵押物品种和范围,发展商标权、专利权等各类知识产权抵押及农村相关产权抵(质)押产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扶持发展中小服务业企业,解决服务业企业抵押品不足问题。
推进服务业金融产品创新。推广商圈贷款、联保贷款、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产品,推广中小企业私募债、区域集优债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通过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融资。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襄阳政发〔2012〕28号)的办法给予奖励。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与现代服务业企业对接,开展融资服务。
建立现代服务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为现代服务业企业融资提供信用增进,增加针对服务业的信贷投放。
(十)加大财政资金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整合全市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资金,优化资金支持方式,增强财政性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作用。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到2015年用于支持重点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达到5亿元。其中,市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规模自2013年开始增加到50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重点业态发展、培育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服务业重点企业、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为中央及省财政投资提供配套、支持国家服务业试点等。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加快发展
(十一)促进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襄阳政发[2011]34号),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定为市级和省级重点(示范)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大型仓储物流、期货交割库、产权交易所等,自运营当年起,按其所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100%、后3年50%予以奖励;对新建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不含征地费),且当年投资2亿元以上的专业物流园区,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襄发〔2011〕30号)及配套试行办法,按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时间3年,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十二)加快金融服务业发展。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襄阳政发〔2012〕22号)、《关于鼓励引进金融机构的若干意见》(襄阳政发〔2012〕23号)、《关于完善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2]110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各项扶持奖励政策,积极引进金融机构,促进各类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加快金融服务业发展。
(十三)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落实市政府《关于坚持文化立市建设文化襄阳的实施意见》(襄阳政发[2012]40号)、《襄阳市奖励旅游(航空)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襄政办发[2013]32号),支持文化旅游业快速发展。
(十四)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对新设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公共研发平台、检验检测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咨询服务平台等,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五)积极发展会展业。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会展机构落户我市的,从运营当年起,按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100%、后3年50%予以奖励。对在我市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展会的承办机构给予一定补贴,展位数为100—200个的,每个展位补助150元;展位数为200—300个的,每个展位补助200元;展位数为300—400个的,每个展位补助250元;展位数超过400个的,每个展位补助300元。对引进省以上(含省级)的展会项目,免收市本级政府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展位数给予奖励,其中展位数达到200个以上的,给予引进展会的机构2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个展位再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六)着力发展现代商贸业。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自持物业发展现代商贸业。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自持物业部分,自运营当年起,按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100%、后3年50%予以奖励。
大力发展特色商业街区和商业示范社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的,分别给予80万元和3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扶持。
突破性发展电子商务。经认定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给予组织管理单位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财政扶持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按获得国家、省补助额1:0.5和1:0.3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注册收费会员首次突破2000户、6000户的,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B2B、B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市区内的企业通过落户市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且网上零售额达到8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的网络服务年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年限为两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七)支持发展信息服务业。对新设立的云计算和软件服务外包企业,自运营当年起,按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100%、后3年50%予以奖励。
四、促进服务业企业高端化发展
(十八)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大力支持在我市注册的上市公司整合资源。对在我市注册的上市公司整合市外资源,且在本市缴纳税收的,自缴纳税收当年起,按其新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100%、后3年50%给予奖励。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进行奖励。对跨国公司、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100强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营销中心的,自运营当年起,按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100%、后3年50%予以奖励。
支持发展楼宇经济。鼓励开发建设大型商业楼宇,对新建使用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3-5万平方米的单栋商务楼宇,建成投入使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改变用途、入驻企业达到70%以上的,分别按其实际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0%和40%予以奖励;以整栋楼宇为核算单位,楼宇内的企业年度合计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建安营业税、房地产开发除外)首次突破5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楼宇开发经营机构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九)加快服务业品牌创建和标准化建设。大力支持服务业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名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标准的制定。对承担制定(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成功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实物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4A级、3A级、2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五、推动服务业集聚发展
(二十)着力建设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和示范园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和国家级、省级服务业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一)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进入全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比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襄发〔2011〕30号)及配套试行办法予以奖励。
(二十二)支持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建立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比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襄发〔2011〕30号)及配套试行办法给予奖励。
六、完善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机制
(二十三)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襄阳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建立服务业协调例会制度,市发改委作为联席会议召集部门,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十四)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强服务业部门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大型服务业企业统计台账,实施服务业重点行业分类统计,建立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统计直报制度,建立健全行业统计体系,做到应统尽统,客观真实反映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与部门统计的沟通、协调,加强对重点服务业行业和企业的统计监测分析,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我市现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十六)本意见中涉及的各项财政性奖励、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2013年5月8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